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庭与审判团队的功能定位与内在关系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摘 要 内设机构改革及审判团队建设是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要司改任务之一,围绕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及确保审判权运行的原则,本轮改革中建立了新的审判庭及审判团队。

摘 要
内设机构改革及审判团队建设是当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要司改任务之一,围绕尊重法官主体地位及确保审判权运行的原则,本轮改革中建立了新的审判庭及审判团队。新的审判庭及审判团队不同于以往的审判庭及合议庭,其具有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促进法院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等多项功能。然而在新的审判庭及审判团队建立过程中,两者的关系则成为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关键性问题。
本文从院庭长办案规则、法官自主管理对审判庭的监督与制约、审判团队集约化管理与灵活性调整的互补问题入手,提出对策建议,为审判庭与审判团队建设提供素材。
基于S市中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索的思考
开展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正式提出探索审判团队建设;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纲要”)中强调,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机构职能体系,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组织改革内设机构改革。遵循上述文件精神,本轮内设机构改革的主要目标有两点:一是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且符合审判规律的内设机构,二是建立专业化、类型化、职业化的审判团队。基于此,S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推开内设机构改革,将审判团队建设作为本轮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重头戏”,形成“院党组——审判庭——审判团队”的管理模式,力求将突出法官主体地位、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落实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精神融入其中。在探索过程中,逐渐释放出了提质增效的改革红利,但随着审判团队取代合议庭,也出现了审判团队与审判庭功能定位与内在关系不明的改革问题,这一问题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内设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当前正处于内设机构改革的初期阶段,各地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当中,对此问题鲜有研究,本文聚焦此主题,结合探索实践中的获得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的功能定位,厘清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的关系,为本轮改革推向深入提供素材。
一、问题提出:审判团队定位及与审判庭的关系面临质疑
根据本次改革精神,2019年5月底,S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了本次内设机构改革,将全院审判力量按照案件类型、数量及审判规律进行了重组和整合,取消了原有的审判庭和合议庭建制,组建了29个审判、执行团队,8个审判庭(包括执行局),全院审判力量均下沉至审判团队,在最大限度内保障了全院审判资源向审判一线倾斜。
(一)审判团队及审判庭设置原则
改革后审判团队及审判庭的运行本着以下四个运行原则:一是采用“大部制”审判庭方式,改变以往的分散性的审判庭设置,按照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家事、执行六大类进行组合,在“大部制”审判庭之下具体设置审判团队;二是采用专业化审判团队模式,按照案由设置审判团队,每个审判团队均有固定受理的案由,在此之外的其他不属于审判团队固定受理的案由采取随机分案的方式,在各个审判团队法官中进行分配;三是采取法官助理与法官固定搭配的模式,审判团队按照案件数量、性质、难度等因素,由4至5名员额法官组成,每名法官固定配置一名法官助理,在带教法官的带领下,辅助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四是采取随机分案与随机组成合议庭的模式,为避免将审判团队与改革前的合议庭相混同,在案件分配和组成合议庭时均采取随机分配,审判团队受理的案件在团队法官内进行随机分配,由随机分案系统在案件分配时即随机组成合议庭,原则上由该案的承办法官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由团队内其他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

(二)审判团队及审判庭设置的积极作用
