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司法为“好事者”撑腰!

来源: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件最新进展 2018年1月23日,备受舆论关注的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有了最新进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劝烟者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院称,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最新进展
2018年1月23日,备受舆论关注的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有了最新进展: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劝烟者杨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院称,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中,法院让杨某补偿猝死者家属的15000元,也被郑州中院依法予以纠正。郑州中院还驳回了猝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判决。
一审及二审判决
去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某因在电梯内劝阻段某某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某某突发心脏病死亡。事后,段某某的妻子田某某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
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判决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郑州市中院认为虽然杨某没有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州中院关于田某某诉杨某生命权纠纷一案答记者问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一、杨某劝阻段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二、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结果下发生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杨某没有侵犯段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因此,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欲加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六尺条评析
在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判决的实体结果获得社会各方一边倒赞誉的同时,也有部分法律专业人士就本案的程序问题提出质疑,
认为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只有原告上诉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减损了其通过一审判决本可以获得的利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也就是刑法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笔者并不赞同这一观点,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从未明确确立过“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理论界也并未行程学理通说。以此来否定个案裁判的合法性不符合有法可依的基本原则。
其实,每一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本案传递给大家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对的事就应该坚持去做,追求公正的法律不应被泛滥的同情心左右,司法就是社会正能量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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