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证人是涉外诉讼的一项重要武器,但作为外行的法官或仲裁员在面对左右矛盾的专家报告时,其一般很难就专业问题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实务中,基于试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评判标准,甚至是专家证人的工作经验,学术理论功底的程度都各不相同,因此经常会出现专家证人之间就同一事实给出天差地别的结果。在此情形下,法院或仲裁庭就不得不结合案件特性和专家证人的庭审表现来做出相应取舍,并据此作出最终裁判。
一、裁判文书中需要具备充分的说理
基于案件审理公平性的因素,以及Flannery v. Halifax Estate AgenciesLtd(t/a Colleys Professional Services)(2000) 1 WLR 377上诉庭先例描述的一样,法院或仲裁庭都需要在判决书或裁决书中针对专家意见给出是否采纳的足够理由。该要求一方面有助于法官认真断案,避免其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为二审法院法官审查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问题提供便捷,例如Flannery v. Halifax Estate Agencies Ltd(2000) 1 All ER 373先例、Sandry v. Jones(2000) 7 WLUK 114先例、Dyson v. Leeds City Council(2000) CP Rep 43先例等大量案件都表明了,如果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没有就专家意见的取舍给予充分的理由,导致败诉方无从知晓其为何败诉,则当事人可以据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法官没有必须遵循专家报告的义务,如果法官拒绝采纳某个专家报告的意见,则其应当在判决书中释明存在其他更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去支持其自身观点,否则仍将存在被二审法院推翻的风险。
二、冲突意见的采信态度
在面对当事人提供的专家证人意见存在一定冲突时,法官需要在判决书中就涉及双方专家意见之间冲突的部分作出决断。实践中,其既可以选择赞成一方观点,也可以选择适用部分,甚至可以在当事人双方专家证人就争议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仍基于自由裁量权选择摈弃这一观点。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的专家意见有别于事实证人,当事实证人之间形成一致意见时,法院通常可以据此认定相关阐述符合法定事实的情况,然而专家意见是一种具有主观意思表示的内容,因此即便专家证人之间达成了一致,法院仍可以基于案件情况给出其认为更为公平且合理的认定方式,只要法院具备充分的理由并在判决书中予以描述即可。例如在Wilsher v. Essex AHA(1988) AC 1074先例中,就是因为法院没有对两边存在冲突的专家意见进行充分说理,进而最终被贵族院的大法官发回重审。
三、专家意见的认定标准
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庭对于专家意见的认定标准在实务中都没有任何的法律规范进行参考。因此,审理者唯有遵循先例来对专家意见的分量进行核查,例如其通常会对专家意见所依据的理论是否公知、其说理是否存在逻辑障碍、结论推理是否存在矛盾、试验技术是否科学、场景是否客观、专家在庭审中特别是在交叉盘问中的表现是否令人信服、专家意见是否存在偏见、专家身份是否受到行业认可等事项进行考察。虽然该认定标准无法确保审理者的专业能力一定能够在裁判时达到专家的程度,但至少能客观确保其在考察每一名专家证人时所适用的标准均是统一的,此举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帮助其综合考量各项意见之间的分量并从而作出正确判断。
综上,专家证人的认定对于外国法院而言仍是一个技术活,其需要就专家证人交叉盘问后的表现及其专业背景进行梳理,来判断该专家证人身份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官还需要对专家证人所发表的意见进行决断,特别是当专家意见之间存在矛盾时,则更需要对其进行详细且充分的说理,告诉当事人其为什么采纳其中一个专家证人的全部或部分意见,同时又为什么拒绝采信另一专家证人的全部或部分意见。如果法官在说理部分没有费心费力,而意图通过例如“专家证人在庭审中的表现不佳”等概括式的语句来予以阐述,则极有可能出现被二审法院推翻的情形。这也同时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全力协助专家证人更好的为法院提供服务,以期让法院全面了解专家证人的个人经历和对某类专业问题的权威性。此外,代理律师在结案陈词中也可以重点就专家证人的优势和庭审表现等进行具体描述,以供法官或仲裁员在裁判中予以援引,尽可能减少因为对专家意见说理不充分最终被二审法院撤销案件的情形发生。
专家意见在外国司法裁判中的取舍
作者:李旻来源:汉盛律师

专家证人是涉外诉讼的一项重要武器,但作为外行的法官或仲裁员在面对左右矛盾的专家报告时,其一般很难就专业问题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