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造价鉴定工作应该在造价鉴定思维的指导下开展,如果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思维,其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在合法性和准确性上都很难满足法律法规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所以,鉴定人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重点探讨培养造价鉴定思维路径和方法,但愿能给广大鉴定人提供一点帮助,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关键词」:
造价鉴定思维 鉴定程序 证据 证人
01、造价鉴定思维与造价咨询思维的概念
“思维”是人类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在一定规则指导下去探索和发现事物的内在本质联系和发展规律,对问题的解决和事物发展趋势进行思考、预测和判断的过程。
鉴定思维,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在鉴定规则的指导下对案件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思维。
造价鉴定思维,是指造价工程师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下,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思维。
造价咨询思维,是指造价人员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根据造价定额和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工作思维。
02、造价鉴定思维的实质
造价鉴定思维是鉴定机构和造价师从事造价鉴定工作所需要的特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鉴定程序与鉴定工作处于深度融合状态,做到每一步鉴定工作都有相应的鉴定程序对其进行规范。
造价鉴定思维的培养是以工程造价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鉴定工作应该遵守的法定程序)为准绳的。鉴定人如果仅仅具有工程造价知识而不接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程序约束就不会培养出造价鉴定思维。鉴定人只有主动接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科学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去分析、鉴别和判断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才能形成造价鉴定思维。
法律、法规和规范对鉴定工作的要求就是鉴定人必须遵守的工作程序,只有遵守鉴定程序才能保证造价鉴定工作的合法性,而鉴定人所具有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是为了保证造价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鉴定程序和造价专业知识是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的两点法宝,二者缺一不可。缺少鉴定程序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就变成纯粹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缺乏造价鉴定思维为指导的造价鉴定意见也就失去了法律赋予的“证据”的价值。
所以,造价鉴定思维的实质就是造价咨询思维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下所形成的对造价争议中涉及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特定思维。
03、造价鉴定思维培养
3.1 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是依法进行造价鉴定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在案件的审判、起诉、代理中采用的是法律思维;医生给病人看病时采用的医学思维;政治家分析社会问题时采用的政治思维......。鉴定人从事造价鉴定工作应该采用造价鉴定思维。工作思维正确与否决定着工作方向的对和错,工作思维如果存在错误,就不可能实现预设的工作目标。
造价鉴定工作亦是如此,鉴定人要想做好造价鉴定工作,首先就要培养正确的造价鉴定思维。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是依法开展造价鉴定工作的前提要件。
3.2 培养造价鉴定思维的路径
3.2.1 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和规范对鉴定程序的规定
造价鉴定工作是鉴定人利用自身造价专业知识在遵守鉴定程序的条件下所开展的一项司法活动,离开鉴定程序规制的鉴定意见一般不会被作为“证据”被彩信。所以,造价鉴定人应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规范,以保证造价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与造价鉴定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诉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民诉法》属于程序法,民诉法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审判机关、当事人和鉴定人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其中《民诉法》第七十九条重点强调从事鉴定工作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无权实施鉴定工作,否则鉴定报告当然无效;《民诉法》第八十条重点强调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签字盖章不齐全的鉴定报告属于无效鉴定报告,签字盖章的鉴定人与实际鉴定人不一致的鉴定报告为虚假鉴定报告;《民诉法》第八十一条重点强调鉴定人应对其鉴定意见负责,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如果拒绝当事人的出庭申请,应承担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不利后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鉴定活动,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法释(2019)19号)第三十条至四十三条详细地对鉴定的申请的提出至鉴定报告出具做了全面规定,这些规定是鉴定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的鉴定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最高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2号),分别从“对鉴定事项的审查、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对鉴定人的审查、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该司法解释要求所有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鉴定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处罚。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鉴定程序,司法部于2015年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同时更系统地规定了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守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再次强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施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也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2016年江苏省司法厅出台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是所有鉴定人应该主动和自觉遵守的程序规定。
