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讲文明、守秩序,本来是遵守法纪之举。但是,你听说过,怀孕生孩子也要守秩序么?最近,女教师潘某就因为怀孕,被单位辞退。原因就是:潘老师的单位规定:女教师的怀孕顺序要根据日常考核的成绩高低排队,现在还没有轮到潘老师怀孕,所以单位认为潘老师怀孕插队,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潘老师不服单位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后终获赔5万多万。看到这样的新闻,不禁让人想:要是排在第一位的老师一直没有怀孕,那其他人都不能怀孕了么?虽然已经是21世纪,但是女性在这个社会仍然会遭受到很多不公平的对待,尤其是在职场上!很多女性感叹:新时代的女性难!做一个新时代的职场女性更难!做一个新时代怀孕的职场女性更是难上加难!今天小智就给那些在社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怀孕女性支支招!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女性在怀孕、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二、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等其他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关于产假哺乳等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产假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流产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关于哺乳的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小智:怀孕,生子,哺乳是每个女性必经的人生阶段。在这个期间,不仅自身要耗费很多经历而且无法兼顾工作。当准妈妈们在职场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一定要勇敢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自己孕育下一代消除后顾之忧!
单位:听说你怀孕插队?违反单位规定,辞退!
作者:历耘宁来源:良智法律咨询平台

在法治社会,讲文明、守秩序,本来是遵守法纪之举。但是,你听说过,怀孕生孩子也要守秩序么?最近,女教师潘某就因为怀孕,被单位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