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拍法案
你是否将车辆停放过立体车库?当你着急用车,急匆匆冲向车库,看到自己的爱车停在立体车库上层时,是否不假思索地就按下取车按钮?殊不知,这看似简单的一“按”,实则蕴含着潜在的风险。
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涉小区内立体车库致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晚18时40分,原告吴某下班回家后将其车辆正常停入小区地下立体车库A车位后随即下车拿取后排背包。此时,被告王某某按动B车位按钮,导致A车位升起,升降装置挤压原告车辆左后侧门下部,导致车门下侧变形损坏。为维修受损车辆,原告支出维修费17,000元。因与王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辩称:
当时急于取停放在B车位的车辆,其看到原告的车辆停着,未注意到原告在车内以及车门的情况。事故发生时地下车库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能看到其按动立体车库按钮取车,并未阻止。其居住在案涉小区十余年,均是其自行操作立体车库取车,操作方法也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教的。其认为本次事故是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所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小区地下车库有100多个立体车位,其作为管理方,对立体车库设备进行了定期维护,设备本身不存在故障或问题,亦安排人员24小时在岗负责管理,还张贴了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已尽到了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起事故中,原告违反了注意事项中“严禁人员在设备区域内上下车或搬运物品或洗车、修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违反了“严禁非授权人操作、维修设备”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故事故系原被告双方各自责任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敲响时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某违反小区车库停车设备操作规程,未让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操作设备而自行操作,且操作设备前未仔细观察确认设备区情况,致原告车辆受损,显有过错,因此应对原告修车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车库的管理单位,负责操控停车设备,应当勤勉尽责。一方面应主动操控设备,为业主停车、取车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在设备发生危险时当及时提示提醒。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事发前距离事发车位不远,原告倒车入库应当知晓,然该工作人员目视被告王某某进入车库来到原告所在车位的操作面板前,既未主动上前操控停车设备,亦未提示被告王某某车位内的风险,放任其按动操作面板,致使车位升降装置启动损坏原告车辆,亦存在过错。故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两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被告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倒车入库、停放到位,直至事故发生整个过程仅30余秒,并未长时间逗留。原告下车至车后排座位取背包亦不属于应当严禁的“在设备区域内上下车或搬运物品或修车洗车”的情形,故综观本次事故整个过程,原告并无过失。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损失13,600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损失3,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停车场地及设施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立体车库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医院、商场、办公楼以及居民区等场所。随着立体车库的增多,由于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引发的立体车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屡屡见诸报端。立体车库的操作安全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立体车库属于特种设备,在享受立体车库带来的停车便利的同时,如何规范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应引起立体车库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01 作为使用者,个人在使用立体车库存取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量” 车而入
①现场有操作人员指引时,应根据引导停放于指定位置。
②现场无人员指引时,应先观察并了解立体车位的适停尺寸要求,再根据自身车辆的长、宽、高以及车辆的重量等寻找合适的车位停放车辆,避免超重或超长。
2“守” 序而停
①按顺序依次存取车辆,避免同时进行,以防操作冲突。
②车辆应顺着载车板中间进入,适当调整油门,确保后轮刚好压过轮挡,停放到位后将汽车熄火、拉好手刹、收起反光镜等。
3“速” 离而去
①车辆入库前,车内人员先下车,车上或后备箱物品先卸下,只留驾驶员一人将车辆入库。
②停车后,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并立即下车离开机械停车设备,避免长时间停留。
4“慎” 察而取
①现场配有操作人员时,应呼叫操作人员操作设备取出停放车辆。
②自助取车时,应先观察车辆停放位置以及相应区域内有无其他人员或车辆停放情况,车位移动时注意与停车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待移动到位后将车辆尽快驶离。
02 作为管理者,管理方在管理立体车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依规而检
①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查、保养立体停车设备设施,排除设备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②设备出现故障时,需及时报修并设施警示标识,故障未排除前,严禁车辆进入或驶出故障设备。
2 适岗而任
①配备熟练掌握立体车库操作技能的人员上岗任职,合理设置管理人员岗位与车库的距离,便于对车库存取车辆行为进行有效服务及监管。
②对驾车人员停车入库时进行相应指导,以使入库车辆停放于合适位置等,在发现进库车辆停放位置不当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加以处置。
3 显处而警
①在车库出入口、道闸、车位等醒目位置张贴立体车库车位适停尺寸要求操作规则、注意事项等告示,提升安全意识。