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是目前国家对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工作的硬性规定,鉴定人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以此保证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2 充分认识鉴定程序的重要作用
鉴定程序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工作程序、应当履行的鉴定手续和必须遵守的鉴定程序要求的总称。
鉴定程序是造价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鉴定程序不合法,必然会对鉴定意见产生不利影响,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鉴定意见(报告)无效的后果。鉴定人应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往往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造价鉴定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不得超越资质承揽鉴定业务;
(2)鉴定机构不得转让鉴定业务;
(3)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资质方能从事鉴定工作;
(4)鉴定人不得采用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5)鉴定人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金;
(6)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7)鉴定报告意见应确定、结构应完整、格式应规范;
(8)鉴定报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9)签字盖章的鉴定人与实际实施鉴定的造价师必须保持一致
(10)鉴定报告签章应齐全;
(11)鉴定人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12)法律、法规、规范的其他程序规定。
鉴定人违反上述第(1)、(2)、(3)、(4)、(5)、(6)、(8)、(9)、(11)等9项程序中任何一种行为的,都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对于违反其他鉴定程序的行为,可以责令鉴定机构进行补正,满足程序要求后方可作为有效鉴定报告使用。
鉴定人要充分认识鉴定程序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对鉴定程序的要求,以免因为违反鉴定程序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3.2.3 造价鉴定思维的形成
鉴定人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所涉及的造价鉴定程序后,已经了解了鉴定程序在造价鉴定中的作用及价值。在开展造价鉴定时,鉴定人应自觉地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工作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对待,在进行造价鉴定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前都会主动考虑在该环节中有哪些鉴定程序上的要求,自觉地在鉴定程序的规定下开展鉴定工作,在工作中养成习惯后,造价鉴定思维就会逐渐形成。
04、站在“证据”和“证人”的高度提升造价鉴定思维
长期以来,部分鉴定人一直在用造价咨询的思维指导造价鉴定工作,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工作人为进行割裂,不愿去主动学习和遵守鉴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造价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也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鉴定人“轻鉴定程序”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鉴定人对造价鉴定意见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六规定,造价鉴定意见作为民事审判证据中的“八大证据”之一,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审判人员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造价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并将其作为最终审判和最终定案的依据。鉴定人是鉴定意见的“编制人”,具有“证人”的特性,由于证据的“编制人”不遵守鉴定程序,缺乏造价鉴定思维,势必会影响造价鉴定意见(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此类鉴定意见一般被称为带有“瑕疵”或“非法”的鉴定意见。带有“瑕疵”或“非法”的造价鉴定意见一旦被审判人员采信并作为定案“证据”,造价鉴定意见的“瑕疵”或“非法”性就会传导和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而影响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
鉴定人可以站在“证据”和“证人”的高度主动提升造价鉴定思维,从“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要求自己主动去遵守鉴定程序,从鉴定意见所具有“证据”法律属性和法律后果的角度认识和开展鉴定工作,以此保证鉴定意见(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鉴定人只有主动在造价鉴定思维指导下开展工作,造价鉴定质量才能得到提高,才能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正当性,审判人员才能放心采用造价鉴定意见并将其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
05、结语
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是鉴定人依法开展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造价鉴定思维的培养除要求鉴定人具有工程造价知识外,还需掌握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针对造价鉴定程序的规定,只有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培养出造价鉴定思维。在鉴定思维指导下才能有效保证鉴定意见(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希望所有的鉴定人能认识到鉴定思维培养的意义,并主动培养造价鉴定思维。
