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高院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培育项目清单》,通过有选择、有针对、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集中攻关项目,以点带面推动形成具有上海法院特色亮点的制度经验。为充分发挥改革信息在落实改革部署、交流改革经验、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各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督促落实,特围绕上述改革推出系列改革案例。本期刊载《科技赋能司法打造证据“闭环”静安区法院以全流程网上办案理念为引领探索电子证据审查新模式》。
在证据信息化的新形势下,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近年来,涉电子证据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以涉电子证据较多的金融审判为例,2021年上半年静安区法院共受理涉电子证据金融案件68件,下半年为249件,半年内增长率达266%;2022年1-7月,受理此类案件330件,已超2021年全年收案数。面对案件数量激增的新挑战及电子证据审查中的诸多新问题,静安区法院坚持以全流程网上办案理念为引领,排除举证妨碍、优化示证流程、提升质证效率、规范认证方法,着力打造质量为先、便捷高效的电子证据“全链条”“闭环式”审查模式。以审判业务和技术创新的“合拍共鸣”,将相关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缩短约30天、为当事人每案节约诉讼成本4000余元。
一、坚持三种理念,纾解电子证据举证困境
静安区金融机构林立,电子交易频繁,伴生大量涉电子证据纠纷。电子证据因其虚拟性、易篡改等特质,当事人通常需要采取第三方机构公证或出具数字签名认证报告的形式证明其真实性,成本高、周期长,有时还面临第三方认证机构资质存疑等问题。静安区法院充分发挥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的功能作用,依托信息技术,将电子证据原始载体直接在庭审系统进行展示,力求准确回溯电子交易过程。
一是坚持司法便民理念,提升审判效率。通常第三方公证或数字签名认证报告,举证方需将电子证据载体带至法庭或提供纸质文本原件以供核验,但部分存储载体无法移动或出于内部保密规定,不便于带至法庭直接展示,而转换刻录又面临数据真实性存疑问题。该院秉持“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理念,通过将当事人的电脑直接与法庭线下的智慧庭审、线上的“云间”庭审系统相连接,实现线上、线下的“双接入”,直接演示电子证据原始载体。如线下庭审中,某银行可直接登录其贷款管理系统,PC端与法庭设备连接后,交易信息和操作步骤直接在庭审画面中同步展现,APP端也可在投屏后予以展示;线上庭审中,则以屏幕共享形式展示证据。
二是坚持数据安全理念,杜绝泄密风险。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及保密要求,兼顾信息系统的互联共通和数据安全有效保障,以举证一方终端通过特设端口与法庭显示器相连、法庭显示器与内置录屏系统相连的“二次连接”形式,或线上网络化庭审屏幕共享刻录的方法,避免由于外部数据系统与法院审判系统直接交互,引发数据安全风险。
三是坚持全程留痕理念,确保案件质量。传统举证模式下,电子证据以光盘刻录归入证物袋,当事人想要再次调阅较为复杂。静安区法院通过改造特设法庭,实现庭审过程完整共享至法庭各显示器,同时通过增设的法庭录屏系统录制留痕,实现电子存证,通过对电子证据的全面、有效固定,最大程度上确保案件质量。
二、采取三项举措,搭建电子证据示证质证链条
静安区法院根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技术能力,最早以融资融券合同纠纷作为个案试点,以印证电子证据网上示证的可操作性、示证流程的合法性、示证质证的完整性。
一是升级硬件配置,打通示证节点。市高院信息处帮助该院在充分保障内部数据保密安全的前提下,在当事人席专门增设法庭显示器接口,以供案件中证券公司电子移动终端接入法庭特设端口。同时增设法庭录屏系统,将证券公司当庭演示过程全程录制留痕,打通网上示证关键节点。
二是当庭示证查验,便利复验质证。证券公司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演示签订融资融券合同的录音、录像视频,根据法庭要求出示融资融券交易记录等数据,以可视化示证模式保证案件核心要素的完整呈现。对方当事人可当庭验看直接质证,也可在庭后通过电子阅卷再次复验。即使存在当事人缺席情况,也可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电子送达当庭示证视频,以便利方式保障其诉讼权利。
