走进法学:朋友圈里的诡异氛围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近,本台主持人小师妹接到很多观众朋友们的反映,朋友圈里的代购们纷纷换了风格,一个个的都变身灵魂画手,说着拼音单词夹杂的灵魂英语,气氛十分诡异。 代购为何突变灵魂画手?微商为何突然外语?

最近,本台主持人小师妹接到很多观众朋友们的反映,朋友圈里的代购们纷纷换了风格,一个个的都变身灵魂画手,说着拼音单词夹杂的灵魂英语,气氛十分诡异。
代购为何突变灵魂画手?微商为何突然外语?朋友圈里为何气氛诡异气氛?这一切的背后,是人性的扭曲还是微商的末日?为了探究朋友圈疑云,小师妹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敬请跟随着我们GTTV10《走近科学法学》栏目组的镜头,走进电商经营者的内心世界……


其实,代购、微商们的怪异表现都是因为《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商的经营规则面临着重大的转变,很多微商们担心自己将受到该法的影响,不敢像以前一样直接在朋友圈里销售商品。那《电子商务法》到底调整哪些对象?微商是否也属于调整对象呢?小师妹今天就来讲一讲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
我们先来看一看《电子商务法》的规定: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该条中提到了一个概念——”经营者“,《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这与《反垄断法》第12条中的经营者概念一致,保持了概念的连续性。
同时本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从这三大类出发,小师妹把《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主体细分为以下5类:
一、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为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称之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定义为“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那个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只能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办经营,自然人不得开办。
二、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这类经营者典型的代表如淘宝网里的众多商家,这些商家通过登记注册,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机会开展交易。这类经营者包括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三、混合经营者,当电子商务平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或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确认交易规则,此时平台本身就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构成了混合经营者。虽然在电子商务法中并未直接规定该类经营者,但是分别列举了相应的规则并不存在遗漏。
四、通过自建网站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自己建立网站平台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现在越来越多的品牌拥有自己的直营网店。该类平台的特点是拥有自己的域名、独立经营,在经营过程中相应的数据也不会留存在平台,对平台依赖小,数据更加安全。
五、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要是针对通过微信、抖音或其他新的传播方式实现经营活动(微商和直播销售商们注意啦,今年起都要受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了)。
上面说的五种情况都属于电子商务法要规范的对象,都需要完成规定的登记工作。
与此同时电商法第十条也规定了不用做工商登记的情况: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所以微商们画风突变,做起灵魂画手,其实是为了逃避相应的登记及纳税义务。但事实上能否达到相应的效果呢?小师妹认为这是不可行的,因为大平台有能力调取相应的转账及销售记录作为经营行为的实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