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诋毁竞争对手,应承担责任吗?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邱某与陈某在同一条商业街开设店铺经营五金产品。邱某在管理经营过程中,为了让顾客更清楚地了解自己店内的产品,就在自家店门口向客户宣传。陈某便认为邱某是在抢他家的生意,在其微信、朋友圈、抖音等公众平台发表了关于邱某的不当言论、图片及视频等,其内容含有侮辱性、诽谤性。邱某认为陈某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陈某公开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其言论造成的恶劣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与陈某同在某商业街开店经营五金产品。两家曾因生意上的事情产生纠纷、关系恶化。2024年8月,陈某因对邱某在店外马路上向行人介绍商品、招揽生意心生不满,遂将其拍摄的邱某照片及视频发布在其微信朋友圈并附言:“这里有个老太婆说是做正经生意,却又像拉皮条总喊客人,大家注意别被缠上”。本案开庭审理时,陈某已删除上述朋友圈信息。后法院判决: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向邱某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天);如陈某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通过当地日报将本判决内容及相关情况予以公布,费用由陈某负担;驳回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官说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朋友圈侮辱他人的行为,可能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话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建议广大用户在使用社交媒体时,应尊重他人权利,避免发布侮辱或诽谤性内容,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