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父母没有不希望时时看到自己孩子的,却出于各种客观原因不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连见面和独处都受到阻碍那将会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有一些离婚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以各种借口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这种做法并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021年1月初,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待两名当事人蒋先生(以下简称蒋某某)与刘女士(以下简称刘某某),双方因女儿的探望权利产生歧义,故自愿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调委会已把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蒋某某和刘某某。
一、纠纷经过
蒋某某与前妻刘某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9月,刘某某产下一女。因蒋某某长期在异地工作的原因,从2018年10月起双方关系越渐紧张,不久后刘某某发现蒋某某婚内出轨,非常生气,与丈夫哭闹并提出离婚。协商之后,双方于2019年2月在佛山市南海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刘某某,蒋某某每月给女儿抚养费1000元,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双方婚姻时间较短,没有过多的共同财产,因此只写了简单的离婚协议,没有就探望女儿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作约定。
自离婚后,蒋某某每次见女儿要事先征得刘某某同意,且刘某某需要跟在父女身边并限定每次见面的时间。就此长期以往蒋某某感觉和其女感情淡漠,亲情疏远,无法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心存内疚,但又无可奈何。
2021年1月,多年没回家乡的蒋某某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与前妻商量在假期内带女儿回家乡游玩并一同前去看望父母亲,刘某某不巧与公司同事有约故拒绝了蒋某某的安排。于是蒋某某便提出自己单独带女儿回家乡,刘某某出于做母亲的担心,怕女儿跟着前夫在外地太长时间又没有妈妈在身边不习惯,所以也不同意蒋某某提出的第二个方案。蒋某某急了起来,说刘某某时常在女儿面前负面评价自己,使女儿与自己关系生疏,并且视频聊天也逐渐减少,双方越闹越大,谁也不肯让步。
事后蒋某某到刘某某住处协商,双方再次因女儿的探望问题发生争执。刘某某家人见到双方吵得不可开交便先请蒋某某离开,并表示会好好开导刘某某。蒋某某觉得这事情能有个“和事佬”在中间调和就好办了,随即想起此前曾收过调解员派发的宣传单,初步了解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信息,于是致电约上刘某某。次日,双方来到就近的调委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过程
调解员了解完整件事情的发生经过之后,跟刘某某说“孩子的父亲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这是法律规定的,谁也不能剥夺,所以你这样做是不妥的”,调解员建议刘某某和蒋某某另写一份协议作为补充,具体约定父亲探望女儿的次数、时间和方式,比如每周六可以带出去一整天,最晚周日早上10点送回等等。刘某某一会儿点头,一会儿摇头,好像什么道理都明白,就是在气头上,怎么也不肯松口。
刘某某表示自己对蒋某某存在不信任:其一,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每月支付给女儿1000元的生活费,到今天为止收到的生活费合起来还不够10000元,蒋某某并没有按协议内容履行;其二,蒋某某在最开始几次接女儿出去玩之后,女儿回到家时的情绪都极不稳定,所以之后都不情愿蒋某某与女儿单独相处,更别提现在要独自将女儿带离佛山地区以外。
蒋某某则回应说“因为平日向刘某某提出探望女儿处处受阻,诸多借口,因此把每月给女儿1000元的生活费定期存入一个固定账户没有直接支付给刘某某,这笔钱我会在适当的时候交给女儿;我想带女儿回家乡的初衷是自己父母已经有几年没见过外孙女了,父母交代有空要带女儿回去。父母亲年纪大了,我这次真的很想圆了父母的心愿,所以向刘某某提出并希望她能体谅下,当听到刘某某拒绝的反应后,心情甚是糟糕以致多次冒犯刘某某,在此我向刘某某表示抱歉,我并不是要把双方关系恶劣化的。”
继而眼睛看着刘某某对她说:“至于女儿不是很愿意跟我,我是女儿的爸爸,感情是可以慢慢培养的,我也不会做伤害她的事情,以前是因为女儿太小,现在你可以放手让她尝试与我单独相处”。
说到这刘某某插了一句“那也不用非要将女儿带离佛山,你可以把爷爷奶奶接过来佛山看女儿,况且女儿也不愿意跟你回老家去”。调解员向蒋某某了解爷爷奶奶年岁是否太大不方便活动,是否愿意过来佛山,是否有视频通话等情况时,蒋某某沉默不语,若有所思。
见到蒋某某不语,调解员对双方进行劝说:对于孩子来说,父爱、母爱同样重要,是否尽到抚养义务,除了支付抚养费外,探望、陪伴孩子也是履行抚养孩子的一种抚养方式;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定期、不定期的探望、陪伴孩子,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从小培养孩子的同情心、责任心、爱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更有促进作用。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预。
至于探望时间的确定,应当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依据。建议蒋某某、刘某某双方从孩子的利益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探望孩子也不能仅仅满足大人的需求,也需要考虑孩子的客观的合理要求与合法利益。刘某某认真地听着,慢慢松了一口气,脸上的神色缓和了很多。调解员继续以法说理,希望刘某某不要计较往事,一切从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也以乐观的心态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批评教育蒋某某应遵守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每月如数支付抚养费给女儿,如若继续不遵守履行,刘某某有权采取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轮番做思想工作后,蒋某某微微点头,刘某某也表示同意:“那我们再补充个协议,把具体事项罗列清楚,双方按本次协议遵守就可以了”。
三、案例点评
本案中,刘某某对蒋某某探望女儿的时间和地点不满,事情不大,只因刘某某尚未走出失败婚姻的阴影及其与前夫的感情纠葛,心结过深所致。刘某某对蒋某某探望女儿的法定权利是心知杜明的,调解员讲道理给刘某某听,引导刘某某向着积极的方面思考,为孩子着想,寻求事情的解决之道,而不是一味钻牛角尖。经过一番折腾的刘某某终于解开心结,坦然地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制定补充协议。
在此,提醒广大父母,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重要途径,不论夫妻双方出于什么缘由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都不要将积怨和各种不满转嫁到一方的探望行为上,对另一方的探望横加阻拦,并注意关心关爱子女、尊重并理解其的意愿和感受,不应因探望权的行使而引发新的矛盾,共同为子女撑起一把爱的保护伞。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别因“探望权”再次伤害孩子!
作者:张惠燕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为人父母没有不希望时时看到自己孩子的,却出于各种客观原因不能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连见面和独处都受到阻碍那将会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