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 情
陆某原系徐州某钢铁公司职工,2019年初发生工伤,双方经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赔偿陆某各项工伤待遇损失合计55000元。
2019年3月,陆某在该公司继续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未中断继续缴纳。后因政策原因,该钢铁公司关停,并于2020年6月30日在公司大门处张贴公告宣告与所有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后陆某到该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该委对本案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陆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02审 理
被告钢铁公司辩称,陆某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陆某在入职时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陆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工伤,为了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配合陆某在仲裁委签订了仲裁调解书,但陆某从未离开过被告公司,一直工作至公司关停,且陆某的社保也未中断一直缴纳。
本案发生的原因在于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企图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归咎于公司。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陆某月平均工资为6338元双方均无异议。
03判 决
徐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原告陆某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又于2019年3月重新入职被告公司,对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0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05实务问题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现在除了部分企业因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都会重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在从裁决案例来看,例如本案,有些情况下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由于对法律了解不够或疏忽大意而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进而导致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笔者根据司法实务总结,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最短一个月,最长有六个月,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的期间,所以试用期同样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后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到时辞退会有麻烦;还有部分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离职,并且超过一个月的,同样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且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仅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员工拒绝签字的,用人单位要履行辞退的义务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仍然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
很多企业不重视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劳动合同将自动顺延,不用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按原来的劳动合同履行。
但是,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部分省市从第二月起仍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根据江苏省规定,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四、以《入职表》、《用工须知》等代替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具有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必备条款。如果没有必备劳动合同条款的,不能视为是书面的劳动合同。
可是实务中有不少用人单位用《入职表》、《用工须知》等来代替劳动合同,结果被认定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后倒签的。
有的用人单位遗漏、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采取倒签的形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日期填写至劳动者入职之日起。这种倒签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各地的司法判例不一。有的省市针对倒签的劳动合同会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的省市则认为可以不用支付。
故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倒签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以上情形,除部分有争议外,用人单位仍然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但也有例外情形,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河南均有相关案例),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除非该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其曾经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并被用人单位拒绝。
负责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且其工作职责就包含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自身过错造成,并不是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因此不能苛责于用人单位,应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综上, 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而且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起要支付双倍工资。
劳资双方都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在享有法律赋予权力的同时,更诚信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使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如果单位这样对你,可以索要双倍工资!
作者:吴佩来源:永伦律所

01案 情 陆某原系徐州某钢铁公司职工,2019年初发生工伤,双方经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于2019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赔偿陆某各项工伤待遇损失合计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