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上午,同德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一名证人出庭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经合议庭批评教育后予以训诫并责令书面检查。
基本案情
办案法官在审理申请人才某某与被申请人完某某、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过程中发现,完某某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更某某,对申请人才某某与被申请人完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作虚假陈述,称涉案借条落款处签字上的手印系才某某所摁,在法官向其多次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更某某仍然没有如实陈述。最终,法官向当事人及证人出具字迹指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证人更某某才承认其因时间太长,记不清当时在场签字及摁手印的人是否是才某某。
更某某未遵循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诉讼秩序,鉴于其事后认错态度端正,具有悔过表现,合议庭最终对更某某虚假陈述的行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更某某承认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于当天作出两千字的书面检查。
更某某作书面检查
下一步,同德县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通过典型裁判案件引导公民树立诚实信用观念,维护司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一旦发现诉讼参与人虚假陈述行为,依法采取严厉处罚措施,确保每一起司法案件公平公正,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
证人作证需诚信 虚假陈述将担责
作者:同德县人民法院来源:同德县人民法院

8月2日上午,同德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件,一名证人出庭作虚假陈述妨碍诉讼,经合议庭批评教育后予以训诫并责令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