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以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前提?

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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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76: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以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前提?

HR问的最多的100个问题NO.76: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以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为前提?
员工违反竞业协议引争议
侯某于2013年4月13日入职宁波某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一职,双方先后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12日止。入职当天,双方又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自本协议签订日起至协议终止日止,侯某应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等,并保证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两年内,不利用公司方秘密为与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相同产品、从事相同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服务,或自己生产经营相同产品、从事相同业务,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公司利益。如侯某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退还全部经济补偿款(保密费),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4年9月26日,侯某申请辞职,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同意侯某辞职,双方办理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嗣后,侯某于2015年12月起就职于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宁波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违反竞业协议是否以违反保密义务为前提?
原公司认为侯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而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侯某退还竞业限制补偿费(保密费)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20日裁决驳回公司的该项仲裁请求。该案后经一审、二审。
一审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公司并未限制侯某供职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只是约定侯某不得利用公司秘密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而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侯某利用了公司方的秘密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了服务,故对原公司要求返还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宁波中院认为: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可理解为保密义务是要求劳动者保守秘密,立足点为不能“说”;而竞业限制则是要求劳动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立足点为不能“做”。由此可知,竞业限制是一个具有确定涵义的法律概念,违反竞业限制不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生效条件,可以单独构成。
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及一审法院均认定协议书中“不利用甲方(公司)秘密……”为成就竞业限制的约束条件,系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误读误解。为此,二审认定被上诉人于2015年12月起就职于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墨社”劳动法团队提醒您
01
对于本案,小墨倾向于宁波中院的说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与目的进行了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目的在于限制劳动者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主要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就业范围。
02
泄漏商业秘密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个概念,在实践中会经常交织在一起,大部分情况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是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一种保护,但这并不意味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以泄漏公司商业秘密为前提。劳动者泄漏商业秘密是对公司的一种侵权行为,保密协议着重于对公司秘密的保护。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是一种违约行为,竞业限制着重于限制劳动者从事与原公司具有竞争的工作。两者保护的法益不同,对应的着重点也不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03
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者是否构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行为,主要考察该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单位以及工作性质与原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并不以该劳动者是否侵害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条件。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协议的时候也应当在言辞方面尽量要表达清楚,避免引发歧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四、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并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又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能否支持?
答: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以泄露商业秘密为条件,两者系不同行为。用人单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劳动者承担商业秘密侵权责任,又根据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要求劳动者就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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