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笔者就“执转破”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归纳如下:
Q1.如何申请执行转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债务人符合前述条件,债权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转破产申请书;申请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的证据(执行裁定书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Q2.法院受理执行转破产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吗?能否独任审理?
A:不一定。一般情况下,破产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在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的情况下,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2022 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工作指引》第八条规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情形外,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相关衍生诉讼,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Q3.受移送破产法院对“执转破”不予处理与驳回申请后如何处理?
A: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执行法院不得重复启动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Q4.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A:依据《企业破产法》及法院的公告,债权人一般需提交下列材料: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债权登记表、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材料(一般是合同、裁定书或判决书、执行材料等)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Q5.没有申报债权,能参加债权人会议吗?
A:不能。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因此,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Q6.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如何追缴股东出资?
A: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需核实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应予以追缴。实践中,有些执行转破产案件无任何财产支付追缴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等,管理人可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由债权人会议表决追缴方案(包括可能产生的诉讼费、工作费的筹集等),并表决是否在破产清算程序由管理人进行追缴。除此之外,管理人对股东欠缴出资的追缴,通常的经验包括提起诉讼、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分配给债权人、网络司法拍卖等。
Q7.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应该做哪些工作?
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管理人需要开展大量的工作,其中最为重要的有:接管债务人财产、资料等;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起诉,维护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审查各类债权;调查债务人欠税情况、核定债务人欠缴税款;调查债务人社保欠费情况;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等等。
Q8.管理人报酬是否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
A: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通常,管理人会将管理人报酬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但该方案并非法律规定必须表决的事项。
Q9.什么情况下可以终结破产程序?
A: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程序费用;2.破产程序中自行和解;3.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的原因已经消除;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或者无财产可供分配。
法律依据: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在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继续进行的原因已经消除,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Q10.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发现了债务人财产怎么办?
A:终结程序2年内发现了可供分配财产可以追加分配,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2年期为除斥期间,不得延长,故超过2年的,将不予分配。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执转破”相关问题的解答
作者:刘可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转破产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笔者就“执转破”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归纳如下: Q1.如何申请执行转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