上述改革改变了以往内设机构模式,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一是从审判权运行角度,通过扁平化管理,有利于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在以往合议庭和审判庭的模式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难免受到固定合议庭审判长的审批干预,不利于落实“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独立办案产生了制约,而当前扁平化管理,取消固定合议庭,而是让承办法官和随机组成的合议庭在具体承办的案件中享有决定权,彻底消除了以往固化合议庭模式下的影响,为法官独立审理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从公正裁判角度,通过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有利于确保类案裁判统一。以往一类案件可能分配至众多法官办理,在裁判过程中,难免出现各个法官在自由裁量方面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差异,造成类案裁判不均,更有甚者可能出现裁判严重失衡,而按照案由进行专业化设置的审判组织能够消除类案裁判不一的情况,由少数法官办理一类案件的做法能够保证少数法官在一类案件自由裁量方面达成共识,维护了判决的稳定性;三是从人才培养与管理角度,通过固定搭配,能够确保人才培养的连贯性。以往在人才培养方面,囿于人员流动性强等因素,不利于对后备人才的培养,而当前固定搭配的模式,使每一名法官助理均固定至与一名法官搭配,由该名法官负责法官助理的带教工作,极大促进了法官助理的成长成才;四是在廉政角度,通过取消固定合议庭方式,大大降低了法官廉政风险。以往固定合议庭的模式随之而来的就是审判队伍的相对固定,法官廉政风险较大,而随机分案和随机分配合议庭的方式,有助于改变法院内部控制设计,降低此类风险。
(三)中级人民法院设置审判庭的必要性探讨
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审判庭设置的困惑,有说法认为,既然已经设置了人员配备完善的审判团队,则不需要在审判团队之上再设置审判庭。诚然,当前内设机构改革中存在两类改革模式,一类是不设审判庭的方式,例如珠海横琴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方面不设审判庭,建立审判团队,审判权由法官集中行使,取消院庭长审批制,突出专职法官在审判执行中的主体地位;二类是设置审判庭的方式,如北京四中院着力构建以平台建设为抓手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等。此两种方式为当前内设机构改革的主流方式,结合“五五纲要”精神,我们认为是否设置审判庭不应当“一刀切”,而是要根据具体法院承担的审判职能、案件性质等多角度考虑,具体来说:
一是设置审判庭的做法“于法有据”,是否设置审判庭与是否违背改革精神不能简单划等号。“五五纲要”中明确表示,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优化内设机构设置,建立职能划分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审判庭当然是内设机构体系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设置审判庭的做法为改革精神所允许;二是是否设置审判庭需要因地制宜,由法院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法院的职能较多,案件受理数量较多,法官人数势必较多、审判团队也较多,此情况下如果取消审判庭,由审判团队直接负责全院审判工作,则可能造成效率低下等显而易见的管理问题,由此可见,不设置审判庭的模式一般适用于法官人数较少、受理案件数量不多的法院,如果进一步推广适用于法官人数较多、案件数量众多的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仍然是有难度的;三是中级人民法院除承担基本审判职能外,审判延伸职能较多,因此较为适合设置审判庭。与基层法院相比,中级人民法院除正常审判职能外,需要承担监督辖区内法院审理情况、呈报需要上级法院协调解决问题的各项综合职能,所承担的全局性、综合性职能较多;四是设置审判庭有利于解决审判庭内部、与其他中院等兄弟法院、辖区法院的适法统一问题。因此在具体的审判团队上设置审判庭符合其审理规律,有助于实现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职能。
(四)审判庭与审判团队的关系问题呼之欲出
在此轮改革中,S市中级人民法院保留了审判庭的设置,采取了“审判团队+审判庭”的模式,在保留审判庭的情况下,针对审判庭与审判团队之间的关系存在下列三点突出疑问:一是部分观点认为,“审判团队+审判庭”与以往“合议庭+审判庭”的模式相似,改革将难免“换汤不换药”之嫌;二是认为此次改革旨在“去行政化”“扁平化”,而保留审判庭将不利于实现上述目标;三是认为庭长与团队长之间的职责存在重复,双方在审判权博弈过程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庭长权力松散,另一种是审判团队长权力松散,不论是哪种博弈结果,都可能造成管理效率底下,内部消耗增多,不利于实现优化内设机构的改革目标。
上述三个尖锐问题,可能是在本轮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保留审判庭建制的法院均会遇到的疑难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事关本轮内设机构改革,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中内设机构设计的合理性等关键问题,而且事关改革的成效问题。在面对审判庭的保留有其内在必然性、合规律性的前提下,上述问题的出现并非改革目标与改革实践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而主要是由于对改革精神理解、贯彻不到位导致的。不难看出,上述问题的症结在于以下三个误区:一是“审判团队”与“合议庭”的定位误区,二是改革后的审判庭与改革前的审判庭之间存在定位误区,三是在审判庭与审判团队的行政管理职能上存在误区。走出上述三个误区,需要明确本轮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的功能定位,厘清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的内在关系。
二、问题关键: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的功能定位
