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自上海的杨女士公开发布了一篇长达26页的PPT,详细阐述了其与男友李某的感情纠葛以及两人从相识、相恋,再到分手的全过程,痛斥李某以结婚为名,玩弄感情。杨某称李某在恋爱初期承诺以婚姻为目标并劝说其怀孕,两人发生性关系致杨某怀孕。
杨某怀孕期间,李某仍不加节制地与其进行性生活,导致杨某最终流产。这期间李某不仅没有给予其应有的关怀和支持,反而联合父母要求她在上海全款购买价值1800万的房产并对李某实施冷暴力。甚至在她最脆弱的时候将杨某赶出家门。PPT中不仅公开了双方的姓名、单位、职业,还公布了李某的聊天记录乃至照片。
吸引了大量吃瓜网友的围观,不少网友赞赏杨某敢于站出来“手撕渣男”,也纷纷斥责李某玩弄PUA。然而,杨某通过PPT散布其与李某这段“黑历史”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对此,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分析如下:

目前这则PPT已经在各大平台和各种微信群广泛传播,但我们目前所看到的也只是杨某一方的说法,不能排除事件背后是否存在其他隐情。即使案件属实,对于本案女主人公杨某而言,其通过公开发布PPT“手撕渣男”的行为还是存在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一、杨某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权利,其内容是公民或法人享有(支配)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妨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如果案涉PPT中陈述存在不实之处,则杨某的行为可能因构成诽谤而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而在案涉PPT中,杨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对不特定公众所披露的李某姓名、单位、个人照片、聊天记录、感情生活等,涉嫌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
二、侵犯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出来上述责任外,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并赔偿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在内的合理维权开支。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因此,若杨某存在捏造事实诽谤李某的情况,则也可能面临行政追责。
三、如果李某确实存在PPT中所述的行为,能否减轻杨某的责任
结合以往判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仅会审查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也会考量原告方对于案件本身是否存在过错。若原告存在较大过错,则一般会相应减轻侵权方的责任,如在(2021)湘31民终1367号|案件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未采取避孕措施导致女方怀孕,后男方又以“能力有限,存钱结婚,补偿”等理由要求女方流产,让女方违背内心去做人流手术。在终止妊娠后,男方也并未给予女方陪伴及心理疏导,而是拒而不见,有意疏远,最终导致女方在男方学校门口举牌控诉,男方以女方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指出“行为人对因自己先前不当行为引发对方的有损名誉权的反应行为应持更高的容忍度。如果行为人本身有严重过错,或者对方的反应行为没有给行为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行为人诉请对方承担侵犯名誉权法律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并据此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请。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小结:目前主流观点和大量案例对于类似通过公开散布前男(女友)隐私乃至攻讦对方人格的方式表达诉求的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行为人可能面临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但在划分责任时,法院依旧会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对一方人格权的影响程度。面对恋爱期间的纠葛,依旧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表达诉求,避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
做PPT手撕渣男,我犯法了吗?
作者:周奥诺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近日,来自上海的杨女士公开发布了一篇长达26页的PPT,详细阐述了其与男友李某的感情纠葛以及两人从相识、相恋,再到分手的全过程,痛斥李某以结婚为名,玩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