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不止于思维,而是聚焦于思维方式下的财富规划实操。一则案例带我们读懂法商思维在财富规划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案情素描
被继承人李华和沈晓系夫妻。2016年9月13日被继承人李华、沈晓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同日,被继承人李华、沈晓及指定的保险受益人沈微与保险公司又签订了保险合同补充协议和房屋抵押合同。
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投保人指定的继承人沈微作为主险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的唯一遗嘱继承人。且投保人承诺,遗嘱作为补充协议的附件,为投保人生前立下的最终遗嘱。除非事先通知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将不再就主险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及相关权益作出不同的遗嘱或者赠与等处分行为。
2016年10月26日,李华等人就上述签订的3份合同进行了公证。同日,李华及沈晓立下公证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房产将由沈微继承,以此作为保险合同附件。
2017年6月26日、7月10日被继承人李华两次向保险公司邮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函》,要求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是后续并未落实变更事宜。
2017年9月1日,被继承人李华前往公证处对2016年10月26日立下的遗嘱做《撤销遗嘱声明书》公证。
2017年9月14日,被继承人李华委托两名律师立下代书遗嘱一份,将自己名下的房屋产权做了不同于公证遗嘱的分配。
两被继承人死亡后,代书遗嘱继承人将公证遗嘱继承人沈微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代书遗嘱继承房产剩余价值。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2016年10月26日的公证遗嘱系唯一、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保险+遗嘱:财富传承的双重保障
这是一份涉及遗嘱、保险合同的继承案件,但是判决结果相对明晰、确定。而对于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就是2016年各方签订的主险合同、补充协议和附件遗嘱。即,保险和遗嘱的双重保障为沈微的遗产继承筑造了坚固的护城河。
最为关键的条款是三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遗嘱效力条款:投保人保证并承诺,本协议经签订生效并公证后,本协议附件《遗嘱》为其生前立下的最终遗嘱,除非事先通知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将不再就主险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及相关权益作出不同的遗嘱或者赠与等处分行为”。
此种承诺在2016年10月26日经公证处公证后便产生效力,后续不得随意更改。这也是被继承人后续多次更改行为无效的最直接原因。
因为更改前并未征得保险人同意,所以撤销公证遗嘱并自行订立代书遗嘱的行为对沈微及保险公司并无约束力,否则即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被继承人死后,遗产仍应当按照公证遗嘱进行分配,即由沈微一个人拥有遗产。
试想如果各方并未事先对遗嘱进行优先效力认定,也未对保险人在遗嘱制定方面的权利进行认定,则被保险人后续变更遗嘱的效力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此时的沈微纵使之前做了再多的工作也无法抵抗被继承人继承意愿的变更。
财富规划,法商思维先行
上述案例中,各方通过遗嘱倍增了保险合同这一金融工具的稳定有效,保险合同又反过来奠定了遗嘱这一法律工具的效力位阶。保险和遗嘱相结合,对于被继承人而言提供了生前养老保障;对于继承人来说则是进行了一次安全的、可抗外力的财富传承;对于保险人来说,稳定和巩固了保险合同的安全有效履行。
守富时代,我们更注重财富的安全增长、有效传承。法商思维起底财富规划的全面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因为法商思维不止于思维,而在于思维方式下的财富规划实操——用法商思维思考问题,用法商思维解决问题,用法商思维落实对策,你get了吗?
法商思维应用实操,从一份判决说起
作者:陈妮妮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法商不止于思维,而是聚焦于思维方式下的财富规划实操。一则案例带我们读懂法商思维在财富规划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案情素描 被继承人李华和沈晓系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