(一)审判团队的功能集中在行使审判权
审判团队制度的落地旨在通过压缩司法官僚层级使法官真正成为司法决策的主体,从而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地奠定基础。该项改革致力于解决原审判庭架构下审判行政两手都抓所导致的职能“交错与混合”。正是基于上述目标,我们取消原有的审判庭与合议庭,将审判职能与行政职能划分开来,设置了新的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目的即在于让审判团队,具体来说即承办法官掌握审判权,让审判庭掌握行政权,使两者泾渭分明。
原有合议庭之所以可能影响承办法官独立履行审判权的症结在于,原有合议庭将合议庭内行政权及审判权均集中在审判长手中,审判长在合议庭内人员调动、绩效管理甚至案件审判结果方面均具有较大权力,导致案件的合议庭集体决策制异化为审判长决策制,直接影响了合议庭内承办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直接取消合议庭,让法官分散独立办案从管理学上来看,会导致效率底下、管理成本大大增加的后果,具体来说,一是分散管理的模式在法官人数众多的法院,将会导致管理成本增加,导致法院管理层管理效率下降,重要决策无法立即推行至大部分法官;二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前提是法官的职业能力相近,否则部分法官的审判能力较弱,部分法官审判能力较强,则会导致法院内部法官审判质效不均衡,影响个案审判效果;三是分散管理将导致队伍建设不可持续,分散管理无法有效捕捉法官在教育培训、职级晋升、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需求,使队伍建设存在漏洞,不利于法院队伍的有序健康发展。
由此可见,如何在最大限度上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够将保障审判权的顺利实现,需要建立一个相对松散但又紧密的组织,既能够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官连接起来,不至于导致管理效率底下,这就是“审判团队”建立的初衷与设想,也成为审判团队构建的原则。由此可见,审判团队的主要功能在于审判权的行使,一是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扰,虽然法官隶属于审判团队,但是审判团队与以往合议庭不同,在案件办理时没有固定的合议庭,即使随机分配合议庭,承办法官原则上担任审判长,对案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实现“审理者裁判”的目标;二是保障合议庭集体决策制的健康行使,合议庭制的核心在于集体决策,在审判团队下的集体决策时,每一名参审法官都可以平等的发表自己的观点,不必受到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审判长的约束;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进行专业化细分并形成审判团队,该类审判团队的形成也是基于特定的案由,而非基于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审判团队的设立体现了 “松散的审判权联系”与“紧密的团队组织”两个显著特征。
(二)审判庭的功能集中在行使行政管理、审判管理、综合管理

相较审判团队主要围绕保障审判权行使这一宗旨,内设机构改革后的审判庭的功能则呈现出集中性、综合性、调整性等特征。从功能内容来看,内设机构改革后审判庭的功能继承了原审判庭的部门功能,如行政管理功能、综合管理功能;削弱了原审判庭的部门功能,如审判管理功能,削弱之处主要体现在对具体案件的审批权上,以及对案件的评议等实质性参与案件审理的功能。从各个功能的具体内涵上来看,也有所创新和发展。
功能内涵的创新与发展围绕着“去行政化”这一核心理念,具体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权,原审判庭下的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运行结合紧密,使审判权凸显出了浓重的“行政化”色彩,但改革后的审判庭以“去行政化”为导向,紧盯人事、绩效考核管理权,弱化院庭长案件审批权,进一步去除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现象。二是审判管理权,原审判庭下的审判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案件分配、合议庭组成、案件立案与结案节点管理等具有命令性的“刚性权力”,改革后审判庭在审判管理方面的权力主要体现在对案件随机分配制度的补充、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基于回避等合理事由的调整、对审判庭内收结案情况的统筹等兼具调整性的“弱性权力”,在审判管理中事先设定分案、合议庭组成等程序,由审判庭负责人对例外情况行使调整权。三是综合管理权,综合管理权是指对队伍建设及审判延伸工作的管理,如庭内党建队建等综合性事务、调研、信息、法宣、司法建议等工作的统筹管理,此部分管理改革后具有较强的“复合性”,由各审判庭负责人进行任务分配和统筹管理。
从上述改革后审判庭功能来看,改革后审判庭的功能具有下列明显特征:一是呈现出集中性特征,审判庭内除审判权外,其他工作均集中于审判庭层面,由审判庭负责人进行管理,随着扁平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庭今后将承担更多的任务,且各项任务均集中于审判庭层面;二是呈现出综合性特征,审判庭设置的主要功能也在于对综合性事务的处理上,审判庭内除案件审理的主要工作外,其他综合性事务均由审判庭层面承担;三是呈现出调整性特征,与以往做法不同,改革后审判庭对于审判团队以及具体法官、具体案件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事后的“调整权”上,对于例外情形,由审判庭负责人行使调整权,这一权力则与刚性的命令权不同,这一特性表现出了本次内设机构改革中尊重法官主体地位以及贯彻“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理念。
