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汽车贷款按揭纠纷案

来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西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钱某、李某追偿权纠纷 01起诉原因 被告钱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10日,被告钱某为购买车架号为LPAA**876的谛艾仕*C2号牌小型轿车,与李某一同在中国工商银行

西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钱某、李某追偿权纠纷
01起诉原因
被告钱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10日,被告钱某为购买车架号为LPAA*876的谛艾仕C2号牌小型轿车,与李某一同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贷款金额90000元整,贷款期限3年,报送利率为3.51%,首月还款额为3193元,其后每月还款本息额为3157元,同时约定,二被告应于2018年5月开始,每月15日前向户名为钱某,卡号为6287的银行账户内存入足额款项,原告为二被告的该笔9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发放后,二被告仅仅偿还了2018年5月和6月的按揭贷款,后二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其贷款偿还义务且累计长达二个月之久,后经中国工商银行多次催告,二被告与原告就原告代其偿还银行剩余按揭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二被告同意以其所有的谛艾仕*C2号牌小型轿车作价70000元向原告抵扣部分代偿款项,剩余代偿款项28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6个月内向原告还清。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向钱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 62
87)一次性转账90657.23元,代二被告一次性偿还了银行贷款90657.23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仍未向原告清偿代为偿还的28000元及利息,为此,原告曾多次向二被告追偿,但二被告均置之不理,二被告的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特依据《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具状法院!
02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10日,被告钱某为购车与被告李某通过原告一同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90000元,贷款期限为3年,首月还款3193元,以后每月还贷3157元。同时原告提供的还款须知约定,二被告应从2018年5月起,每月15日前向户名为钱某的工商银行卡内存入足额款项,原告为二被告该笔款项提供贷款责任担保。贷款发放后,二被告仅还了部分款项,再未按时向银行还款。经银行多次催促,2018年10月17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协议,以二被告所购车辆由原告出卖折抵部分贷款后,由原告代被告归还完银行本息。二被告当天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钱某,配偶李某今欠西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表人:张某),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限定在6个月内还清,截止日期为2019.4.17前,如违约每月加收600元利息,并保留银行起诉的权利。欠款人:钱某,配偶李某,2018.10. 17”。2018年10月18日原告以法人赵某户名向中国工商银行钱某户名银行卡转款90657.23元,结清钱某名下的车辆贷款。此后二被告仅支付了欠款利息1200元,欠款一直未支付原告。2018年7月, 原告以诉称诉至法院。庭审中,为证明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个人汽车贷款调查表,银行贷款购车及监管费用明细协议表各一份, 证明二被告共同贷款90000元购车,期限3年,月还数3157元;
2、还教须知、网上银行转款凭证,银行电子回单各一份,证明被告贷款逾期后,经银行催促,原告代二被告结清贷款90657.23元;
3、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书写欠条一份, 但未按欠条履行还款义务;
4、微信聊天记录2份,证明被告只还了1200元利息,其余利息未清偿。
经质证, 被告钱某对证据1、2真实性证明目的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到底欠款多少,被告并不知情;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不认可证明目的,当时说的三个月还完不计利息;为证明答辩主张,披告钱某提供微信转款记录2份,自己共给原告工作人员转账2次17000元,这个钱在欠条的28000元里是否减掉不清楚。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转账在先,打欠条在后,欠条是双方算账的结果。本案经调解,因双方存在差距,调解不立。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欠原告款项有其亲笔所出具的欠条为据,被告对其真实性也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二被告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按约定归还,其逾期未还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一节、其约定的标准过高,法院依法予以调整;至于被告辩称欠款数额有误,其并无有效证据提供,法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钱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8000元,并从2019年1月18日开始按年息24%承担欠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2.5元,原告承担42.5元,二被告共同承担260元。
03办案报告
本案是一起追偿权纠纷案。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王鲁鲁、李东东律师担任西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钱某、李某追偿权纠纷案的一审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积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以最大化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原则,扎实准备庭审材料。代理人认为:
一、被告钱某、李某通过原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贷款90000元买车,贷款期限3年,原告为二被告该笔款项提供贷款担保责任,贷款发放后,因二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再未按时向银行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代二被告偿还了剩余贷款;
二、原告向二被告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担保法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使追偿权的条件。代理人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代委托人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和代理词,密切跟进法院审理步伐。本案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二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认可。最终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8000元,并从2019年1月18日开始按年息24%承担欠款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经过我方律师的辛勤努力和当事人的密切配合,最终以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结束此案,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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