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轮胎引发的两条命案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事实和理由: 2019年06月19H22时56分,陈某某驾驶粤A....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

事实和理由:
2019年06月19H22时56分,陈某某驾驶粤A….9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3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广州京港 澳高速公路第二车道(由中心护栏往右数起’下同)由南往北行 驶至2121公里+100米时,车头碰撞第二车道内遗落的轮胎后,方 向失控致挂车左后侧碰擦到中心护栏后停在第一车道内,遇胡某某驾驶粤B…22小型轿车搭载潘某某、小胡沿第二车道由南往 北驶至,车头碰撞第二车道内遗落的轮胎(与前车发生碰撞的同 一轮胎)后失控冲往左前方,车头左侧再碰撞粵L..33挂号重型罐 式半挂车尾部右侧后,失控往右停在第三车道及应急车道内,造 成胡某某及小胡两人当场死亡、潘某某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 道路交通事故。勘察发现,现场有一大车轮胎,事发前位于第二 车道内,事发后位于粤B…22号小型轿车车底,该轮胎外部直径 105cm,内侧轮毂直径60cm,厚35cm,为千里马品牌,轮胎破旧’ 碰撞痕迹明显。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及证人陈述、检验鉴定和 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无法查清路面的轮胎为何车 辆掉落,及粤B…2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事发时有无存在过错的事 实,致无法查清该交通成因。2019年08月07日,广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交警部门 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及证人陈述、检验鉴定和视频监控资料等 证据材料,无法查清路面的轮胎为何车辆掉落,及粤B…22号小 型轿车驾驶员事发时有无存在过错的事实,致无法查清该事故成 因,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故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认定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分 清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的事实,本次事故起因于有 一大车轮胎遗落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由中心护栏往右数起)。现无法查清该轮胎由何人遗落。对于本案事故责任划分,本院认 定如下:
一、胡某某是否存在过错
胡某某驾驶粤B…22号小型轿车行驶在第二车道,碰撞遗落 在该车道的大车轮胎后失控碰撞在前已因事故停在第一车道的陈 镜欢驾驶的粤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33挂号重型罐 式半挂车尾部右侧后,失控往右停在第三车道及应急车道内,事 发后该大车轮胎位于粤B…22号小型轿车车底。事故路段限速为 120 km/ho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检测,粤B…22号小型轿车 碰撞轮胎时的车速为109. 8km/ho粤B…22号小型轿车经检测, 制动系统合格,转向系统合格,该车前左右灯光装置事故中撞烂, 电源主线路严重损坏,无法确定事故前是否正常,经检测后左右
位灯、制动灯、转向灯灯光装置正常,灯座电源线路连接正常。胡某某具有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发生事故时无酒驾等危险驾驶 行为。但交警部门对相关证人谭某某、郭某某的询问笔录显示, 上述两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均能发现陈某某停在第一车道的大 货车及第二车道的大车轮胎并釆取减速措施,而胡某某是在快速 超过郭某某的车辆,未有任何减速直接撞上大车轮胎。胡某某作 为具有驾驶资格的司机,夜晩在无路灯的高速公路上行驶,自身 应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但从相关证人的陈述可以看出,胡某某并 未完全尽到上述义务,故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相应过错。潘 桂花、小胡为粤B…22号小型轿车乘客,对本次事故不承担事 故责任。,
二、陈某某是否存在过错
陈某某驾驶粤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33挂号重 型罐式半挂车首先碰撞遗落在第二车道的大车轮胎,失控后停在 第一车道。经交警部门检测,粤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 统不合格、转向系统不合格,前左右近光灯、左远光灯、后左右 制动灯不亮,灯光系统不合格。本案事故发生于夜晚22时56分, 事发路段无路灯,陈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对此存在过错。
陈某某表示,事故发生后,由于车辆受损无法继续开动,故 停在第一车道,但其第一时间开了双闪,大约过了二三十秒,还 未来得及下车便听到车尾部有撞击声。后其马上下车,发现粵
B…22号小型轿车停在第三车道,即刻打110报警,并在其车后 100米左右放置三角警示牌。
根据交警部门对证人谭某某的询问,谭某某在大约23时驾车 经过事发路段时,看到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停在第一车道,轮胎在 第二车道,陈某某下车了,其车辆打了下双闪就关掉。谭某某驾 车经过大货车时,陈某某就上车了,其驾车继续前行不足一百米 便听到巨大撞击声。
根据交警部门对证人郭某某的询问,郭某某于事发当晩约23 时驾车行驶到事故路段,当时行驶在第一车道,发现陈某某车辆 停在前方第一车道内,郭某某便减速,后发现第二车道内有一大 车轮胎,接着胡某某驾车在第二车道超过了其驾驶的车辆,直接 撞上轮胎,碰撞陈某某右后部后停在第三车道与应急车道间。郭某某表示其在距离30米时发现陈某某车辆停在第一车道,没有看 到该车有警示灯或警示标志,也未看到司机下车。