三、问题破解:构建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双向关系
从上述审判团队与审判庭功能的划分,不难看出,两者的定位清晰、功能明确,审判团队亦不等同于原有的合议庭。两者在综合性事务的管理上或有交叉,但审判团队与审判庭功能的明确是构建两者内在关系的首要条件,但在审判团队与审判庭的内在关系建设方面,也存在着“去行政化”与“留行政化”、“专业化”审判与“复合型”人才培养、“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审判庭综合管理”与“审判团队综合管理”四对矛盾,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建立起良性的“服从关系”、“互动关系”、“监督关系”与“审核关系”,以达到内设机构设置合理、人员管理效率提高的扁平化管理目标和审判权健康运行的审判管理目标。
(一)建立“服从关系”,解决“去行政化”与“留行政化”矛盾
在“去行政化”与“留行政化”的关系上,一方面,“去行政化”虽然是主要改革思路,但是不能简单将“去行政化”的概念与将行政化彻底从审判庭乃至审判团队中相剥离等同起来,走向过于强调“去行政化”的极端。从组织学来看,组织的结构与组织的功能是密切相关的,一定的组织结构,只有具有一定功能才有意义;而一定的功能,又必然依赖于一定的组织结构才能产生。一定的组织结构则需要有一定的等级框架,这是我们从组织学中不难达成的共识。在一定的组织框架内,特别是司法机关的组织框架中,必须保留一部分的行政管理权,以对组织内的人事和绩效考核等问题做出权威性的决定,此行政管理权的重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另一方面,“留行政化”虽然对于组织架构而言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保留的行政化架构和行政权而言,应当是将审判权排除在外的,行使审判权的逻辑是将行政权绝对排除在外的,如果有行政权的干涉,则将严重妨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因此在“留行政化”的前提下,必须将行政权与审判权严格割裂开。此外,在组织人事和绩效考核方面行使行政权,则亦要遵循行政权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行使保留的行政权。
(二)建立“互动关系”,走出“专业化”与“复合型”建设矛盾
目前S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团队构建则是以审判团队具体负责的案由和审理方式来确定,以刑事审判庭为例,刑事审判庭下设刑事速裁团队、毒品犯罪审理团队、金融犯罪审理团队、职务犯罪审理团队。因S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收案中,毒品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多且案情复杂、重大,因此审判团队也将此作为划分依据,划分为相应的团队。这一改革也给刑事审判带来了“专业化”的审理契机,具有培养专业型法官以及确保类案裁判统一的积极作用。但是在细分的专业化之路中,能够审理各类刑事案件的复合型法官将越来越难以培养,我们同样应当从人才培养角度,重视复合型法官的锻炼和培养,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在审判团队和审判庭之间构建良好的互动关系,由审判庭统筹解决,以打破由于审判团队过于固化带来的审判人员固化的问题。审判庭可以在审判团队的人员调换、人员培训、队伍建设等方面对此弊端作出弥补,例如规定具体的轮换时间、从审判庭层面进行综合性培训、从队伍建设方面提出人才带教制度等,以调动审判员的自身积极性,解决审判人员随同审判团队逐渐固化的问题。
(三)建立“监督关系”,解决“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矛盾
强调审判独立,是从审判权运行机制角度作出的选择,但审判独立并不代表审判不受监督,同时,审判监督也不代表对审判独立的侵害,应当正视审判独立与审判监督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审判权需要在监督下行使,众所周知,没有绝对的权力,否则将会出现腐败,审判权亦是如此,如果强调绝对的审判独立,则必定会出现审判不受监督、质量下降的弊端,因此,审判独立需要在审判监督的前提下运行。这就意味着,对于需要呈报讨论的案件,应当遵循“集体决策制”,呈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审判监督需要在尊重审判权独立的前提下行使,对于超出监督范围的,利用监督权对案件进行干预的“异化”情况,应当及时填写案件干预情况说明表,将此类情况的具体细节进行记录、备查。
(四)建立“审核关系”,解决“审判庭综合管理”与“审判团队综合管理”之间存在交叉的矛盾
针对上述在队伍建设及审判延伸工作的综合管理方面,审判庭与审判团队之间存在交叉,随着审判人员均下沉至审判团队中,审判团队具有着完成综合性任务的人力资源,审判庭层面则不具有完成综合性工作的人员配备,所以在综合管理方面,应当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综合管理的分配权在审判庭,审判庭负责具体领受综合性任务,而且综合性任务往往具有一定高度,需要在审判庭层面上加以分配解决,从功能定位上来看,审判庭负责将综合性任务进行量化,并按照任务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分配至各个审判团队当中;二是综合性任务的主体是审判团队,具体来说,审判团队具有较为完备的人员配备,且审判团队是负责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无论是从具体负责审理的主观因素,还是人员所限的客观因素,审判团队均是完成综合性任务的主体,这也是审判团队建设的题中之意;三是审判庭负责审核审判团队的综合性任务成果,对于需要以审判庭名义发表的综合性文件、稿件等,以及从审判庭层面上策划的党建队建活动,均需要得到审判庭的审核,以此为“抓手”做好综合性工作。
四、问题探索:审判庭与审判团队建设的建议
