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的权利。婚姻自主权主要包括结婚决定权与离婚决定权。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引发的纠纷。包括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干涉结婚、干涉离婚、妨碍婚姻登记等情形。
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官通过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释明和心理疏导,成功调处一起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是一对相恋多年的情侣,经双方父母同意,双方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当日被告给付了原告彩礼钱88000元、衣服首饰钱100000元。
订婚后第二天双方因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认为双方不适合,不愿意与被告继续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商解决解除婚约事由,并要求将上述彩礼退还给被告及被告父母。
但被告执意要与原告缔结婚姻,并拒绝接受原告退还的彩礼衣服钱。并一直发送短信给原告以及多次打电话给原告及原告父母,胁迫原告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告无奈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判令原告依法退还被告的彩礼钱及衣服首饰钱共计15万元。
审理中……
审理经过
承办法官在和双方当事人数次的沟通中,原告多次向法院表达强烈的诉求,坚决不同意与被告继续缔结婚姻关系,强烈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婚姻自主权。
而被告情绪激动,认为双方情投意合,如果不结婚,被告将失去继续生活下去的希望。
承办法官告诉被告,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原告已经不愿意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下,被告仍胁迫原告与其结婚,属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经过反复的劝说教育,被告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再干涉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并当庭祝愿原告以后幸福。原告也表示希望被告重新开始新的人生。
审理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从当日起停止对原告婚姻自主权的侵害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已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
逼我结婚?不行!
作者:王玉梅来源:榆阳法院

婚姻自主权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的权利。婚姻自主权主要包括结婚决定权与离婚决定权。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