三是双重备份存证,实现相互印证。证券公司的电子证据一般会以刻录光盘形式递交法庭。同时,这些电子证据的调取、出示也通过法庭录屏系统进行全程记录,与法庭录音录像系统录制一起附入电子卷宗,以双重备份录制的方式保障示证全程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三、实施三步推进,规范电子证据认证方法
较之于传统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的特性,其存储媒介的特殊性对证据真实性认定带来了一定挑战。静安区法院在探索电子证据示证新模式时,着重从把控证据真实性入手,通过核验原始载体、分类比对查验、引导全程展示等方式规范电子证据认证方法,提升电子证据认证效果。
一是重溯源,提升对原始载体的认证力度。电子证据的认证,第一步即要确定数据载体的原始、同一和完整。该院在认证中要求示证方将终端载体直接接入当庭演示,不便移动或出于保密要求无法带出载体时,指导其通过投屏技术将展示页面投屏,或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将数据页面共享至各诉讼参加人,线上线下两种示证形式便利验证数据原始载体。
二是重分类,提升对相异证据的认证精度。电子证据的存储媒介一般分为自行保管载体,或是由中立第三方提供的数据保存平台;前者如银行后台数据库,后者如票据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是当事人自己建立的数据系统,或是否有利害关系。对此,严格按照数据载体提供方的关联程度分类把控认证要求,除统一接入法庭当庭演示录屏外,对非中立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电子证据,进一步要求其展示数字签名认证报告以佐证是否被篡改,并严格认证报告出具机构的相应资质。
三是重过程,提升对证据内容的认证广度。对于最常见的第三方公证,法院仅能依据公证书所载内容核查电子证据,无法验证公证内容是否存在片面性或是否贴合审理需要。通过与数据的直接对接,可以实现由法院主导各项数据可视化核查,充分展示电子证据各环节,完成电子证据当庭核验与计算,满足审理认证各项要求。
四、实现三重效果,拓展电子证据审查效能
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逐步拓宽前述电子证据审查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可达到如下应用效果。
一是助推案件质效的有效提升。通过电子证据的直接接入,既能让当事人免去公证费用,又能实时、全面地进行电子证据展示与审查,经由法官释明权的合理运用,通过规范化的审查步骤、要素式的审查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当事人举证不便、示证不全、质证不周等现象,防止出现反复举证、多次庭审等问题,有力提升了案件质效。此外,通过明晰法庭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有助于引导当事人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提升电子交易的合规性。
二是助推法官审判能力的循序提高。电子证据的审查标准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缺少了公证等传统路径依赖,由法官直面电子证据,必然需要法官对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展示、运用等机制原理有更为全面、深入的理解。通过构建电子证据新型审查模式,能够倒逼法官适应新形势、学习新知识、熟悉新领域、掌握新本领。尤其是在庭审环节,需要塑成系统、科学的审查理念,透过电子证据,尽快排除无用信息、辨明核心事实、准确归纳争议焦点。这对于法官综合审判能力提升有着实质性帮助。
三是助推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在线诉讼的深度发展、广泛应用,让电子证据得以从线下转至“云端”。而电子证据的在线审查则可“反哺”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的系统推进,示证全流程可通过法庭录屏系统直接载入办案系统,既可实现电子送达示证材料,提高送达便捷性及有效率、降低送达成本及周期,又可落实电子档案单套制全覆盖,打造办案全节点无纸化、网络化、智能化,有效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工作落于实处、发挥实效。
静安区法院以全流程网上办案理念为引领 探索电子证据审查新模式
作者:上海高院研究室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编者按 为进一步深化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市高院研究制定了《上海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培育项目清单》,通过有选择、有针对、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集中攻关项目,以点带面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