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败为胜:在大量间接证据里讲出一个好故事

来源:发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 要: 2023年,笔者团队代理了一系列共涉及43份合同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对方有几乎必胜的证据,我方初期没有任何的有利证据,而且我方公司员工均已遣散,无人了解全部情况、掌握全部证据。

摘 要:
2023年,笔者团队代理了一系列共涉及43份合同的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对方有几乎必胜的证据,我方初期没有任何的有利证据,而且我方公司员工均已遣散,无人了解全部情况、掌握全部证据。笔者团队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组织海量的案件证据,让法官心证发生巨大逆转,最终“反败为胜”。本文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了回顾与总结。
一、开局不利
基本案情很简单,我方与住所地在Z省的对方签订了43份模具定作合同,我方模具已经全部交付,但对方尚欠我方数百万元尾款未付,我方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尾款,对方反诉要求我方承担逾期交付的数百万元违约金,诉讼管辖地在对方所在地的Z省某区人民法院。双方主要的争议在于我方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
之所以说本案是“开局不利”,是因为最初证据材料在法官眼里反映出来的事实是这样的:合同有交付日期及逾期交付责任的清晰约定,对方提交了一张我方总经理签字的《逾期确认表》,载明了我方43份合同中有38份合同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及逾期具体天数。而我方几乎没有任何抗辩证据。
在接手案件初期,笔者团队即分析材料并详细告知了委托人,系列案的的证据对我方实在太过不利。当时,对于法官来说,采信对方的证据判决我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既有证据支撑,判决书也易于书写,更何况管辖法院亦是对方所在地。
然而,当事人对双方纠纷背景事实的描述让笔者坚持将此案深入挖掘下去。据当事人描述,双方的真实纠纷是我方委托人公司因为政策原因需要关停并转让,于是对方认为未来不会再与我方合作,也得不到我方对于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因此不想支付尾款,而双方之前从未就43份合同中任一模具的交付时间发生过争议,也不可能存在争议:因为开发新模具的正常流程,本就是需要双方不断修改和变更设计,方能将图上的方案变成适用于生产的现实模具。
二、掘地三尺挖证据
雁过留影,人过留痕。笔者团队相信,原被告双方合作2年、共43份合同,肯定存在某些我们不知道的证据,掘地三尺也要挖出这些证据。
此时,虽然委托人公司的业务人员都已离职,但公司的财务资料是完整的,合同档案虽不完整但也保存有一部分。
笔者团队指定一专人,以办理专案方式专门挖掘该案证据,费时两个月,收集整理了数量非常大的证据:系列案没有对账单据,43份合同涉及模具超过250件,设计变更单据超过500张,销售出库单超过170张,聊天记录超过850页,同时,因43份合同同步或交叉履行,履行过程中的单据和合同、模具一一对应的难度很大。即使证据数量如此巨大,更不利的是,这些证据仍然很不齐全,也存在大量证据原件灭失或者仅有我方人员签字的情况。
基于此,一方面笔者团队集中精力挖掘现有证据,另一方面,笔者团队成员专程前往Z省,联系沟通合同履行的实际对接人。因实际对接人离职时曾与我方公司发生过劳动仲裁,与其取得联系便十分困难,更逞论从其处获得证据。在反复沟通后,笔者团队还是获得了实际对接人与对方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关键证据,并说服其出庭作证。这些证据与前述大量单据证据相互印证,完整地说明了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
笔者团队深度挖掘证据材料中的有利信息,最终将有利证据编制成册,先后向法院提交9本、共计1110页的证据材料,且提交的仅是笔者团队所整理海量证据中的一部分。
三、证据与故事
证据有了,证人来了,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用证据讲好故事。
首先,我们向法官讲述对方反诉真实原因:对方提出逾期违约金的并非存在逾期交付,而是担心售后服务无保障。
笔者团队组织收集了我方与对方交涉的全部往来函件,证明对方在二年的合作期内从未对交付时间提出过任何异议;在我方发布停产遣散通知后,对方于遣散通知当日向我方发函要求承担质保责任,亦未提及任何逾期交付责任。而在双方对支付尾款及扣减质保金未达成一致、我方不得不起诉后,对方反诉要求我方向其支付高额的逾期交付违约金,金额与其欠付的数百万元尾款金额几乎相当,其真实目的显而易见。
其次,我们向法官讲述对方关键证据《逾期确认表》不合理之处。
对方最核心的证据是我方总经理签字的《逾期确认表》,我方质证意见的核心部分也是针对这份证据。在对事实进行反复梳理后,我方发现这份证据极有可能是对方为了主张违约金而串通我方总经理形成的虚假证据。第一,笔者团队收集到了总经理与对方存在串通可能性的证据。总经理与对方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曾于2022年受邀到对方公司工作。笔者巧妙利用庭审提问环节,使得对方自认在我方公司2023年初停工遣散后,我方总经理曾到对方关联公司工作。第二,笔者团队收集到了总经理是无权代理的证据。笔者依旧通过设计庭审提问,使对方自认总经理是与对方法定代表人私下见面时签署的《逾期确认表》,且未携带、核对任何单据,而相关合同单据数量之多,不经核对绝不可能全部确定。第三,笔者团队发现总经理签署时已发生争议:总经理签署《逾期确认表》的时间在对方发函要求解决质保问题之后,显然,总经理签《逾期确认表》时已明知双方有纠纷产生,此时未经汇报而签署该文件极不合常理,故对方法定代表人明知总经理超越权限。
再次,我们向法官讲述新设计模具制造的交易惯例是反复修改变更设计,不存在逾期交付。
这部分证据花费了笔者团队最主要的时间及精力,也是让法官相信我们故事真实性的最重要部分。通过我们挖掘的大量证据及证人的出庭,向法官表明,对方在数十份合同中均逾期交付初始设计图纸且过程中提出了大量设计变更,这是数十份交易合同形成的交易惯例。
最后,我们希望向法官讲述我方对于化解纠纷的诚意。
笔者向法官表达,既然对方是因为担心我方无法承担产品质保责任而不愿意支付尾款,哪怕对方并未证明我方产品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我方也愿意在合同约定范围内部分放弃尾款中质保金的部分。
四、结局
在笔者团队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呈现在法官眼中的故事是:对方为了不支付尾款,收买我方总经理形成我方逾期交付的关键证据,罔顾合同履行过程中其多次逾期交付图纸及提出设计变更的真实过错,要求我方支付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违约金来抵销全部数百万欠款。
故事讲完后,法官的心证当然发生有利于我方的变化,最终取得了有利于我方的案件办理结果。
在本案办结之后,笔者最大的感触是证据的收集之辛苦,以及合理组织证据向法官讲好故事之重要。代理民商事案件,核心任务是让法官从内心愿意支持我方,从证据能够支持我方。一方面律师确实需要足够勤勉、足够细致认真、足够有智慧,才能够收集到关键证据、找到核心事实;另一方面,即使律师穷尽所能,也不一定能使事实得到全部还原,此时合理组织、论述已有证据,讲好故事,让法官从内心相信我方主张的正当性,在很多情况下重要性不弱于法律适用。法官既是严格执法的审判者,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法官相信我方主张的正当性时,法官当然也愿意支持相对正义的一方。
笔者撰写此文,希望读者能看到两点:商事律师,须得是尽其心者;法官,亦非机械适用法律者,而是愿意主持公平正义,鲜活的、真实的、有血有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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