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如今中国民间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根据“无讼”查询,近几年来离婚案件高居不下,与其对应诉求返还“彩礼”的请求也在逐年增加,河南省在关于彩礼的裁判文书的数量处于全国前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该条解释可为指导性条款,不能机械适用;实务中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综合各项因素进行裁判。本文通过对裁判中“返还彩礼”的相关案例进行梳理分析,欲归纳司法实践中该规则适用之标准,以供同仁探讨学习。
正文
从法律角度来看,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但给付彩礼并非是单一的无偿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行为;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能成就,登记结婚的履行是所附条件生效的要求。如果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未达到合同设立时的合意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于解除,所请求“给付彩礼”的基础不予存在,即返还给赠与人。
01
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也未存在同居关系,应当返还。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礼节性馈赠,不属于彩礼款的范畴且物品价值不高的,可依法不予返还。
【案例一】南乐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民初字第1052号
本院认为:缔结婚约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生活的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按照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江海燕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同居生活即解除婚约,被告江海燕做为婚约当事人与做为彩礼款接收人的被告侯淑英接受的原告给付的彩礼款,依法应返还给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江XX、侯XX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与被告订婚过程中原告给予被告的物品,因该物品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原告给予被告的礼节性馈赠,不属于彩礼款的范畴且物品价值不高,可依法不予返还。
02
双方未办理登记,存在同居行为的,应结合双方是否同居、同居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适当返还;但是双方共同生活,并且生育子女的彩礼不再返还。
【案例二】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6民终532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姬某与王某双方于××××年××月在世纪广场跳舞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开始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关系现已解除,故姬某要求王某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结合双方谈婚过程中双方是否同居、同居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适当返还。
【案例三】柏乡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4民初472
本院认为:原告常晓裳与被告李少硕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生育女儿,李某关于原告常晓裳是否返还彩礼,因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已经一年以上,并且生育了子女,因此彩礼不再返还。
03
离婚诉讼中,法院必然对双方财产的分割和返还一并进行处理,关于返还彩礼诉求,不需要当事人提反诉。
【案例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申586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某在结婚前给付常某彩礼款158000元,有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申请人主张没有收取过被申请人任何彩礼,但在一审法院2016年5月18日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申请人承认收到过申某的彩礼9万元;一审中一审法院对媒人曾爱香作了询问笔录,能够证实申请人收取被申请人彩礼的事实,故申请人认为没有收取被申请人任何彩礼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同居时间短、彩礼款数额较大,故原一、二审判决对申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在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的同时,必然对双方财产的分割和返还一并进行处理,不需要被申请人反诉。
04
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给付行为属于彩礼性质,缺乏充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6426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依据本案中的证据确认周某给付尹某彩礼的数额,另通过分析双方生活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确认尹某应返还的彩礼数额适当。二审法院不予调整。同时关于周某父亲给付李某11万元的性质亦因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彩礼性质,因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返还请求适当。另外关于房屋装修款,周某主张给付李某10.8万元现金用于房屋装修,李某予以否认。鉴于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且周某的父亲曾与李某存在的恋爱关系,因此该笔款项即使存在亦无证据证明系彩礼性质,因此周某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周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小 结
本文通过对解除婚约关系时,法院针对当事人返还彩礼诉请的裁判规则进行部分整理归纳,首先,在裁判中人民法院不仅以法律规定为主线,还需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项综合因素维护双方利益裁判;其次,彩礼的返还需以是否进行婚姻登记为基础,同居期间长短和其他因素为条件酌情认定返还;诉请返还彩礼仍需提供证据证明其给付财务行为属于彩礼性质;最后,离婚诉讼中要求再次返还,法院会一并审理无须进行反诉。
关于“返还彩礼”的裁判规则
作者:秦宁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前言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如今中国民间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