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一起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案件,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摔伤,被判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
摔伤的老人名叫彭某某,他与某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该机构向其提供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并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因该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损害乙方人身财产权利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彭某某在养老机构内摔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彭某某认为其摔伤结果系该机构在管理服务方面未尽到职责,服务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所致,要求养老机构赔偿赔偿其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费共计7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某与某养老机构之间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彭某某依约缴纳相应费用后,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享受对应服务。某养老机构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相关的管理疏漏,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这是造成彭某某伤害的直接原因。某养老机构辩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对彭某某的致伤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遂判决由该养老机构赔偿彭某某医疗费等合计7万余元。
法官后语
“家有一老,如有一宝”,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长者,他们的幸福安康不仅关乎老年人自身的福祉和尊严,也关系到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老年人为社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社会应当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关爱和保障,这不仅是对老年人的回报,也是对未来社会成员的期许和示范。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和养老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养老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并迅速增多。养老机构作为专门经营者,更应该以身作则,确保服务的质量、安全性和老年人的满意度,传承“尊老爱幼”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让家庭更加和谐美满,让社会更加文明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
END
1
永永惠企┃永川法院“用心用情” 困境企业“脱胎换骨”
永永普法│业主安装充电桩,物管却成“绊脚石”?物业公司究竟有无配合义务?
永永普法┃用工主体资格缺失下的工伤迷局:谁应为伤亡买单?
永永普法│养老机构未做好安全保障导致老人摔伤? 法院:必须赔偿!
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近日,永川法院审理一起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案件,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老人摔伤,被判赔偿老人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