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往往不愿意公开其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足够宽,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要求。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专利法26条第4款所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呢?笔者认为该规定包括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在说明书中有充分的记载,即,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都应当有记载,同时,说明书还应当对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其工作、运转方式作出清楚的说明。在机械类发明申请中,尤其要注意这一点,仅仅写明各机械部件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描述清楚各机械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和共同工作和运转的方式。
二是指权利要求中应当用技术特征来表达完整的技术方案,所采用的技术特征应当是具有技术含义的具体特征,这里的具体特征指的是具体的结构特征和方法步骤。但是有些情况下,在某一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时,或者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常常使用功能或效果的特征来限定发明,但是,这样容易出现的问题是功能或效果特征的限定很可能导致该功能或效果的限定还概括了说明书里面没有记载的其它特征或方法或者全部特征或方法,从而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例如,一件名为“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的发明申请,权利要求1为:“一种机械玩具动物,由动力机构、传动结构和运动机构组成,其特征在于加上一套控制玩具动物实现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结构。”显然,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是用功能来限定的,但是说明书只公开了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通过创造性劳动是很难得出其它能控制玩具动物蹲下、坐立、趴下、站立、行走的不同控制机构,所以这样的功能限定是不允许的。
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上)
作者:翰鸿律师来源:翰鸿律师

专利申请文件中常常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往往不愿意公开其具体实施方式,但是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又希望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足够宽,这就会造成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