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本次《管理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时代”正式来临。
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的内容来看,《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之一是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作为存储、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亟需依法推动服务提供者主动健全安全保障措施,提升安全风险预警防范效果。因此,我们下面就来梳理一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新规出台的背景下有哪些合规义务。
首先,须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确切范围。根据《管理规定》第二条,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可见,《管理规定》界定的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范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又与区块链相关的机构或组织,都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其中包括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信息发布的、加密数字货币存储的、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媒体信息发布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App等区块链项目、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区块链钱包、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等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作支持的底层技术必须是区块链技术。因此,单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媒体(包括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并非《管理规定》所规制的范围。
另外,我们理解区块链信息服务也要通过互联网,因此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也会受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且其效力级别比《管理规定》更高。
目前业内比较普遍的组织架构是在内地设立区块链技术公司,在新加坡、香港等地设立基金会,还有一些以社群方式活跃的组织号称自己“既非公司,也不是个人”,但是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就会落入《管理规定》的管辖范围。
因此,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的规制下,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如下合规义务:
1.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2.制订并公开平台公约和管理规则,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
3.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于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4.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这里可以参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内容理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7.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8.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主要包括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
9.如有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
10.完成备案的应当在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对于各行业参与者来说,要尽快依规进行技术安全、实名认证等工作,对平台进行清查和优化。与此同时,行业参与者应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合规意识,及时关注相关领域的监管政策和变化,以确保长久的合规经营。
根据《管理规定》的备案要求,我们理解:无论服务是基于公有链、私有链还是联盟链,社会公众都有可能成为其提供信息服务的对象,即使成为链上的节点有一定的准入机制,也并不意味着服务是面向特定对象的。因此,在判断是否落入备案范围时,应着重考虑服务面向的对象,而不应仅仅基于链的类型或准入机制下定论。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进行备案;而针对《管理规定》生效之前已经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补充备案的期限是《管理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即2019年3月中旬之前必须完成补充备案。
结合近期发布的两个重磅区块链监管文件,即2018年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风险集资的风险提示》(简称《风险提示》)和2019年1月10日发布的《管理规定》,监管当局对区块链项目的监管核心是去伪存真。针对假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诈骗等融资炒币活动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侦查机关已经开始介入;而对于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项目,《管理规定》将通过备案制度促进它们的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管理规定》的发布,中国区块链监管框架的搭建已基本完成,为今后区块链应用的落地奠定了基础。我们建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对照《管理规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迎接2019年中国区块链产业发展的新局面。
新规实施,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哪些合规义务?
作者:陈翠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并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