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情邀请哥们到家中喝酒,不料竟有人暗藏“贼”心, 惦记上了朋友家中的金首饰,于是趁人不备藏入囊中,淡定离开后将金首饰变卖。近日,汪清县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冯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2日下午,曾有盗窃前科的被告人冯某在汪清县张某1家中喝酒时,进入张某1女儿张某2的卧室看猫和鸟,发现床尾开着的抽屉中一个黑色首饰盒内有金戒指2枚、金吊坠1个、金首饰1件,冯某将四件金首饰藏入自己的裤兜后离开,后将以上金首饰予以变卖。经鉴定,以上金首饰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时期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348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退赔张某2的经济损失3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部分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交友需谨慎,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切勿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家中金饰被盗走 终是酒友下了手
作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热情邀请哥们到家中喝酒,不料竟有人暗藏“贼”心, 惦记上了朋友家中的金首饰,于是趁人不备藏入囊中,淡定离开后将金首饰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