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减肥胶囊不符安全标准 买家起诉十倍赔偿获支持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案情介绍 2022年5月,秦某从肖某处购买减肥胶囊,并通过支付宝向肖某转账640元。 2022年5月底,秦某再次购买并通过支付宝向肖某转账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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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2年5月,秦某从肖某处购买减肥胶囊,并通过支付宝向肖某转账640元。
2022年5月底,秦某再次购买并通过支付宝向肖某转账1400元。
后秦某认为肖某提供的减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秦某认为,肖某销售的案涉产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没有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不适宜人群、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事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因此肖某应支付其十倍赔偿金。
肖某表示不同意秦某的诉讼请求。其表示,适用十倍赔偿,应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明知故犯,还需要消费者本身受到实质性损害。而秦某是职业打假人,不能作为消费者。
开庭审理
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案涉产品采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外包装无任何产品标签,亦无说明书。而秦某否认自己为职业打假人。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肖某是否应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双方买卖案涉产品是用于减肥而食用,产品为统一形制的胶囊,即已进行了定量包装,应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肖某向秦某出售的案涉产品并无任何产品标签,违反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在秦某已证明案涉产品标签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举证证实案涉产品仅存在标签瑕疵,而不是质量问题。
本案中,肖某作为销售者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对所销售产品的各项安全标准应当知悉,但对于产品质量等方面均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肖某作为销售者,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向秦某出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秦某请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肖某认为秦某没有受到损害并且为职业打假人,仅同意退货款不同意赔偿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肖某退还秦某货款2040元、支付秦某赔偿金20400元;秦某将所购买的减肥胶囊未服用部分退还肖某,运费由肖某负担。
法官讲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了更好地规范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安全问题,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规定。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然而,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维权名义谋取不当利益。因此,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也应防范借维权进行敲诈勒索,对超出生活需要、频繁小量多次购买的行为予以警惕。
文字 | 曾慧
编辑 | 吴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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