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为增强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与权益保护意识,上海闵行法院精心准备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法干货贴助您有效识别消费陷阱,正确对待霸王条款
在这20个Q&A中找到法律权威的答案与解决办法!
Q1 哪些人、哪些行为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呢?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农民除了个人生活消费外,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从事农业生产,这种消费虽用于生产,但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Q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中,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特别法有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
注:广义上,凡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都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当前我国有多部现行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Q3 商家以消费金额太小为由不开发票,可以吗?
不可以。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的,经营者应当开具,经营者不能以消费金额太小而拒绝履行出具发票的义务,如遇此类情况,消费者可在付清钱款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打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Q4 对于网购商品过程中无偿提供的赠品,经营者需要负责吗?
需要。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手段,无偿提供的商品主要是指赠品、试用品、奖品等,即使是免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要承担责任。
LA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5 已拆封的网购商品可否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可以。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仍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Q6 商场游乐园规定,儿童游玩需家长自行看护,如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本游乐园概不负责,上述规定有效吗?
无效。该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声明,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也作出了无效的规定,并就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补充。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Q7 新买的电冰箱使用一个月便出现故障,谁来承担关于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
需特别注意的是,此处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Q8 消费者就惩罚性赔偿问题如何选择法律适用?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对消费者的索赔金额有什么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退一赔三”、所受损失二倍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就食品安全问题规定了支付价款十倍、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当不符合特别法时,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由法官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自由裁量。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Q9 如知假买假,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原则上不能适用,但有例外。例外: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因其所涉领域的特殊性,不应以购买人的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的消费者身份,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一般不被法律所禁止。
注:行为人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10 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频发,消费者如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民法典》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保障消费者的私人领域和私人活动不被侵犯。在处理和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信息收集者不得过度处理和使用,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Q11 汽车“三包”规定有新变化,出现质量问题,7日内可免费退换车?
可以,但有范围。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可以免费退换车。总体而言,汽车“新三包”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Q12 展销会结束后,在展销会上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后找不到销售者时,该怎么办?
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Q13 消费者受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的引导,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的,商家可否以未经交易平台支付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责任?
不可以。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提醒并建议消费者尽可能通过交易平台支付货款,如确有在平台外支付情况发生的,消费者可以主张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责任。
LA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14 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虚假刷单、刷评合同效力如何?
无效。虚假刷单、刷评的“黑灰产”链条下的受害者主要是网络消费者,虚假刷单、刷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应当认定无效,以此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LAW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Q15 网络直播营销迅速扩张背景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直播营销平台需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近年来,网络直播发展得如火如荼,需进一步引导网络直播新业态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直播营销平台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自营责任、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注:1、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2、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向直播间运营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消费者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运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运营者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6 上了虚假广告的当,消费者该找谁赔偿?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Q17 企业变更后消费者找谁来承担责任?
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需要向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主张其合法权益时,若发现原企业存在变更的,例如遇到企业分立或企业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Q18 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经营者不同时,责任由谁承担?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发现营业执照的持有人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经营者并不一致的,即发现营业执照存在借用行为的,营业执照的出借人和借用人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Q19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有哪些途径依法维权?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应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消费者可先行尝试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双方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面对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还可通过提请仲裁、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20 消费者协会可否提起公益诉讼?
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公益性职责之一。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315维权日涌现出不少新话题,如互联网信息安全、个人隐私泄露、医美乱象、APP自动续费等,这折射出我们消费需求的转变,同时也对我们的消费维权意识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自觉遵守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愿每一位消费者都能快乐消费,平安消费!
这些维权知识你要知道
作者:倪晶旌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2022年消费维权年的主题为“共促消费公平”,为增强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与权益保护意识,上海闵行法院精心准备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普法干货贴助您有效识别消费陷阱,正确对待霸王条款 在这20个Q&A中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