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产品的外包装上均应当有产品的标识。产品的标识涵盖了许多产品信息,比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生产商、地址、电话等的相关信息。然而,产品标识在整个生产和流通环节中是很小的一环,往往不会被企业重视。但是,违反标识标签相关规定的后果往往却非常严重,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家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产品的标识标签有着基本的法律了解,是企业风险合规中的重要一环。本文将以案例为主,介绍标识标签的违法情形,以供参考。
【案例一】
2018年5月3日,黄某在网购购物平台“某汐汐”上K公司经营的某某时代品牌店购买了20部型号S320淡紫色手机和20部型号MK320珍珠白色手机,订单号分别是某某和某某,手机单价均为67.9元/部,黄某使用店铺优惠券后分两次分别支付1358元,共支付2716元。K公司通过某某快递邮寄给黄某,快递单号为某某,黄某于2018年5月4日收到上述产品。黄某收到货物后发现上述产品的包装没有执行标准、产品没有3C认可认证的标识、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厂家联系方式。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K公司退还购物货款2716元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2716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K公司销售的手机存在包装没有执行标准、产品没有3C认可认证的标识、产品外包装没有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等问题,且手机生产厂家未取得国家强制性认可认证的备案记录;K公司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销售给黄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同时,K公司在其网络店铺页面明确标识“假一赔十”,视为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应当作为买卖合同条款之一,K公司应当如约履行。综上,黄某要求K公司退还购物款2716元并赔偿10倍货款2716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所涉的法律规定】
【案例二】
甲于2019年8月16日在A公司开设于淘宝的店铺内购买“Amorcoffee西班牙粉咖啡加强版DL速溶黑咖啡麦吉咖啡BSO咖”1包,口味:黑咖,买3送2发5包黑咖,实际支付价款9947.7元。后甲以涉案产品厂家厂址都是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求A公司退还货款994.7元,赔偿9947元,合计10941.7元;
经审理,本院认为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者等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A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A公司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案涉食品,未尽上述义务。甲请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所涉的法律规定】
【案例三】
2017年5月16日,根据投诉举报相关线索,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执法人员于对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3包香妃葡萄干(生产日期:2017年4月1日,净含量:250g),与投诉举报线索中所反映问题的香妃葡萄干属同一批次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含:能量 333千焦、蛋白质3.2克、脂肪0克、碳水化合物79.2克。而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计算其能量值应为1401千焦,故不符合《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中关于能量计算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香妃葡萄干予以扣押和罚款。
【所涉的法律规定】
【总结】
结合案例和法律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有以下内容: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进口产品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
二、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三、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
四、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它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六、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对产品外包装进行标识时,应当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以及行业规定,严格谨慎地对产品进行标识。
产品标识的基本法律规定
作者:法律顾问部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任何一个产品的外包装上均应当有产品的标识。产品的标识涵盖了许多产品信息,比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用途、生产商、地址、电话等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