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张扣扣是快意恩仇吗?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中国传统的道德训令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弑母之恨,此生难忘。张扣扣隐忍二十余年,终于雪耻,被许多人理解为快意恩仇。 可是,随着案情的水落石出,许多人渐渐改变了立场。

中国传统的道德训令是: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弑母之恨,此生难忘。张扣扣隐忍二十余年,终于雪耻,被许多人理解为快意恩仇。
可是,随着案情的水落石出,许多人渐渐改变了立场。
一、案情
1996年8月23日,张扣扣之母因琐事与王家发生争吵,张母持一节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打了一下,王正军即捡起木棒朝张母头部猛击,造成张母死亡。
后来,王正军被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未成年,获刑七年。
据知情人透露,江母倒地后众人四散,其间江母曾醒来,不久死亡。江母死后,尸体放在路边的板车上,法医前来验尸。
验尸之时,张扣扣与其姐姐在旁观看。
据同村人介绍,法医将张母的头皮切开,后露出一颗鲜红的头……或许正是这一幕,让张扣扣印象深刻,从此陷于恐惧与仇恨的深渊。
目睹母亲被法医解剖后,入伍行军。当然,他加入的兵种并非网传的特种兵,而是炮兵。退伍后,张扣扣过得不太如意:学挖掘机被骗学费,到阿根廷打工也没挣到啥钱……
这些年来,为母报仇一直是张扣扣的目标。到2018年的春节,趁着王家回来过年的机会,张扣扣终于得偿所愿:他用刀当着村里人的面把王家父子三人当场杀死。
二、快意恩仇或滥用私刑?
张扣扣砍杀三人,皆为男子,不伤妇孺一人。许多人都觉得,张扣扣为母报仇,不伤及无辜,是快意恩仇的侠义精神。
在此立场之下,王志军被描述为替哥哥顶罪,而他的哥哥被网传为当地的乡长,王家则为当地的恶霸。实际上,案发时王志军的哥哥刚刚参加工作,二三十年后才升任管理处主任。且根据张扣扣发小的反映,王家并非恶霸,除了20多年前跟张扣扣家打架,也没听说欺负过谁。
褪去这些杜撰的事实,压抑发酵的情绪,我们会发现:王家在处理与张家的矛盾上或有过错,但罪不至死。况且一人做事一人当,即便王志军罪有应得,其兄长与父亲何罪之有?
张扣扣为了复仇,滥用私刑,丧心病狂。
从人之常情来看,对张扣扣或可有几分同情:在他理性未立之时,便已经历丧母之痛,且亲眼目睹母亲被解剖的场面。如此人间悲剧,一个小孩何以承受?
心灵既有严重创伤,行为极端便不意外。
但,张扣扣值得同情,却不意味着他可以免受处罚。所有的犯罪皆有其动机,但动机不是免罪的理由。张扣扣光天化日之下杀死三人,其动机虽是为母报仇,但手段极为残忍,超出常理,为国法所不容。
三、国法人伦,什么才是我们珍视的价值?
设若王志军无故杀害张扣扣之母,张扣扣杀王志军一人报仇雪恨,其行为是否应当,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为母复仇是人伦,禁止私刑则是国法。国法与人伦之争,古来便有之。
禁止私斗成律于秦之商鞅,当时秦人好斗,内耗严重。且内斗不利于团结,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故私斗者一律入刑。
秦汉以后,儒家影响日增,“礼”成为法律考量的重要因素。礼是君臣父子夫妻的三纲与仁义礼智信的五常之序,强调父母(尤其是父)的权威。父母为人所伤,子女若是无动于衷,便为不孝。
考虑到为双亲复仇合乎礼,法律必须考虑礼的要求,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
这意味着,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可以复仇,只要不把人打到严重伤害,可以不受处罚。当然,如果将人重伤或者致死,仍然要按律处置。
到了元朝,统治者支持血亲复仇。《元史·刑法志》记载“诸人殴死其父母,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与杀父之家,微烧埋银五十两”。
也就是说,为父报仇,不用坐牢,只要赔点钱即可。
元以后的明清,对血亲复仇有所限制,规定血亲复仇者可触犯刑律,但处罚较轻。比如,《大清律例》即规定,“子孙未告官而擅杀行凶之人,则处杖六十”。也即是说,为亲长复仇杀人,打一顿就可以了。
清末以后,西风东渐,伦理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日减少。
新中国成立后,严禁血亲复仇。对血亲复仇的惩罚,与其它杀人罪无异,顶多考虑到杀人动机、被害人过错等问题,酌情从轻处罚而已。
现代国家对血亲复仇的否定,源自于国家垄断主义与功利主义主义的盛行。
随着社会化的日渐深入,国家的概念越来越重要。国家垄断主义认为,稳定的社会秩序有利于增进人民的福祉。诸如杀人放火等行为,如果交由私人处理,将导致混乱:
一方面,个人未必有复仇的能力,最终的结果是杀人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惩罚,故必须由国家力量介入主持正义;另一方面,个人的判断可能出现误差,且血亲复仇容易导致恩怨难解,需国家及时介入阻断恩怨,作出公正处理。
因此,纯粹的国家垄断主义禁止一切私立救济。不过,考虑到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及时提供救济,国家垄断主义作出了妥协,正当防卫由此而生。
此外,世界上不少国家规定了在国家无法提供救济的情况下,个人可径直提起诉讼。当然,裁判与惩罚的权力仍然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个人无权置喙。
为什么即便在国家无法提供救济的情况下,仍禁止血亲复仇?这或许是功利主义的要求。
试举一例,张三目睹其父无故被杀,诉诸法院。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判定杀人者无罪。张三向法院、检察院申诉再审,皆因证据不足被拒绝,张三于是痛下杀心,将弑父者杀死,仍构成犯罪。
张三的悲剧,源自人类理性的有限性。现代法治强调证据裁判原则,在此原则之下,不是所有的杀人行为都可以得到追溯(比如证据不足即无法追溯),这便是人类理性局限导致的法治局限。
在此局限之下,人类基于功利原则作出了选择:坚持法治原则可能导致少数人逃脱法网,但若不坚持法治原则则可能导致更多的人逍遥法外或蒙冤而死,在此两难之下,根据功利原则,两害相权取其轻,仍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无奈杀人的张三仍构成犯罪。
再举一例,张大、张二、张三目睹其父被杀,诉诸法院。法院认为杀人者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者不构成犯罪;张大认为其父有过,不能责怪杀人者,故怀悲痛之情但无所作为;张二认为其父虽有过,但杀人者亦有过,故怀悲痛之情将杀人者打伤;张三认为,杀人者并非正当防卫,故怀悲痛之情将杀人者杀死。
在现代法理之下,张大无罪,张二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的认定与张家兄弟的认定不一致,错的可能是法院,也可能是张二、张三,但无论谁对谁错,仍应以法院的判决为准,也是功利主义的当然要求。
显然,法院的判决未必正确,张二、张三的判断也未必错误,但考虑到法律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了大部分人的智慧、且法官独立以及控诉分离、二审终审等原则保证了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其正确的可能性较高。
反过来讲,如果以张二、张三的意见为标准,则可能导致社会判断的混乱。极端而言,“如果杀人者都有权自己做判断,那就意味着所有的杀人都有正当性”。
在无论以谁的判断为准都可能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应坚持功利主义原则,两害相权取其轻:以出错概率较低的法院之认定为准。
民主最重要的特征,是“少数服从多数人”。根据这个原则,通过民主制定的法律之权威必然高于个人判断;通过间接民主选举而产生的法院之权威必然高于个人权威。
功利主义原则从多数人的总体利益出发,权衡利弊而行取舍,必将留下遗憾,却是民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四、中庸之道:调和与折衷
礼与法是两套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只能取其一而舍其一:要么服从礼的要求,要么遵守法律的规定。
问题在于,矛盾的客观存在,意味着调和的可能性。
以血亲复仇为例,从传统的道德伦理来看,血亲复仇并非十恶不赦,或许还会被认为是孝的表现。百行孝为先,此类行为在道德上未必站不住脚。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血亲复仇构成故意杀人罪无疑,而杀人罪是重罪。
此时,调和的关键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血亲复仇之下,法官可充分考虑个案中复仇者的动机、造成的后果、被复仇者的过错以及复仇者是否用尽了其它正当救济途径等因素,酌情从轻处罚,使礼的本性在判决中得以充分体现。
更有甚至,法律可以网开一面,直接回应礼的要求,对复仇者免予刑事处罚。
比如,民国时期的施剑翘,其父为人所杀。施剑翘以诗明志,“被俘牺牲无公理,暴尸悬首灭人情。痛亲谁识儿心苦,誓报父仇不顾身”。后施剑翘持枪杀死孙传芳,其动手时大喊“我是施剑翘,为父报仇,绝不伤及无辜”。
施剑翘被许多人认为是铁骨铮铮的奇女子,是英雄。
民国政府按照法律给施剑翘定罪,后以特赦之名对其免予处罚,可谓礼法调和的典范。
法律从制定之日起便开始滞后,且限于立法技术等原因,无法充分回应多元价值的诉求。此时,不妨拾起老祖宗的智慧,在法治原则之下行中庸之道,方可不枉不纵,恰如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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