造价鉴定工作应该在造价鉴定思维的指导下开展,如果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思维,其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在合法性和准确性上都很难满足法律法规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所以,鉴定人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重点探讨培养造价鉴定思维路径和方法,但愿能给广大鉴定人提供一点帮助,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关键词」:
造价鉴定思维 鉴定程序 证据 证人
01、造价鉴定思维与造价咨询思维的概念
“思维”是人类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在一定规则指导下去探索和发现事物的内在本质联系和发展规律,对问题的解决和事物发展趋势进行思考、预测和判断的过程。
鉴定思维,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在鉴定规则的指导下对案件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思维。
造价鉴定思维,是指造价工程师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下,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思维。
造价咨询思维,是指造价人员运用工程造价专业知识,根据造价定额和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和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的工作思维。
02、造价鉴定思维的实质
造价鉴定思维是鉴定机构和造价师从事造价鉴定工作所需要的特有的工作思维模式,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鉴定程序与鉴定工作处于深度融合状态,做到每一步鉴定工作都有相应的鉴定程序对其进行规范。
造价鉴定思维的培养是以工程造价知识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鉴定工作应该遵守的法定程序)为准绳的。鉴定人如果仅仅具有工程造价知识而不接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程序约束就不会培养出造价鉴定思维。鉴定人只有主动接受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科学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去分析、鉴别和判断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才能形成造价鉴定思维。
法律、法规和规范对鉴定工作的要求就是鉴定人必须遵守的工作程序,只有遵守鉴定程序才能保证造价鉴定工作的合法性,而鉴定人所具有的工程造价专业知识是为了保证造价鉴定意见的准确性。鉴定程序和造价专业知识是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的两点法宝,二者缺一不可。缺少鉴定程序的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就变成纯粹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缺乏造价鉴定思维为指导的造价鉴定意见也就失去了法律赋予的“证据”的价值。
所以,造价鉴定思维的实质就是造价咨询思维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制下所形成的对造价争议中涉及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特定思维。
03、造价鉴定思维培养
3.1 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是依法进行造价鉴定工作的前提条件
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在案件的审判、起诉、代理中采用的是法律思维;医生给病人看病时采用的医学思维;政治家分析社会问题时采用的政治思维......。鉴定人从事造价鉴定工作应该采用造价鉴定思维。工作思维正确与否决定着工作方向的对和错,工作思维如果存在错误,就不可能实现预设的工作目标。
造价鉴定工作亦是如此,鉴定人要想做好造价鉴定工作,首先就要培养正确的造价鉴定思维。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是依法开展造价鉴定工作的前提要件。
3.2 培养造价鉴定思维的路径
3.2.1 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和规范对鉴定程序的规定
造价鉴定工作是鉴定人利用自身造价专业知识在遵守鉴定程序的条件下所开展的一项司法活动,离开鉴定程序规制的鉴定意见一般不会被作为“证据”被彩信。所以,造价鉴定人应主动学习和掌握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规范,以保证造价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与造价鉴定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诉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民诉法》属于程序法,民诉法对专门性问题鉴定的相关规定是司法审判机关、当事人和鉴定人必须遵守的法律程序。其中《民诉法》第七十九条重点强调从事鉴定工作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没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无权实施鉴定工作,否则鉴定报告当然无效;《民诉法》第八十条重点强调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签字盖章不齐全的鉴定报告属于无效鉴定报告,签字盖章的鉴定人与实际鉴定人不一致的鉴定报告为虚假鉴定报告;《民诉法》第八十一条重点强调鉴定人应对其鉴定意见负责,有义务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如果拒绝当事人的出庭申请,应承担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不利后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鉴定活动,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法释(2019)19号)第三十条至四十三条详细地对鉴定的申请的提出至鉴定报告出具做了全面规定,这些规定是鉴定人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的鉴定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最高院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02号),分别从“对鉴定事项的审查、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对鉴定机构的审查、对鉴定人的审查、对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加强对鉴定活动的监督”等六个方面加强监督管理,该司法解释要求所有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文件的规定,依法开展鉴定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处罚。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鉴定程序,司法部于2015年出台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要求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同时更系统地规定了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守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再次强调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施鉴定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外,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也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出台了相关文件规定。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工作指南》(2019年),2016年江苏省司法厅出台了《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是所有鉴定人应该主动和自觉遵守的程序规定。
