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协议审核要点

来源:知产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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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刚刚入职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还在初期学习阶段,想要通过总结审核要点的方式倒逼自己及时复盘,所以接下来每周都会更新滴(尽量)【纯个人总结,供同行参考,如果有任何表述问题,欢迎留言指正】 本次整理了在

去年刚刚入职一家大型互联网公司,还在初期学习阶段,想要通过总结审核要点的方式倒逼自己及时复盘,所以接下来每周都会更新滴(尽量)【纯个人总结,供同行参考,如果有任何表述问题,欢迎留言指正】
本次整理了在出资审核要点。
一、公司章程VS出资协议
➢首先,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而出资合同仅在出资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二者受法律干预的程度不同。
章程属于法定的要式文件,而出资合同并非要式合同。
➢再次,二者发挥作用的时间不同。
出资合同主要是针对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其发挥作用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公司成立之前,而公司章程发挥作用的时间是公司成立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
二、审核要点(重点)
1、主体资质审查
➢审查是否有资格作为出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没有特殊身份】
PS:出资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其不能作为出资人设立公司,如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等。
关联条款:【主体资质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A.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B.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C.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审查资信情况,建议通过公开渠道调查,如是否为失信人员,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等。
PS:对于出资人的资信、人品、出资能力、经营能力等,大部分是靠委托人自身的了解和判断。
2、出资条款
➢ 审查是否明确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1)出资额——出资条款内容上,需明确认缴的数额,认缴的出资比例。
2)出资方式——重点是审查出资方式合法性+审查出资可操作性。
PS: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客观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后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出资时间——审查该时间约定是否明确,同时也要兼顾出资时间的合理性。
PS:尤其是对于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并办理产权转移的出资方式而言,要充分考虑评估及产权转移的办理时间。
3、保密条款
➢审查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泄密责任,确保对保密相关内容的约定是否清晰、明确。
在出资合同中,出资人之间必然会知悉并掌握彼此的身份信息、财产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同时也会知悉并掌握拟设立的公司的相关信息,对于这些信息,一般均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更不得用于除设立公司之外的其他用途。实践中,信息泄露情况并不鲜见,因此,在出资协议中对于彼此之间保密义务的约定至关重要。
4、竞业限制
➢审查是否包含竞业限制条款,如无,建议添加。
存在投资人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令公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5、违约条款
➢审查违约责任的全面性,即是否涵盖了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约情形,另注意审查违约责任的明确性,即责任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清楚明确。
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也主要是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出资、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协作配合义务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包括对其他出资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及在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但从合同条款的周延性角度考虑,在出资合同的违约条款中,也可以进行相应的约定。
6、退出机制
➢审查是否约定特殊情况下的退出机制。
在以成立公司为目的,发起人之间签订出资协议的情况下,正向的合作内容约定固然重要,反向不能合作情况下的处理机制也比不可少,否则,合作不能确定又无法退出的情况下,纠纷会给公司的发展带来毁灭性打击。
三、审核要点(一般)
A.合同主体条款
➢审查人数是否符合要求,设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晰。
B.公司基本信息条款
➢审查公司基础信息是否涵盖完整。
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公司的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注册资本等基本内容。
C.公司设立条款
➢审查涵盖信息是否完整,主要包括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由多个条款组成。公司设立过程一般会涉及名称名称预先核准、租房、开户、验资、申请刻章、开户等多个环节,需要有相应的经办人员,同时也涉及出资人提供、签署各种申请文件等配合事项。
另注意确认——
1)是否约定了明确的经办人员
2)审查经办事项是否存在遗漏
3)审查相关设立费用的垫付与承担是否已明确约定。
关联条款1【转让条款】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关联条款2【除名条款】
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的;
B.所持公司股东权益份额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的;
C.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的;
D.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D.公司治理条款
➢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规定,更重要的是审查《公司法》未规定或授权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是否有约定,确定是否有特殊要求,如有,则应体现在出资合同之中(合法性、明确性)。
公司治理条款主要包括公司设立后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基本内容,也可以包括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约定。
E.首尾条款
➢审查承担主体以及承担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特别注意明确在公司成立前、成立后或者成立失败时,费用的支付和最终承担原则。
该项指公司设立阶段完成之后,对于设立过程中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责任以及未了事宜如何进行处理的条款,尤其是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在公司设立成功的情况下,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一般均由设立后的公司承继,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一般由出资人按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但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因此,需要在出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F.争议解决条款
➢对于出资合同而言,当事人可选择诉讼或者是仲裁解决,实践中一般均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股东出资协议纠纷,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补足出资义务的,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公司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H.协议的效力
➢明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冲突,在公司成立后运营过程中的效力情况,以及内容变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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