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境内工程总承包进入了大规模发展的新纪元,同时也对工程总承包的合法合规管理提出了新挑战,笔者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总承包合法发包的三个阶段进行梳理,另,文末将提出具有争议性的课题以供研讨。

1、政府投资项目:
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何为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预算安排资金以直接财政投资方式为主,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经营性项目,由于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因此,除政府使用预算资金外,如项目使用了发展改革委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补贴,也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故,符合前段要件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该类项目一般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何为企业投资项目?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也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此类企业投资项目中除依据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确定属于需要核准管理的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需要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企业投资项目均备案即可。就陕西省而言,确定核准项目可以查阅陕西省发改委官网公示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项目投资目录》。
故,前述企业投资项目需先确定核准管理还是备案管理后,确定有效文件作出的时间节点确定发包时间。

1、发包方式的确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确定工程总承包可以通过直接发包或者招标方式进行发包,而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该项目即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发包,因此确定强制招投标范围则是本环节最为重要的步骤。
2、必须招标范围的确定:
2018年国务院通过发改委作出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发包前应当依据第16号文分别确定包含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整体以及分别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例如: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该项目无论最终采用施工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方式,依法均须招标发包,其中区别在于,如采取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则单个设计采购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发包需要招标一次,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包需要招标一次,施工总承包发包还需再招标一次;但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如EPC设计-采购-施工 ),则仅需进行一次招标程序即可完成项目的整体发包,可将招标流程极大缩短,效率大幅提升。

1、对主体的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力和业绩。
2、绝对禁止的主体: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不能成为项目总承包的主体。
3、政府投资项目中附条件允许的主体: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成为:
(1)项目总承包依法采取了招标方式;
(2)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3)前述单位依法投标并经过合法的评标、定标程序;
(4)不存在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
当然,就《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而言,企业投资项目除不得发包给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外,无特殊限制,但属于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仍不得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梳理,笔者引申出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某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拟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然而在此前,已经就工程设计组织了招标,并确定了中标人,设计单位已经完成了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并提供给该国有企业。请问,该国有企业作为发包人是否可以将整体工程总承包重新招标发包?设计单位成为中标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与我们共同讨论。
《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使得境内工程总承包进入了大规模发展的新纪元,同时也对工程总承包的合法合规管理提出了新挑战,笔者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总承包合法发包的三个阶段进行梳理,另,文末将提出具有争议性的课题以供研讨。

1、政府投资项目:
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何为政府投资项目?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中预算安排资金以直接财政投资方式为主,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经营性项目,由于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因此,除政府使用预算资金外,如项目使用了发展改革委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或者贷款贴息补贴,也属于政府投资项目。
故,符合前段要件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该类项目一般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即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即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2、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何为企业投资项目?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也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此类企业投资项目中除依据政府核准投资目录确定属于需要核准管理的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需要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企业投资项目均备案即可。就陕西省而言,确定核准项目可以查阅陕西省发改委官网公示的《陕西省政府核准的项目投资目录》。
故,前述企业投资项目需先确定核准管理还是备案管理后,确定有效文件作出的时间节点确定发包时间。

1、发包方式的确定: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确定工程总承包可以通过直接发包或者招标方式进行发包,而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该项目即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发包,因此确定强制招投标范围则是本环节最为重要的步骤。
2、必须招标范围的确定:
2018年国务院通过发改委作出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确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发包前应当依据第16号文分别确定包含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整体以及分别是否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例如: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该项目无论最终采用施工总承包还是工程总承包方式,依法均须招标发包,其中区别在于,如采取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则单个设计采购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发包需要招标一次,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包需要招标一次,施工总承包发包还需再招标一次;但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如EPC设计-采购-施工 ),则仅需进行一次招标程序即可完成项目的整体发包,可将招标流程极大缩短,效率大幅提升。

1、对主体的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力和业绩。
2、绝对禁止的主体: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不能成为项目总承包的主体。
3、政府投资项目中附条件允许的主体: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成为:
(1)项目总承包依法采取了招标方式;
(2)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
(3)前述单位依法投标并经过合法的评标、定标程序;
(4)不存在因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形。
当然,就《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而言,企业投资项目除不得发包给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外,无特殊限制,但属于强制招投标的项目,仍不得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
通过以上的梳理,笔者引申出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某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拟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然而在此前,已经就工程设计组织了招标,并确定了中标人,设计单位已经完成了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并提供给该国有企业。请问,该国有企业作为发包人是否可以将整体工程总承包重新招标发包?设计单位成为中标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欢迎各位读者在评论区与我们共同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