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意外成为“植物人”,家属应对操作指引

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客户咨询】 丁律师,我们有个亲戚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处于“植物人”状态,由于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我们家属想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赔偿,然而到法院立案时碰到了难题,法院说伤者系成年人,但“植

【客户咨询】
丁律师,我们有个亲戚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处于“植物人”状态,由于和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我们家属想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赔偿,然而到法院立案时碰到了难题,法院说伤者系成年人,但“植物人”状态是无法作为原告起诉,必须要先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代为诉讼,这我们就不明白了,简单的事情怎么会搞得这么复杂?
丁律师:“确实如此,法院并没有为难当事人,类似案件起诉确实要比一般案件要复杂许多,伤者处于“植物人”状态,需要先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再由监护人代其进行诉讼。”
今天,郧和律师就结合法律规定和裁判案例,为大家梳理一份“肘后急诊方”,以期提供法律参考和实务指引。
一、疑问解答:为什么亲属不能直接起诉?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两个前提,一是在受到意外伤害之前,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来说就是认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二是当事人仅丧失行为能力,例如深度昏迷、植物人,而非已经死亡。
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未成年人,或者意外发生后已经死亡,未成年的监护人或死者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直接起诉。
之所以需要认定当事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考量。因为每一个自然人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独立个体,不仅具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还能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也就是说,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原则上应该有当事人自己来行使,只有特定情况下,才可以由监护人代其从事民事活动。而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质上来讲,是对当事人自己从事民事活动的一种限制,所以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避免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莫名其妙地被他人行使,进而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依据
(一)实体法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中最需要明确的就是“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包括哪些,也就是说,只有这些主体才可以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利害关系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具体范围无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主要指当事人的近亲属,例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亲兄弟姐妹,以及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
而“有关组织”在《民法典》第24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二)程序法依据
但是如何启动认定程序,配套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96条,为当事人亲属提供详细操作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195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196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三、无民事行为认定的操作指引
为方便大家使用,我们将根据实务经验为大家解读详细步骤。
步骤一
由近亲属向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县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请求通常包括两项:
1.认定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请求法院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网上有申请书模板(https://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469.html)。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鉴定意见、出院小结、残疾证等。
提请注意,部分地区的鉴定机构出于多种因素考虑,可能只接受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不接受个人或其它单位委托。
步骤二
由人民法院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1.代理人的作用仅仅是代理当事人在法院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程序,而非监护人;
2.申请人不能成为代理人。
如果近亲属相互推诿,法院可以在近亲属中指定一人作为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健康状况允许,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法院指定代理人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步骤三
人民法院对事实情况进行审查,如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将通过判决的形式,宣判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监护人。
提请注意,由于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案件,判决已经做出即生效,不可上诉。
四、典型案例索引
陈玉娣与陈平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0民特260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玉娣,女,1952年9月20日出生,X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陈平,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X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陈荣(系被申请人的哥哥),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X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鞍山五村X号X室。
【案情简介】
陈平,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X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陈友鸿与朱阿凤系夫妻,生育陈荣、陈纪明、陈玉娣、陈平四个子女。陈友鸿于2020年4月18日报死亡,朱阿凤于2015年4月25日报死亡。陈平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登记为精神残疾贰级。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陈玉娣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陈平系精神残疾人,此节事实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发的残疾人证为证,故申请人陈玉娣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玉娣系陈平的姐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陈平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宣告陈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陈玉娣为陈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近亲属在取得当事人的监护人身份后,就可以处理当事人的事务,例如管理当事人的财产,以当事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等。
如果当事人治疗得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经当事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经法院核查原因的确已经消除,将作出新判决并撤销原判决,宣告恢复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网的模板(https://www.court.gov.cn/susongyangshi-xiangqing-4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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