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案,公众什么时候才能看到真相

来源:安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完成了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完成了对“雷洋涉嫌嫖娼被民警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死亡”线索的初查工作,将该案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立案侦查。2016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决定对昌平区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民警邢某某等五人进行立案侦查,并按程序通知家属。然而,公众期待的尸检报告、执法记录的视频资料等一些案件的证据迟迟没有对外公布,由此引发了大家对雷洋案件的种种猜测,阴谋论甚嚣尘上。那么,侦查机关不公开案件的信息和资料是否有法律依据?公开案件信息有没有法律依据?公众什么时候有权知道案件的全部真相?
现阶段侦查机关为什么未公开案件的部分信息
有些人认为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因此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2条有关公开的规定,公众的知情权得以保障。但是公安机关有一个特点,其在行使《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力时,比如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行使侦查的各项权力,或者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属于司法机关。所以,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信息的公开不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是应当适用《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0条初步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如果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能否在侦查阶段公开刑事案件的信息要看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在1995年2月20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2条进一步做出了规定,公安工作中属于绝密级的秘密有:重要情报的来源、获取手段和联络方法,对重要侦控对象的查控、堵截措施、材料和正在侦查的重要专案、敌情线索查证情况。机密级的秘密有:正在侦查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察方案、使用手段,侦察、预审及技术鉴定工作情况。秘密级的秘密有: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由此可见,雷洋案属于刑事案件,那么其信息至少属于秘密级甚至机密级的国家秘密,那么,案件内容的公布应当受到《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约束,任何人不得任意对外公开案件的信息。且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如果侦查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中,检察院也有类似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保密的规定。而《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试行)》第30条同样规定了,正在侦查的案件,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需要报道的案件情况,必须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经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批准,但不得公布举报人、侦查措施及新发现的线索等情况。所以无论侦查机关是公安还是检察院,都应该在侦查阶段遵守保密义务。
但是,并非跟刑事案件有关的所有情况,都是保密的内容。《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第18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等案件,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所以,雷洋案中我们可以看见,公安机关对于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有权且有义务向公众发布的案件调查进展,而北京市有关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亦有义务向雷洋家属吴某某通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情况。他们发布雷洋案的相关信息亦是合法的行为。
总之,刑事案件的详细信息原则上不可以公开,但案件进展或是侦查机关同意公开的信息是可以对外公布的。所以,“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属于国家秘密,雷洋案正处于侦查阶段,公众所关注的一些案件细节或是证据材料可能不会公开,这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寻的做法。
公众什么时候可以知悉全部的案情与证据?
1.如果公诉机关对雷洋案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时,公众可以通过法院的公开审理获得有关案件的信息。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雷洋案不是个人隐私案件,不属于法院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个人隐私案件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秘,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虽然雷洋因嫖娼,在被逮捕过程中死亡,但雷洋之死与其嫖娼的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该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应该属于法院公开审理的范围。其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就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判的有关情况。届时,雷洋案如果进入法庭审理阶段,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无论是通过旁听还是微博报报道,又或是电视直播,公众都可以了解雷洋案的全部事实与证据,获悉事件的真相。
2.如果侦查机关撤销雷洋的案件,或是公诉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除了被害人家属拥有救济的途径外,公众如何在没有经过法院公开审理的情况下获得案件的信息?没有了法院的公开审理的环节,案件信息掌握在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手中。《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如果雷洋案被撤销或是被不起诉,它就不再属于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也就不属于国家秘密了,不受《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约束。所以,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对外公布雷洋案的证据资料与其他信息。
对于公安机关,其可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将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列为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安机关主动公布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开展舆情引导、发布权威信息。如果此时公安机关没有披露雷洋案的信息,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即公众可以通过侦查机关主动公开案件信息了解事件的真相,又可以主动申请侦查机关公开案件信息探寻案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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