审判庭与审判团队的功能定位与内在关系在两者的互动之中逐渐明晰,内设机构改革在落地后还面临着与现有审判制度和配套措施的适应、磨合阶段,在运行过程中还需要进行“精装修”。从当下的改革经验来看,审判庭与审判团队的建设中还需要针对下列问题进行深化,一是院庭长下沉至审判团队办案的具体规则问题,二是法官自主管理与审判庭管理相互补充的问题,三是集约化管理与开放性调整的互补问题,就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以供改革实践参考。
(一)审判团队背景下院庭长办案规则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院庭长办案已经成为“常态”。以往院庭长办案采取组成合议庭的方式,与相关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办案,但在审判团队的改革背景下,取消了固定合议庭,那么院庭长办案时合议庭该如何组成将亟待解决。目前,关于院庭长办案有两种模式可以参考,一种模式是将院庭长编入固定的审判团队中,承办所在的审判团队的案件,由随机分案系统随机挑选审判团队内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模式是院庭长不编入固定的审判团队,而是单独进入随机分案系统,可能承办该审判庭所受理的各类案件,并由随机分案系统随机挑选本审判庭内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两种模式在随机形成合议庭上能够形成共识,但在是否进入固定的审判团队的问题上,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第一种模式的有利之处在于,院庭长可以在固定的审判团队中受理案件,提高了院庭长办案的效率;另一种模式的有利之处在于扩大了院庭长受理案件的范围。我们赞同第二种方式,即院庭长不进入固定审判团队的办案方式,理由有三:一是院庭长往往具有深厚的办案经验,长期办理一类案件,不利于最大限度发挥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积极作用;二是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院庭长应当主动承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案由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院庭长不进入具体的审判团队有利于随机受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三是院庭长受理案件相较其他承办法官较少,进入固定的审判团队则无实际必要。
(二)法官自主管理对审判庭管理的监督与制约
内设机构改革后,审判庭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司法体制配套措施相适应,并达到高度融合,才能够确保各项改革的彻底落地、司法责任制下法官主体地位的彻底实现,因此针对法官对于审判庭行政管理、审判管理、综合管理方面的疑问,必须要以“法官为本”的方式解决。2019年4月,S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突出了法官在审判权履行、审判管理、综合事务、队伍建设等工作方面的深度参与。基于此,则需要在实践中对法官自主管理与审判庭管理的功能定位和内在关系作出区分,从二者的运行模式来看,我们认为,对于上述管理应以审判庭为主,法官自主管理则是对审判庭管理的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体现在事前和事后两方面,一方面,事前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参与制定审判庭管理所依据的相关规则,相关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均需要经过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讨论和通过,另一方面,事后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审判庭的管理提出质疑并要求回复,对于法官在管理过程中针对审判庭处理决定的相关疑问,均可以通过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讨论,如有需要,可以以法官自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向审判庭提出疑问。由此可见,正是基于上述的事前和事后的监督,能够起到对审判庭的制约作用。
(三)审判团队集约化管理与灵活性调整的互补问题
当前,内设机构改革的同时,对于人员也采取集约化管理模式,全部下沉至审判团队,在审判团队内部采取了“1+1”的人员配备结构,即一名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在此情况下,人员配备较为固定,这种人员稳定管理的模式有助于确保每名法官均有一名法官助理辅助审判工作,且能够保障法官与法官助理的带教关系相对稳定,但我们在实践也中发现,这样的集约化管理模式也可能带来人员管理“僵化”的负面作用,例如新任命法官助理如何纳入审判团队、法官或法官助理因借调、怀孕、生病等原因长时间离岗时如何补缺等问题。对于上述的空档期问题,应将人员集约化管理与灵活性调整相结合,并形成完整的人员调整制度,以此应对审判团队内人员固定的问题。一是建立“人员过渡办法”,针对新进或暂时离岗的人员,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对过渡期的工作交接、联络等问题进行规定,为过渡人员管理提供依据;二是建立“人员过渡办公室”,将新进人员或暂时离岗人员统一纳入该办公室管理,防止上述人员无限期沉淀在审判团队中或审判庭中,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三是建立“法官助理后备人员库”,将具备代行法官助理职责能力的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纳入其中,当审判团队的法官助理暂缺时,灵活抽调上述人员代行法官助理职责,辅助法官办理案件,并按照法官助理工作要求进行奖惩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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