②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对于不当操作立体车库致害事件进行模拟演示或实例展示,加强安全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你是否将车辆停放过立体车库?当你着急用车,急匆匆冲向车库,看到自己的爱车停在立体车库上层时,是否不假思索地就按下取车按钮?殊不知,这看似简单的一“按”,实则蕴含着潜在的风险。
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涉小区内立体车库致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2日晚18时40分,原告吴某下班回家后将其车辆正常停入小区地下立体车库A车位后随即下车拿取后排背包。此时,被告王某某按动B车位按钮,导致A车位升起,升降装置挤压原告车辆左后侧门下部,导致车门下侧变形损坏。为维修受损车辆,原告支出维修费17,000元。因与王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辩称:
当时急于取停放在B车位的车辆,其看到原告的车辆停着,未注意到原告在车内以及车门的情况。事故发生时地下车库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能看到其按动立体车库按钮取车,并未阻止。其居住在案涉小区十余年,均是其自行操作立体车库取车,操作方法也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教的。其认为本次事故是物业公司长期疏于管理所致,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
小区地下车库有100多个立体车位,其作为管理方,对立体车库设备进行了定期维护,设备本身不存在故障或问题,亦安排人员24小时在岗负责管理,还张贴了注意事项和安全提示,已尽到了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起事故中,原告违反了注意事项中“严禁人员在设备区域内上下车或搬运物品或洗车、修车”的规定,存在明显的过错,被告违反了“严禁非授权人操作、维修设备”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故事故系原被告双方各自责任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槌敲响时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王某某违反小区车库停车设备操作规程,未让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操作设备而自行操作,且操作设备前未仔细观察确认设备区情况,致原告车辆受损,显有过错,因此应对原告修车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车库的管理单位,负责操控停车设备,应当勤勉尽责。一方面应主动操控设备,为业主停车、取车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在设备发生危险时当及时提示提醒。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事发前距离事发车位不远,原告倒车入库应当知晓,然该工作人员目视被告王某某进入车库来到原告所在车位的操作面板前,既未主动上前操控停车设备,亦未提示被告王某某车位内的风险,放任其按动操作面板,致使车位升降装置启动损坏原告车辆,亦存在过错。故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两被告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被告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倒车入库、停放到位,直至事故发生整个过程仅30余秒,并未长时间逗留。原告下车至车后排座位取背包亦不属于应当严禁的“在设备区域内上下车或搬运物品或修车洗车”的情形,故综观本次事故整个过程,原告并无过失。据此,闵行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损失13,600元、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车辆维修费损失3,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车辆保有量的不断增长,停车场地及设施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立体车库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于医院、商场、办公楼以及居民区等场所。随着立体车库的增多,由于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引发的立体车库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屡屡见诸报端。立体车库的操作安全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立体车库属于特种设备,在享受立体车库带来的停车便利的同时,如何规范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由于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应引起立体车库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01 作为使用者,个人在使用立体车库存取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量” 车而入
①现场有操作人员指引时,应根据引导停放于指定位置。
②现场无人员指引时,应先观察并了解立体车位的适停尺寸要求,再根据自身车辆的长、宽、高以及车辆的重量等寻找合适的车位停放车辆,避免超重或超长。
2“守” 序而停
①按顺序依次存取车辆,避免同时进行,以防操作冲突。
②车辆应顺着载车板中间进入,适当调整油门,确保后轮刚好压过轮挡,停放到位后将汽车熄火、拉好手刹、收起反光镜等。
3“速” 离而去
①车辆入库前,车内人员先下车,车上或后备箱物品先卸下,只留驾驶员一人将车辆入库。
②停车后,驾驶员应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并立即下车离开机械停车设备,避免长时间停留。
4“慎” 察而取
①现场配有操作人员时,应呼叫操作人员操作设备取出停放车辆。
②自助取车时,应先观察车辆停放位置以及相应区域内有无其他人员或车辆停放情况,车位移动时注意与停车设备保持安全距离,待移动到位后将车辆尽快驶离。
02 作为管理者,管理方在管理立体车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依规而检
①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检查、保养立体停车设备设施,排除设备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②设备出现故障时,需及时报修并设施警示标识,故障未排除前,严禁车辆进入或驶出故障设备。
2 适岗而任
①配备熟练掌握立体车库操作技能的人员上岗任职,合理设置管理人员岗位与车库的距离,便于对车库存取车辆行为进行有效服务及监管。
②对驾车人员停车入库时进行相应指导,以使入库车辆停放于合适位置等,在发现进库车辆停放位置不当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加以处置。
3 显处而警
①在车库出入口、道闸、车位等醒目位置张贴立体车库车位适停尺寸要求操作规则、注意事项等告示,提升安全意识。
②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对于不当操作立体车库致害事件进行模拟演示或实例展示,加强安全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