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理儿确实是这么个理儿,但不是所有人都讲理,在日常生活中,借钱不还早已是司空见惯。
没错,借钱时您是爷,可到了还钱时,你却成了孙。不知那些年你借出去的钱都还回来了吗?
01
“还不起”还是“没想还”?
借款到期后,债务人迟迟没有还款,通常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确有困难暂时“还不起”;
第二种是,有钱还,但就是不想还,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
第三种是,有预谋根本“没想还”。
如果是暂时“还不起”,那我们只能多一点耐心和等待。
如果遇人不淑碰上“老赖”,不必客气,送他上“老赖”黑名单。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修改并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新规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但如果借款人从借钱伊始就“没想还”,那说明借款是假,行骗才是真。这种以借为名的行骗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贷型”诈骗。
02
“借贷型”诈骗
下面我们来重点谈一谈“借贷型”诈骗。“借贷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真实案例】
案号:(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602号
被告人徐某因购买住房、经营麻将室亏损等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在无资金来源时,于2006年至2014年期间,以购买保险、装修房屋、自营麻将室周转不灵为由,高息向多名被害人借款近350万元,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外,其余部分归个人支配,且拒不交代钱款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明知自己负债已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隐瞒自身真实财产状况、虚构借款用途及拥有还建房的事实,以支付或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多人的信任和钱财,其行为在形式上看似民间借贷,但实质是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上述案例只是沧海一粟,类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但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几乎都会以自己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并提供借据及付息凭证来为自己开脱、辩解,而辩护律师通常也以此展开无罪辩护。
事实上,这种类型的诈骗行为由于身披民间借贷的外衣,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确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例如,都通过借款的方式获取他人财产,都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返还相应财产。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为避免打击无辜,就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行为人主客观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虽然“借贷型诈骗”都以借款为面纱,但揭开其面纱,其与民事借贷纠纷有着本质区别。
“借贷型”诈骗中的行为人,往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借款为手段来骗取他人财产。而在民事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虽然没能如约偿还借款,但是其与贷款人之间是基于真实的借、贷意思表示做出的借款约定,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偿还债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在民间借贷中也存在欺诈的情形,即借款人可能会为了获得借款而虚构、夸大事实或者隐瞒一些真相,但是由于其欺骗行为只是为了获得借款或牟取一定利益,并非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因而也不同于诈骗犯罪中的欺骗行为。
综上,“借贷型”诈骗与民间借贷之间主要是一“念”之差,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然而,“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思维活动,与直接表述于审判者面前的客观行为不同,主观事实深藏于人的内心,除了行为人自己供认以外,他人无从窥见,只能通过其他情况、事实进行间接推论。
因此,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主张通过刑事推定的方法来认定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刑事推定是指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则或经验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推翻的情况下,从已知的基础事实中推导出另一未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
这种推导的基础在于对已知的基础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常态联系的肯定,而其中的常态联系也就是人们通过长期、反复的实践所取得的一种经验法则,这种经验被实践证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既然是高度盖然性,在理论上就不能排除具有例外及或然的可能。因此,允许被追诉人进行反驳,但反驳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刑事推定与运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方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不可将二者混同。
间接证据是一种常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它的特点是通过综合性的推理把一系列间接证据有机串联起来,在逐一排除各种可能性之后,得出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结论,单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定案,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刑事推定则不同,在很多运用刑事推定的案件中,只要基础事实经过严格确证,被告人无法通过反驳予以推翻,推定事实即告成立,而不再需要其他的间接证据。
03
教你如何看清借款人的“假意”和“真心”
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号:(2014)林刑初字第359号
被告人张慧丰在经营一家体育彩票店时迷上网络赌博彩票“重庆时时”,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以自己开采金矿、承包工程、开酒行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息诱骗五名被害人向其提供借款,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其诈骗数额共计641600元。被告人将所得借款继续用于购买彩票赌博,亏空后逃匿。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向五位被害人实施借款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在主观心理状态的支配下实施的,因此,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事实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科学、合理的,完全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据此,笔者认为,在借贷型诈骗中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该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根据行为人借款前后主客观方面的表现来综合分析。
借款前的财务情况
通过考察行为人借款前的财务状况来判断其还款能力,这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的基础事实。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一般都会从自身经济实力出发决定借款数额及利息标准,以确保自己最后有能力偿还。而在借贷型诈骗中,由于借款只是行为人的假意,非法占有才是其真心,因此在借款时根本不会考虑自己有无偿债能力,而多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高息诱骗被害人向其提供大额借款。有的行为人不但没有稳定工作、固定收入来源及资产,甚至还负债累累,最后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前述案例中的被告人张慧丰正是通过虚构借款用途、“拆东墙、补西墙”偿还部分利息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骗得借款。
根据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判断出其没有还款能力的,我们可以直接推定其无意偿还借款。
借款理由与借款后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会如实告知贷款人其借款理由或借款用途,而贷款人也可据此评估借款的风险以决定是否借款。在获得借款后借款人通常也会将其用于事先说明的事项,如用于正常生产、生活。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形,但只要双方没有对此做出特别约定,借款人使用借款没有超出贷款人预期的风险范围即可。相反,如果借款人获得借款后的实际用途严重偏离预期,例如随意挥霍借款,用于高消费、高风险投资,或者直接携款潜逃等,我们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法偿还的原因及事后表现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如果确有生活、生产等方面的客观困难而无法及时还款,通常都会主动向贷款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但是在借贷型诈骗中,由于借款只是行为人行骗的一种手段,其根本无意偿还,所以在其得逞后多会将钱款挥霍殆尽亦或隐匿钱款去向,又或者失踪、逃匿,断绝与贷款人之间的联系等,这些都可以直接反映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民间借贷与借贷型诈骗之间可谓关系暧昧,识别二者之间的区别,既是司法实务的需要,亦可防止上当受骗。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有经济紧张、需要帮助的时候,借钱与被借钱都在所难免,但是,有借就当有还,有借无还实属不信、不义。人一定要守住自己的信用,因为它就像一面镜子,一旦有了裂痕,便再也无法复原。
失掉信用的人,可以说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死了。
——赫伯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