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当前二手车交易市场繁荣,但与此同时交易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和实际车况有明显出入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这些隐瞒或故意告知二手车真实车况的行为能否同欺诈行为挂钩?消费者又是否都能以被欺诈为由成功维权?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问题重重、步履维艰。此种情形下,本文从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的定义、表现、认定及法律后果多方面入手,探讨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认定的重点问题。
一、欺诈行为的定义
《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欺诈的构成要件为:
(1)一方当事人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该行为是故意作出;
(3)欺诈行为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
(4)对方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二、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及认定
(一)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的表现
在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通常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正常交易发生流程:销售者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消费者认可——消费者购买;
欺诈交易发生流程:销售者未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消费者误信——消费者购买。
影响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进而购买车辆的欺诈行为具有以下表现:
表现一:销售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车况
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笔者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销售者心知肚明真实情况,但却进行虚假陈述,例如销售者明知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但向销售者承诺该车辆并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另一种是销售者不知道车辆真实情况,但编造虚假情况,例如销售者未对车辆进行检测不知道车辆发动机存在重大瑕疵,但是向消费者承诺车况良好不存在问题。
以上两种情况,不论销售者是否知情,向消费者告知虚假的情况便是实施欺诈行为的表现。
表现二:销售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车辆销售者,不论是从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还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角度来看,都是检测车辆情况的第一义务人,更是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真实情况的第一义务人,因此车辆销售者隐瞒真实情况出售车辆是实施欺诈行为的表现。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发布的《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二)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具有以上表现就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了吗?并非如此。
欺诈行为的认定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以上的表现,还要看销售者所故意隐瞒或故意告知的虚假情况对车辆价值的影响。如对车辆价值的影响较小,则不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如对车辆价值的影响较大,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此需注意的是,如对车辆价值影响较小,则销售者的行为为瑕疵履行,消费者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款。
同时,欺诈行为不仅仅会发生在交易的磋商阶段,当交易已经达成,但车辆型号与交易约定不符时亦可被认定为欺诈。
综上所述,对于二手车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的认定不仅仅只看欺诈行为构成要件,同时还需要结合二手车销售者的检查义务的履行情况、真实车况告知的履行情况来判断相关情况对车辆的安全、价值、性能等的影响程度,从而综合认定销售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行为。
三、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一)交易合同可撤销
如消费者认为自己在车辆交易中受到欺诈,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购车合同。
但消费者所享有的撤销权并不是随时都可以行使的,需在自己已知真实车况后的一年之内便行使撤销权,同时该权利在二手车交易发生之日起五年后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三倍赔偿
如消费者向法院提起撤销因受欺诈所签订的二手车交易合同,同时也能要求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三倍购车款。此处的三倍赔偿是一种对不诚信经营者进行惩罚的责任承担方式,但三倍赔偿在实践中的应用较为严格,立法者和司法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在保障商家的生存发展,营造和谐公平的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笔者建议
第一,消费者如欲购买二手车辆,应尽可能选择企业为销售者的平台,较之个人销售者而言,企业经营更为规范化,交易更有保障,如产生纠纷更易于维权。
第二,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磋商阶段时,不应只听对方口述的车况与承诺,除了接触车辆实物了解外,还应注意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过往的事故记录、修理记录、检查检验记录等,同时还应确认销售者是否是车辆的所有权人,确认车辆是否存在抵押登记等各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及价值的情况。
第三,消费者在与销售者发生二手车交易时,应当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尽量不要口头、微信交易;还应注意购车合同中是否对车况有真实而详细的描述,该描述是否与销售时的承诺一致,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如合同中的约定与承诺的不一致,建议不发生交易或修改后签订。
结语
消费者作为交易市场的相对弱势方,尽可能在消费时多注意多考察。应注意不要掉入“捡漏”“占小便宜”等消费心理陷阱,当要购买的车辆过分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则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谨慎。如发现存在欺诈行为,也应尽快查验,寻求律师专业的帮助,尽快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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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作者:明承业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前言 当前二手车交易市场繁荣,但与此同时交易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购买的二手车的车况和实际车况有明显出入的情形屡见不鲜,但是这些隐瞒或故意告知二手车真实车况的行为能否同欺诈行为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