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来了,你准备好休年假了吗?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随着世界杯的愈发临近,不论是去俄罗斯现场观赛,还是在家吹着空调喝着啤酒看完球之后睡个懒觉,相信各位球迷心里早就打起了请假的小算盘。
前言
随着世界杯的愈发临近,不论是去俄罗斯现场观赛,还是在家吹着空调喝着啤酒看完球之后睡个懒觉,相信各位球迷心里早就打起了请假的小算盘。但随着年假制度的逐渐普及,究竟怎样才可以休年假则成为了劳资双方都需要面对的问题。
据笔者粗略统计,2017年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近两万件劳动争议案件中,近四分之一都涉及到带薪年休假问题,可见带薪年休假引起的诉讼之多。而今天笔者要和大家探讨的是年休假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谁有资格休年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


一、什么是“连续”?
首先,2009年人力社保部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这一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变更不影响对“连续”工作的认定。也就是说,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仅为工作时间上的连续,而非工作单位的连续。
但上述文件并未对何为“工作时间的连续”进行细化规定,因此实务中对于“连续”是否允许短时间的中断、中断多久可以“视为连续”等问题仍没有确切、统一的标准。
对于这一问题,重庆先给出了自己的解答。
地区:重庆
观点:中断不超过一个月可以视为连续,超过一个月则需要重新计算
2009年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连续工作”做了进一步解读。根据该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以是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其中在同一单位或者不同单位间的工作时间不得间断超过一个月以上。超过的,其连续工作时间重新计算。
典型案例:(2018)渝01民终2578号
该案中,劳动者岳玲与达兴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7月31日终止,后于2015年10月10日再次建立,距双方上次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已间断超过一个月。故法院认为岳玲的连续工作时间应重新计算,其自2016年10月9日起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笔者认为,该规定较为符合实际生活,既保证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时间期限寻找新工作。并且该规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劳动者在连续工作的前提下不可重复休假、不可休假过长的精神相统一。
至于重庆以外的地区,是如何对“连续”进行认定的呢?
根据笔者的研究情况来看,目前其他地区并无相关规定。如北京要求劳动者需“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但何为“不中断”、何为“连续”,是必须一天接一天,还是可以一月接一月,目前还并无定论。
二、只要曾经存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享受年休假?
若劳动者在过去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经历,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存在工作时间上的间断,是否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还是必须重新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目前针对这一问题,在全国范围内仍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理解。接下来,笔者将以北京和深圳、上海为例进行说明。
地区:北京
观点:只要劳动者有过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即使在入职新单位前存在工作时间上的中断,亦可直接享受带薪年休假
典型案例:(2014)二中民终字第09206号
该案中,劳动者黄荣明2011年10月17日入职派博公司,并于2012年8月17日离职,该段工作时间不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但黄荣明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于2007年7月6日至2010年7月5日曾在另一公司工作,连续工作时间达到12个月。最终法院以黄荣明在过去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工作经历为由,判决支持其在入职派博公司的当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对于北京市二中院的这一审判观点,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公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予以认可。该解答第十八条明确指出,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从北京二中院的判决以及北京高院的解答中不难看出,目前在北京地区,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其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经历,均可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的当年享受带薪年休假。
看完北京,我们再来了解一下其他地区的情况。
地区:深圳、上海
观点:劳动者在入职新单位时存在工作时间上的中断,则需以入职时间重新计算12个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后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时间的间断,则需要重新计算“连续工作时间”。
深圳地区典型案例:(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517号
该案中,劳动者刘江波2011年6月30日从上一用人单位离职,2011年7月6日从入职仕邦公司,在7月1日至7月5日期间,存在5天工作状态上的中断。故法院认为刘某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只有其在仕邦公司工作满一年,即2012年7月5日之日起,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上海地区虽未有明确条文的规定,但笔者检索研究了上海地区的案例后发现,在实务审判中,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前存在工作时间的中断,无论中断时间长短,“12个月”的工作时间均需重新计算。
上海地区典型案例:(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25号
该案中,劳动者陈广兵的社保缴费情况显示,上一单位于2014年9月5日为其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发网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为其办理了社保转入手续,其2014年9月的缴费状态为暂停缴费。故法院认为,陈广兵在进入发网公司工作之前处于离职状态,工作时间存在间断,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三、建议
笔者通过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研究,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通过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资料等材料了解劳动者以往的工作状况,尤其是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的时间,并注意通过劳动合同等书面文件明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在对上述两个问题均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地区,用人单位可通过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自行解释。如规定“新入职员工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时间既包括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也包括员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但员工若在进入本单位时存在一天以上工作时间的间断,则以在本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为起始重新计算”。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