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9月13日公开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它标志着国企改革从混改有序等待阶段进入实践阶段,混改工作全面启动。《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新时期混改的标志性事件。
本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编著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百问百答》一书,汇编整理了深化国企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一问一答的方式为读者带来实操性强的问答干货整理。
一、如何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尊重首创精神的关系
1、要充分认识顶层设计重大意义。要正确指导实践,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必须着眼于整体,从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平衡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体目标的最优化。顶层设计是国家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程度和治理能力的水平。搞好顶层设计要强化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融合程度,提升国有企业在市场环境中的适应能力。
2、要充分认识基层探索创新对国有企业改革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因为改革的系统性特点,现阶段更需要有较好的顶层设计,保证相互协调,具有前瞻性,不犯方向性错误。同时,由于改革的复杂性,矛盾和问题往往盘根错节,从顶层设计看有时很难有突破口,这时基层首创精神就非常重要,可能在某一点、某一个方面或某一个地区、某一个企业先行突破,就可能使改革获得重大进展,从而反过来丰富和支撑顶层设计。基层探索创新更贴近现实情况,容易相互配合,形成联动效用。
3、要树立系统思维,妥善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树立系统思维,要求在改革目标的确定上,统筹考虑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在改革内容的设计上,要注意各项改革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将任何一项改革放在全局中考量。在改革的步骤上,要坚持试点先行,对认识还不深入、看得还不准,特别是涉及深层次的制度因素和复杂的利益关系的改革,要先局部地区试点,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4、要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尊重基层首创精神辩证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重大和全局的制度改革,应遵循顶层设计的方法,依靠中央的权威性支持,平衡各地方和各部门的利益关系,把握改革的前进方向。同时,也要正视各地方和各基层之间的客观差异,依据现实情况相应调整改革的进程,因地制宜和因企制宜。顶层设计使改革谨慎稳健,而尊重首创精神又使改革充满活力,二者结合将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改革路径相互联动的格局。
二、如何科学评价公益类企业
1、考核成本控制。定期考核企业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全面评价成本控制工作的成绩,促使企业各部门对所控制的成本承担责任,并借以控制和降低各种产品的生产成本。科学地组织实施成本控制,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转变经营机制,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2、考核产品服务质量。公益类企业保障民生的目标决定其关注点是加大国有资本投入,不断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考核产品服务质量,可以促进企业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客户对品质的要求。
3、考核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由于公益类企业需要保障民生,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应急和保障能力就尤为重要,需要对此进行相应考核。
4、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论是商业类企业还是公益类企业,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都要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要根据公益类企业的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促进企业优化公共服务业务资源配置,增强持续经营能力。
5、在考核中引入社会评价。公益类企业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和服务,与公众利益相关,直接面向广大民众,为社会各界所熟知,服务产品和服务水平有着相对通用的标准,因此,在考核中应当引入社会评价,以推动企业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如何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1、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议的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2、完善评价办法。《指导意见》强调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对董事决策失误依法追究责任,顺应了加强董事会建设的需要。国资委为加强这方面工作,发布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国资发干一[2008]159号),从机构设置与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科学性和效果、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建立了董事会评价要点体系;从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五个方面建立了董事评价要点体系。下一步改进的思路是要更加注重评价主体、评价方式的选择,使评价信息更全面、真实;针对出资人最关注的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董事的聘任建立刚性“链接”。
3、明确董事的责任界定。《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在决策中失误责任的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指导意见》对追究董事决策失误特别给予严肃的规定。
4、建立董事基金和董事保险制度。如何公正、合理地追究董事在决策中失误的问题,不但要建立与问责约束相对应的激励机制,还需要进行建立董事基金和董事保险制度等。
四、怎样通过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退出企业的资产
1、要坚持进场交易的原则。为了从制度上杜绝国有资产私自处置、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指出:“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要坚持竞价交易的原则。退出企业资产处置要坚持竞价交易的原则,做到价格公允,真正体现这些资产的价值。《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 90%,应当获得相关资产转让行为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3、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就应通过规范化、电子化、市场化的信息披露运作,充分发挥“防火墙”功能,提高信息披露程度,实现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阳光。
五、如何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问责机制
1、要完善企业外部监督的问责机制。企业外部监督主体具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督责任,因此,在机制上给予保障是监督责任能否落实的关键。完善问责机制就要建立健全出资人的监督问责、外派监事会的监督问责、纪检监察、巡视的监督问责制度等。
2、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的问责机制。完善企业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格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查办案件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3、要完善对各监督主体及工作人员的问责机制。无论是外部监督机构还是企业内部监督机构,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要建立问责机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期混改问答荟萃从国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分类推进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大方面里各挑选了一类问题进行“一问一答”式的总结,未来小编将继续整理混改中的实践问题。
国企混改实务问答荟萃(七)
作者:李欣 陈美宏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9月13日公开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它标志着国企改革从混改有序等待阶段进入实践阶段,混改工作全面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