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村民小组长以分配“开荒费”的名义,违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通过决议,侵吞征地赔偿款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情简介】
1980年初,被告人林德勤、林亚路和林开章的家人在中村一组北搞岭一带开荒种植桉树。2005年9月10日,林德勤、林开章分别与中村一组签订承包合同,分别承包5亩和8亩荒山坡地种植热带水果作物,承包年限为30年,并约定在承包期内土地被征用的,树苗赔偿归承包人,土地赔偿归中村一组。林亚路未签订承包合同。
2012年5月底,长江商学院征用中村一组245.98亩土地,其中包含被告人林德勤、林亚路和林开章家用于种植桉树的开荒地。征地补偿款35814688元(按每亩145600元计算)拨付给中村一组后,在分配发放征地补偿款期间,时任中村一组组长的被告人林德勤得知别的小组有以“开荒费”的名义分配过征地补偿款,经向吉阳镇南丁村委会报账员吉英菊咨询可行性做法,便向被告人林亚路提出以“开荒费”的名义按4:6分成(小组占40%、农户占60%)分配征地补偿款,并让林亚路多叫些亲戚参加小组会议,林亚路表示同意。
2012年7月22日,被告人林德勤未按照规定召集2/3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仅召集林亚路、林开章及其三户人家的亲戚等30名左右的村民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征地赔偿“开荒费”事宜,决议按农户占6分、小组占4分的比例分配长江商学院征用到的22.4亩农户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款。涉及的开荒户有三户:董莉文(系被告人林德勤的妻子,因林德勤是小组组长,需在报账材料上审核签名,故以其妻子名义作为农户登记分配)有16亩,分配1397760元;林开章有3.4亩,分配297024元;林亚路有3亩,分配262080元,共计1956864元。有20多名村民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事后,被告人林德勤将决议情况通过林开章的儿子林进洪告知正在住院的林开章。接着,因小组出纳兼报账员林亚茵生病住院,被告人林德勤便让会计员林亚明制作《农户“开荒费”分配表》及报销支付凭证,经董莉文、林开章、林亚路签名及林德勤审批后,被告人林德勤与林亚明将《农户“开荒费”分配表》、报销支付凭证及《会议记录》等报账材料呈给南丁村委会主任高亚元审核。经南丁村委会审批通过并盖章后,被告人林德勤等人与南丁村委会报账员吉英菊将报账材料送到三资中心审核。因会议记录上签名的村民人数不够,报账材料被三资中心退回。林德勤便让林亚明找了一些村民在《会议记录》上补签名,最终《会议记录》上收集到40名村民和两名理财小组人员的签名。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林德勤与吉英菊再次将报账材料呈报三资中心。经审批同意,同日,相应补偿款分别被转入董莉文、林开章、林亚路的银行账户。案发后,涉案款项未能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德勤、林亚路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林德勤的职务便利,结伙以分配“开荒费”的名义,未经过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集体讨论通过,侵吞集体土地征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956864元,数额巨大,其中林德勤分得人民币1397760元,林亚路分得人民币262080元,其共同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德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亚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德勤、林亚路案发后经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林德勤、林亚路减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一、被告人林德勤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二、被告人林亚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零二十一天。三、责令被告人林德勤、林亚路分别向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委会中村片中村一小组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397760元、262080元。
审理法院: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琼02刑终155号
村组长违规通过小组决议侵吞征地赔偿款,后果如何?
作者: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Q:村民小组长以分配“开荒费”的名义,违规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并通过决议,侵吞征地赔偿款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A:该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