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验收是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必要的操作流程。缘由错综复杂的施工情况,购房者往往在验房时,总会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瑕疵。购房者以开发商交付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并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一旦诉讼,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开发商需要担责的情形
(一)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居住使用的,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务中,只有在房屋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购房者才能拒绝收房并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或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其一,《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对于房屋主体结构是否合格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若已经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即可证明房屋主体结构是合格的,购房者认为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则需进行专业质量鉴定以推翻竣工验收备案表。所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法定的强制性交付条件和质量标准,购房者以房屋质量存在表面瑕疵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购房者确有证据证明房屋在交付时存在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
(二)房屋形式上具备交付条件,且合同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不影响交房,购房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由此可见,交付的房屋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但只要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开发商仅需要承担保修责任,购房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房。
二、律师说法
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重要环节。由于各方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理解不一,故在房屋交付环节上引发的诉讼日渐增多。对于开发商而言,需要向购房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约定条件的商品房,而对于购房者来讲,面对司法裁判的主流观点,可能会与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作者:王诏炜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新房验收是开发商交房时,购房者必要的操作流程。缘由错综复杂的施工情况,购房者往往在验房时,总会发现自己购买的房产多多少少存在一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