根据上述交警部门对证人的询问笔录,陈某某的陈述与相关 证人的陈述不一致。陈某某在发生事故后,有开双闪灯,但只闪 了一下便关掉。在胡某某撞上轮胎前,陈某某有下车,但后来又 上了车。在此期间,陈某某未一直打开危险警示灯及放置危险警 示标志以警示后来车辆,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三、路桥广韶分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如前所述,本次事故起因于高速公路车道上有遗落的大车轮 胎。经过交警部门调查,无法确定该轮胎由何人遗落。路桥广韶 分公司作为案发高速公路路段的管理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 在于其是否尽到其应尽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 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 术状态”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者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 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同行车辆 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之规定,路桥广韶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对高速公路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高速公路的完好、 安全和畅通,保障车辆及相关人员能够安全、畅通地通行。
《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 年第45号)第4. 2.4. 2条规定:“路面清扫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巡查过程中,发现路面有杂物,应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2) 路面的日常清扫,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机械或人工的方法进行。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以机械清扫为主, …..(3)二级和二级以 上公路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宜不少于1次/d,……”《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2019 )第5.2.1条规定:“日常巡 查频率每日不宜少于一次,其中高速公路每日不应少于一次……” 该规范第5.2.2条规定:“日常巡查应主要检查沥青路面病害,以 及易诱发路面病害或影响通行的积水、积冰、污染物、散落物、 路障等情况。”该规范第5.3.2条规定:“清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 定:路面清扫作业可采用机械清扫或人工清扫方式,高速公路及 一级公路应以机械清扫方式为主气路桥广韶分公司提交了保 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5月至7月的《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至广州段日常保洁实施记录表》、《京港澳高速公路粤境韶关至广州段巡查记录表》及广韶高速公路路政大队一中队2019年5 月至7月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本》,证明其已按照相关规定 及技术规范履行了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本院认 为,路桥广韶分公司提交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均为相关行业标准,且规定的均是最低 的养护及清扫标准。本案事发路段为京港澳高速公路,车流量巨 大,路况复杂,相关路段无路灯照明,如仅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设 定的巡查养护及清扫频率,无法保证如此繁忙复杂路段的交通安 全畅通。
事发路段为封闭的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驾驶员缴费通行,对 价应为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这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应尽义务’亦 为国家修建高速公路的初衷。高速公路上车流量大,车速快,这 更加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投入更多的人力物 力来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整洁畅通。路桥广韶分公司提交了其对 于事发高速公路的日常保洁及巡查记录,证明其已按相关标准履 行了义务。但路桥广韶分公司提交的相关规范仅为行业标准,其 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巡查、养护是在履行其日常经营管理行 为,也是履行其应尽义务。但对缴费通行的驾驶员而言,其出于 对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信赖,确信其通行的高速公路是安全畅通的。
即使路桥广韶分公司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履行了相关保洁巡查义 务,但其履行的也仅是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最低限度义务,并未 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应尽义务。由于事故发生于夜晩, 事发路段无路灯,遗落的轮胎不容易被发现,而路桥广韶分公司 未尽到合理义务,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路桥广韶分公司对本次 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陈某某驾驶不合格机动车上路,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安全警示义务,胡某某驾车行驶时未尽到 合理注意义务及路桥广韶分公司未尽到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义 务等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综合本案案情,本院确定胡某某承担本 次事故10%的责任,陈某某承担40%的责任,路桥广韶分公司承担 50%的责任,潘某某、小胡不承担事故责任。
以上判决仅仅为2020年1月2日接收的一审判决,非终审判决。仅此篇文章予以分享大家,春节将至,但愿大家平平安安,文明你我他,从自己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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