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诱杀用户何法可依?——现有法律体系下AI诱导自杀归责解析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根据《纽约时报》2024年10月23日的报道,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位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14岁的儿子在与Character.AI程序中的虚拟人物聊天中产生了情感依赖,后因此开枪自杀。

根据《纽约时报》2024年10月23日的报道,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位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14岁的儿子在与Character.AI程序中的虚拟人物聊天中产生了情感依赖,后因此开枪自杀。[1]该事件再次掀起了社会对人工智能法律讨论的热潮。
人工智能犯罪是科技发展的必然,面对科技的飞速发展,法律规则的制定已稍显滞后,然而这正是法律人必须时刻关注并研讨的课题。就像这次事件,如果用户是被AI语言模型诱导自杀,如何归责是死者家属所关心的最直接的问题。那么我们尝试以现有的法律体系解析该事件的主体、行为及归责方式,探寻当下法律给出的答案。
一、“罪犯”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我国以及世界大多数国家里,犯罪主体就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并没有将AI作为犯罪主体进行认定。那么该事件中的主体就是死者和AI运营公司,要把AI列为罪犯也只有在未来可能实现。
二、致死的行为
该用户的死亡是明显的自杀行为导致的,那么追责的路径是否到此终止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否则以诱杀为目的的AI模型将层出不穷并被不法之徒利用。该事件中最应当被讨论的是与自杀行为相关联的人机交互行为。[2]在用户自杀前其进行了频繁和深度的人机交互即与AI语言模型聊天。在此过程中,用户的意识、情绪、思想已经受到该AI语言模型的深度影响。随着模型的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见这种影响很有可能发展成“控制”。然而,在未将AI作为犯罪主体的今天,即使这种“控制”真正实现,我们也不能将其视为犯罪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必然是某个主体作出的,否则就没有了归责的对象。
那么AI运营公司的行为是什么呢?应该是生产、运营、销售这种AI工具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这种AI模型是一种能够导致用户死亡的工具,这显然是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的,但是在相应的产品标准被制定之前,AI又一次逃掉了责任。
三、归责
虽然AI逃避了刑法的惩罚,但是不代表能够逃避一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事件中,运营公司显然没有采取避免用户“成瘾”的措施,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使用方式,在模型构造上也没有设置自杀倾向识别和报警机制,这些漏洞所产生的后果都应当由生产和运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所难免。
四、结语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很难将类似的涉AI危险行为界定为犯罪,目前只能在民事责任领域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定责。因此,在人工智能时代,关于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归责原则等刑法理论亟需发展和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也是新时代法律人创新、创造的重要阵地。
【注释】
1.Mother says son killed himself because of Daenerys Targaryen AI chatbot in new lawsuit | Science, Climate & Tech News | Sky News
2.高原.人机行为对犯罪行为理论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21,(09):14-15.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1.03.185.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