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贷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7年11月3日,国内网贷公司“和信贷”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发行价每股10美元,开盘即上涨50%,总市值一度高达8.5亿美元。这是继宜人贷(2015.12.19上市)、信而富(2017.4.

2017年11月3日,国内网贷公司“和信贷”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发行价每股10美元,开盘即上涨50%,总市值一度高达8.5亿美元。这是继宜人贷(2015.12.19上市)、信而富(2017.4.28上市)、趣店(2017.10.18上市)之后,在美国上市的第四家中国网贷公司。
与此前因高调上市和创始人争议回应而深陷舆论漩涡的“趣店”一样,“和信贷”的主营业务也是网络借贷,也有着短短三年从亏损到巨额盈利的辉煌轨迹,而这一向上的发展曲线,在本年度都实现了飞跃式的上扬。数据也许更为直观:“和信贷”2017第二季度净利润890万美元,同比增长585%,“趣店”截至2017年6月末的净利润为9.73亿元,同比增长8倍。
如此巨额的利润,大部分都来自网贷平台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及各种费用。在网贷平台扎堆赴美上市、运营方和投资人盆满钵盈的造富奇迹背后,掩藏着千千万万被高额利息压垮在破产边缘的借款人。近年来,关于网贷受害者的极端事例屡见报端,引发了广大范围的关注。本文将对网贷的定义、贷款模式及网贷高息是否合法进行分析。
何为网络借贷?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网络借贷的定义是: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
上述两类贷款平台的性质不同,在P2P网贷平台中,平台只是中介,提供贷款的是平台上的个体;而网络小贷平台本质上仍是小贷公司,由小贷公司发放贷款。按照《指导意见》,在P2P网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网络小贷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是不争的事实,但其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定义采取了概括加列举方式,指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范围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其中并未明确列入小贷公司。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未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
从现有金融监管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司法实践中,亦通常将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参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如最高院对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城北分公司与马光辉、陈蕾等企业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010号)的裁定: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一、二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认定罚息错误一节,二审法院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之规定,结合本案中城北分公司系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在贷款利率及罚息上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范并无不妥。”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引起的借款法律纠纷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网络小贷系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贷公司利用互联网提供小额贷款,自然同样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网贷的高额利率是否合法?
目前主流的网贷产品有两类,消费贷和现金贷。消费贷主要指在一定消费场景下,由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收款方支付资金,消费者向平台分期还款,例如花呗、京东白条。现金贷一般指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无场景的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借款人直接从平台申请现金借款,平台对借款人的使用用途一般不加以限制,方便快捷但利率奇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对借贷利率规定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和36%, 24%以下区域属法律保护部分;超过36%的部分则被绝对禁止,即使已经支付也可诉诸法院要求出借人返还;对于24-36%的这部分费用,则属自然债务区,已履行的不再返还,但尚未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果债权人就该部分费用诉讼至法院,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网贷利率同样适用上述关于利率限制的规定,但现实操作中,网贷平台通过各种方式收取的实际利息远远高于36%。就笔者收集的媒体报道案例来看,网贷高息的背后往往埋着以下两个陷阱:
陷阱1:出借时扣除部分本金
网贷平台在发放贷款时常以各种名义扣除借款本金,如笔者在某网贷平台上试验申请借款10000元,需要扣除信息认证费、风控服务费900元,实际出借款只有9100元。
这种做法影响了借款人正常使用资金,片面加重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即使网贷平台以信息认证费和风控服务费等名义扣除本金,司法实践中一般仍会认定其实质为放款时预先扣除借款利息,判决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还款并计算利息。
陷阱2:在约定利率外以其他名义收取高利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对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并存时的处理作出规定,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但未明确规定借款期限内的实际借款成本是否适用两线三区的限制,网贷平台往往会在收取利息的同时约定名目繁多的其他费用,如服务费、手续费等,利用这些擦边球手段收取借期内的高额利息。
从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和避免债务人过高负担与本金不相称的义务考虑,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年利率24%和36%的两线三区限制,应当同等适用于借款期限内的实际借款利息,包括利息和其他名目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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