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购买房屋,分手怎么处理?

来源:木垒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阿某与男友马某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双方分别出资的方式以男方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二人恋爱两年后举办了婚礼开始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起纠纷遂决定分手。

案情简介:
阿某与男友马某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双方分别出资的方式以男方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二人恋爱两年后举办了婚礼开始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起纠纷遂决定分手。二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汽车等,如今已分手,阿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房屋和其他财产。
审理经过
经法院审理查明,阿某于2019年以40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首付款及税款等合计13万元。阿某因房屋尾款无足额资金支付便与其男朋友马某商量,将房屋手续变更至马某名下后由马某以个人名义从公积金中心贷款分期还款的27万元来支付房屋尾款。审理期间剩余21万元房屋贷款未偿还完毕。阿某与马某举办婚礼后一直同居,但未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涉及同居关系期间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纠纷。本案中,阿某与马某双方在同居期间购买房屋,由阿某支付首付款,以马某名义贷款支付尾款并将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该房屋属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财产。在确认房屋归属权时,因双方系同居关系,该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因马某贷款支付比例占据房屋总款项67%,且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尚有公积金贷款未偿还完毕,故法院判决由马某获得该房屋后将阿某出资部分作价支付给阿某。
法官提醒:
同居关系有别与夫妻关系,同居关系期间的房屋权属确定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并根据出资比例、产权登记、居住等情况进行判决。对此,对于长期同居未进行结婚登记的人群,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时候进行婚姻登记,缔结婚姻关系。如暂无缔结婚姻关系打算,且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较多,建议将同居期间的财产作出书面约定以保护自身权益,明确双方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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