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24日开始,整个微信群、朋友圈已经被聊城刺杀辱母者案搅得昏天黑地。从刑法专家到微信小民,所有人似乎都在积极参与本案的社会大讨论。
目前民间呼声最高的观点即被害人用极端手段侮辱于欢母亲,于欢愤而刺杀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判决无罪。杜三在于欢面前侮辱其母,被捅死罪有应得。
笔者对杜志浩无耻下作的行为表示愤怒,但经过对案件的法律分析认为于欢并不构成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过当。
本文所有观点论证基础来源均为网络公布的一审判决书。其他未被证实的媒体报道均不作分析与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得出,刑法上的防卫大致可分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三个类型。三种防卫类型之间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加以区分。
从一审判决书可以分析,被害人杜志浩等四人均参与了高利讨债,在讨债中确实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在这里,笔者同意张明楷教授对不法侵害的认定理论,即不法侵害并不仅仅限于犯罪行为,而违法治安管理的不法行为均可视为防卫对象。)但被害人实施的不法侵害程度尚未达到特殊防卫的界限,因此于欢的捅刺行为无法构成特殊防卫。
那么于欢捅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呢?笔者绘制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图,通过对案发过程中的不法行为的具体分析,从而分析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我们分析大众最关心的——侮辱行为
从一审判决中被告人于欢、证人苏银霞以及其他讨债人的口供和供词中可以证实,被害人杜志浩个人实施了脱裤露下体对于欢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而从上图可看出,这一侮辱行为在民警出警来到案发现场已经实施完成并结束。
如果于欢捅刺四名被害人的行为,确实出于对辱母行为的防卫,那么该防卫明显未在侮辱行为发生的当时产生,属于事后防卫而不构成正当防卫。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书中记载有讨债人曾劝阻杜志浩不要实施如此下作行为。若无其他证据情况下,侮辱行为应认定为非所有讨债人的共同犯罪或不法侵害行为,仅为杜志浩一人实施的不法行为。而本案的被害人除杜志浩外还有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若仅按照媒体和民众不断强调的刺杀辱母者无罪的话,于欢对其他三名被害人造成伤害,根本不构成防卫,而是故意伤害无疑了。
接下来,我们分析其他不法侵害行为。
从案发当日下午16时开始,直至当日22时21分案发时,4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本案被害人在内的十多名讨债人员围堵公司办公室。
从16时至21时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这三小时期间,虽无法从判决书中直接看到讨债人对母子两人进行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但从结果上看造成了苏银霞、于欢母子两未能离开案发现场。特别是从当日21时开始,苏银霞、于欢母子被强行困在办公室一楼接待室内,除杜志浩个人实施了侮辱行为外,讨债人还对于欢抽打耳光等殴打,讨债者们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非法拘禁的行为。
但该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在第3个阶段是否因民警的介入而中断了呢?若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被中断,则于欢捅刺行为则无法构成防卫,更谈不上正当防卫;若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未被中断,则于欢捅刺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但遗憾的是,从一审判决书中记载的案件经过中对该问题并无法得出十分肯定的判断。不过从结果上看,于欢母子在希望随民警一同离开的愿望受阻,起码可以证明民警的介入在整个第3阶段中尚未解除讨债人对于欢母子的行动限制,因此笔者倾向从案发当日下午16时开始,直至当日22时21分案发时的整个时间内,于欢母子均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内,于欢行为确实具有防卫的特征。
关于防卫紧迫性的问题,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民警到场后于欢母子生命受到威胁的可能性小,于欢没有防卫的紧迫性。一审判决书中对民警到场后于22时17分离开接待室的行为,于欢供述和苏银霞证词中均提到认为民警是出去调查案件,言下之意是民警并未离开案发现场,从而一审认定了防卫并无紧迫性。
但笔者注意到,其他讨债人的证词中多人提到,民警当时是离开了办公楼,有讨债人还送民警出去后并返回案发接待室。民警当时到底是继续调查还是结束调查离开,证人证言中是存在矛盾的。那么在没有其他权威详细的证据证明下,笔者认为应当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倾向于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具有紧迫性。
而且,民警的“讨债可以,打架不行”的告诫下,于欢母子欲与警察同时离开现场未果后,客观上造成了于欢精神上的崩溃,进而对限制其及母亲人身自由的不法行为进行了防卫,笔者认为也符合常理,并非对防卫紧迫性的随意扩大适用。
但拥有防卫的行为特征并不均构成正当防卫,还必须满足“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条件。这必要限度并未明文规定,但必要限度的衡量原则是显而易见的,即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应与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大致相当。
从故意伤害致死亡和重伤罪,与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不法行为,甚至侮辱罪对比分析,后者侵害的是人格权利、人身自由权和轻微健康权,而前者确实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和严重损害人的健康权。两相比较,高低立见。
本案中,于欢在防卫讨债人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的不法侵害过程中,持刀捅刺多人(其中一人还是背后被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明显超出了不法侵害可能造成其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因此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界限,应当属于防卫过当。
最后说点题外话
辱母案讨论到现在,民众呼声中大部分夹杂着道德伦理的判断,有人高喊于欢是条汉子,刺杀辱母者何罪之有?甚至有文章打出了“母亲被辱而不拿刀反抗,祖国被侵犯时谁会来保卫”的标题,仿佛本案的审理已经超出了法律控制的范围,而应上升到民族大义的高度。
诚然,杜志浩的行为无耻下作,他最后的死亡无人同情,落得个人人唾弃的下场也实属应得。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对生命的尊重也应该体现在对这些无耻之徒的生命尊重上。
于欢母子的遭遇让人同情唏嘘,本案既然已经在全社会引起了如此关注,相信山东高院的二审将会作出智慧、理性和公正的裁判。而智慧、理性和公正的体现则是既考虑于欢的情有可原,又考虑对逝去生命的尊重;既体现对个案的公平,又保持社会的整体平衡。
我们相信法律,我们拭目以待。
辱母案|为什么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
作者:法纳歆爷来源:法纳刑辩

从3月24日开始,整个微信群、朋友圈已经被聊城刺杀辱母者案搅得昏天黑地。从刑法专家到微信小民,所有人似乎都在积极参与本案的社会大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