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您还需了解的干货知识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1、哪些岗位适用竞业限制?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哪些岗位适用竞业限制?
答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协议应在什么时候和劳动者签订?
答:竞业限制协议是在一定期限内给员工的职业发展套上枷锁,从本意来说,员工一般不太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特别是当员工即将离职时,单位再来要求员工签订此类协议,颇有“马后炮”的意思。鉴于签订协议需要双方自愿,所以如员工不愿意签订时,单位是不可能强迫员工签订的。所以,建议协议应该在入职环节签署,可以把竞业限制的内容放进劳动合同中。这样,在一个月内,员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竞业限制协议期限是多久?
答:竞业限制期限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协商约定,但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4、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后竞业补偿金是根据什么发放?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提前支付吗?
答:可以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款并非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6、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竞业限制?
答: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就是为了保护原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同业竞争而设置。因此,在用人单位认为不需要继续要求相关人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随时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但此时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建议可在竞业限制条款中设计生效条件,如约定为“本协议在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竞业限制通知书》后生效”,通过在员工离职时向需要进行竞业限制的员工发放《竞业限制通知书》的方式,从而实现对需要竞业限制员工的精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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