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为什么盗窃?(之二)

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二) 来所咨询的是个年轻的女子,若干年前给我们主任的孩子做过家教,丈夫的弟弟出事后,慌乱间想起了主任家的电话,打过去,因而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二)
来所咨询的是个年轻的女子,若干年前给我们主任的孩子做过家教,丈夫的弟弟出事后,慌乱间想起了主任家的电话,打过去,因而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嫌疑人刚刚大学毕业一年多,工作能力比较突出,受公司委托在工地担任项目管理人,海底隧道的工地。历来,工地上的施工材料丢失问题比较严重,他管理的工人来自四面八方,在工地上干重活,出苦力,受教育层次较低,里面也有负案在逃的,因而,顺手牵羊、监守自盗、里应外合的事时有发生。“马无夜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在他眼皮底下,有些工人渐渐地富了起来,他一直不敢,也不屑。然而,随着工期的日日推进,这些人似乎也没什么事,他慢慢地麻木起来,也开始眼馋。
他开着车,其余的三个工人看到工地上的五个探照灯,顺手就扔在了车上,价值鉴定2080元。几天后的凌晨,他和工人一起盗割了工地上的电缆,三百多米,电缆贵,一米九十八元,价值鉴定30080元。割完之后去废品收购站卖,刚进收购站的院子,警察就来了,他同伙在车上,他在院子里面的屋子和收购站老板谈价,那人和他说警察来了,我们这有后门,你快跑。他似是很天真,觉得这事是自己负责,得自己去和警察说说,于是,出了屋门进到院子里,就被警察连人带车带到派出所了。
按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盗窃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缓刑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初犯、偶犯,盗窃数额不超过三万元,同时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退赃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他,我有些无奈:这个案子争取不到缓刑。
他的哥哥忙着跑后,一直在跟我探讨如何帮弟弟争取早日出来:我们多交点罚金不行吗?我们交盗窃金额的二倍不行吗?
他说我想自首,我当时去找警察说明情况就是想去自首。我把这个观点跟检察官、法官都交流了,法官说这只能反映当时他的一个心理活动,而且这个心理活动的时间有多长,真实性到底有多少,都无法考量,应以是否实施自首的行为来衡量。
事实上,当时,警察已经包围了前后门,他是跑不掉的。还有个事实,一开始他胆小的时候,工地上的安防措施也不到位,他胆大的时候,工地上的监控及其他安防措施已基本到位。这贼胆大了,只是不该大,也大的不是时候。
我努力地帮他找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初犯、偶犯、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等。后来和法官商量,电缆被他们盗割后,被截成小段了,工地上还有损失,让他退赔些吧,这个情节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种种努力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他其实很天真,近墨者黑的缘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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