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能采纳吗?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A建筑公司购买B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用于某项目施工建设,后来A公司通过质监站了解到,混凝土试块未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案情简介
A建筑公司购买B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用于某项目施工建设,后来A公司通过质监站了解到,混凝土试块未达到设计强度要求。A公司与B公司就混凝土是否达到强度要求产生争执,A公司遂委托某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案涉项目的桩基、梁柱等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B公司也参与鉴定的过程。
检测结果表示,案涉项目桩基、梁柱等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标准,案涉项目后做减层处理。A公司遂依据《检测报告》等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损失,A公司与B公司就该《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产生分歧。
一、单方委托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出具的书面意见,与《民事诉讼法》所指的鉴定意见相比,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有较大差距,存在以下明显的缺陷:
1、不是经过法定程序启动。
启动鉴定必须经法院同意,是法院根据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需要,对某些待证的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才能查明进行审核,如果不需要通过司法鉴定即可查明的,就无需鉴定。而当事人自行委托的所谓鉴定则未经该法定程序。
2、鉴定人选任不符合要求。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首先是召集双方当事人对鉴定项目进行协商,并在对应的鉴定人目录中选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按照既定程序摇号随机确定鉴定人。这样就确保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和选任程序的协商性和公正性,防止鉴定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保证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鉴定的基础材料不符合要求。
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鉴定材料,由于未经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这些鉴定材料不能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因此,依据未经质证和人民法院认证的鉴定材料得出的意见,在客观性、关联性上对方当事人一般不予认可。
二、法院司法裁判观点
观点1: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35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佳翔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系诉前新金山公司单方委托鉴定。鉴定意见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按照法定证据运用规则,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委托鉴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实务中,委托鉴定一般采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法院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几家鉴定机构中择一选定,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一般采取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确定哪些材料送鉴;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有义务就鉴定使用的方法或标准向双方作出说明,有义务为当事人答疑,有义务出庭参与庭审质证;允许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形成技术抗辩。
在本案中,佳翔公司受新金山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原审根据佳翔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认定案涉工程已经检验为合格,证据不充分。
观点2: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该审核报告虽非人民法院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但系双方当事人为结算工程款而合意送审,故双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结算工作。铭基金诺公司对该审核报告持有异议,但未具体指出异议所在,对其以未在审核报告上签字为由,要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一审法院将该审核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郧和律师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612号《民事裁定书》中也认为:并非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对其是否采信的决定。
对于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信:
第一,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将不被法院采信;
第二,如对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对抗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结论的,且该鉴定结论不存在瑕疵,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第三,尽管对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单方委托做出的鉴定结论的,但一方当事人不申请重新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如鉴定结论在客观上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法院无法组织重新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效力。
四、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1.在一定条件下,诉前单方委托鉴定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单方委托时,应注意满足以下条件: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
(2)鉴定所采取的方法、程序符合规范要求;
(3)鉴定所依据的检材客观、真实;
(4)对方参与鉴定过程,并表示认可该鉴定意见;
(5)鉴定意见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盖章和签字。
2.实务建议
当事人如果希望诉前鉴定意见能够作为裁判依据,避免诉讼中再次启动鉴定,在诉前委托鉴定中有如下处理方式:
(1)各方达成共同委托鉴定机构的协议;
(2)或保存好共同参与鉴定的过程的证据;
(3)或与对方签署承诺书,表示接受该鉴定意见并将其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如此可以增大该鉴定意见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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