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是目前国家对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工作的硬性规定,鉴定人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以此保证鉴定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2 充分认识鉴定程序的重要作用
鉴定程序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应该遵守的工作程序、应当履行的鉴定手续和必须遵守的鉴定程序要求的总称。
鉴定程序是造价鉴定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鉴定程序不合法,必然会对鉴定意见产生不利影响,严重的程序违法会导致鉴定意见(报告)无效的后果。鉴定人应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往往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造价鉴定程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不得超越资质承揽鉴定业务;
(2)鉴定机构不得转让鉴定业务;
(3)鉴定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资质方能从事鉴定工作;
(4)鉴定人不得采用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
(5)鉴定人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金;
(6)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7)鉴定报告意见应确定、结构应完整、格式应规范;
(8)鉴定报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9)签字盖章的鉴定人与实际实施鉴定的造价师必须保持一致
(10)鉴定报告签章应齐全;
(11)鉴定人不得拒绝出庭作证;
(12)法律、法规、规范的其他程序规定。
鉴定人违反上述第(1)、(2)、(3)、(4)、(5)、(6)、(8)、(9)、(11)等9项程序中任何一种行为的,都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对于违反其他鉴定程序的行为,可以责令鉴定机构进行补正,满足程序要求后方可作为有效鉴定报告使用。
鉴定人要充分认识鉴定程序的重要性,自觉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对鉴定程序的要求,以免因为违反鉴定程序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3.2.3 造价鉴定思维的形成
鉴定人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所涉及的造价鉴定程序后,已经了解了鉴定程序在造价鉴定中的作用及价值。在开展造价鉴定时,鉴定人应自觉地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工作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来对待,在进行造价鉴定的每一个工作环节前都会主动考虑在该环节中有哪些鉴定程序上的要求,自觉地在鉴定程序的规定下开展鉴定工作,在工作中养成习惯后,造价鉴定思维就会逐渐形成。
04、站在“证据”和“证人”的高度提升造价鉴定思维
长期以来,部分鉴定人一直在用造价咨询的思维指导造价鉴定工作,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实体工作人为进行割裂,不愿去主动学习和遵守鉴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造价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也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鉴定人“轻鉴定程序”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鉴定人对造价鉴定意见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
根据《民诉法》第六十六规定,造价鉴定意见作为民事审判证据中的“八大证据”之一,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审判人员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造价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并将其作为最终审判和最终定案的依据。鉴定人是鉴定意见的“编制人”,具有“证人”的特性,由于证据的“编制人”不遵守鉴定程序,缺乏造价鉴定思维,势必会影响造价鉴定意见(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此类鉴定意见一般被称为带有“瑕疵”或“非法”的鉴定意见。带有“瑕疵”或“非法”的造价鉴定意见一旦被审判人员采信并作为定案“证据”,造价鉴定意见的“瑕疵”或“非法”性就会传导和影响到案件的审判结果,进而影响案件审判的公平正义。
鉴定人可以站在“证据”和“证人”的高度主动提升造价鉴定思维,从“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要求自己主动去遵守鉴定程序,从鉴定意见所具有“证据”法律属性和法律后果的角度认识和开展鉴定工作,以此保证鉴定意见(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鉴定人只有主动在造价鉴定思维指导下开展工作,造价鉴定质量才能得到提高,才能保证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正当性,审判人员才能放心采用造价鉴定意见并将其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
05、结语
培养造价鉴定思维,是鉴定人依法开展鉴定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造价鉴定思维的培养除要求鉴定人具有工程造价知识外,还需掌握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针对造价鉴定程序的规定,只有将鉴定程序和鉴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培养出造价鉴定思维。在鉴定思维指导下才能有效保证鉴定意见(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希望所有的鉴定人能认识到鉴定思维培养的意义,并主动培养造价鉴定思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