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双十一,各大平台的“定金不退”预售规则又成了众矢之的。对于法律人来说,关于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可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但在大众层面,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误读依然普遍存在。最让人感慨的是,执法部门和专业媒体在解读时,也往往语焉不详,甚至混淆概念,让原本就糊涂的消费者更摸不着头脑。
来看一段新闻——
有媒体采访工商总局:怎么看待双11预售定金不退?
总局回答:《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订金不退是无效的。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这一问一答,说的不是一件事(前者说定金,后者说订金),然而在新闻报道中,标题却变成了“刚刚!工商总局回应双11预售‘定金不退’霸王条款要查处!”
其实,关于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对于法律人来说应当是最为简单和基础的法律问题了。不管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还是《担保法》第六章,都明白无误地规定了类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等规定,在网络购物领域,即指消费者如果付了定金而不继续支付余款,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商家收了定金不发货则要双倍给付定金给消费者。
而对于订金,在正式法律规定中很少有此类条表述,不过庆幸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订金即指预收款已无任何争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预付款就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在网络购物领域,即指如果商家不发货,消费者是可以要求退款并获得额外费用补偿的。
当然,双11预售款属于定金这件事,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我们看到,在多年双11的历练下,大部分电商已经具备很强的法律意识,在向消费者明示方面做得还是很不错的。比如,在天猫购买双11预售商品时,页面会有明确的打勾提示,只有点击“同意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才能顺利支付定金。预售商品往往库存有限,同时优惠幅度较大,这个设置给了真正喜爱商品的人“先下手为强”的机会。天猫页面明文规定,买卖双方知情且情愿,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
在消费旺季,执法部门和媒体发出消费提示,防止消费者利益受损,出发点是好的,但作为法律人士,我们认为消费提示应当准确、明晰,不能含糊其辞,混淆概念,反而误导消费者。
现在网上有不少报道,有的直指“工商总局回应双11预售‘定金不退’霸王条款要查处”,有的未经调查即认定商家约定预售“定金”,属于欺瞒消费者,这都是不负责任的消费提示,于整个市场的健康有序有害无益。
那么,关于双11预售定金,正确的消费提示应当是什么?我们认为消费者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定金一般只能是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例如网络平台上一件商品标价1000元出售,但商家却标了要预收定金215元,显然就是有问题的,如何处理?其中200元仍然作为定金使用,但多出的15元就可能被认定为预付款(可退);
二、定金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大家都只看到“不退”两字,但是大家要知道的是,如果到时各类平台发不了货,你是可以要求两倍返还定金,净赚100%的。各大平台在双十一大促中,使用定金条款其实是商业价值实现的最好方式,各平台能根据预付定金情况进行货品供应链准备,而如果仅使用“订金条款”,那估计会有竞争对手动歪主意,来平台反向海量下单后退货,这对平台而言很难承受。
三、付了定金和全款后,除了法定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外,其它商品仍然是可以无理由退货退款的,这对消费者已经给足了保障,完全不必慌张。
所以,在整个事件中,定金和订金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且需要思考的是,在经历近十年的互联网电子商务洗礼和锻炼后,在商家和消费者都已经习惯更创新、更便利的消费体验后,我们在消费指导和普法上,是不是没有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新发展?
工商总局回应“定金不退”?一字之差很可能误导消费者
作者:麻策来源:网络法实务圈

今年的双十一,各大平台的“定金不退”预售规则又成了众矢之的。对于法律人来说,关于定金和订金之间的区别,可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但在大众层面,关于定金和订金的误读依然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