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问答 | 02期:采购文件规定“兼投不兼中”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

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 分包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每个采购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供应商,即“兼投不兼中”,该规定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已中标其他采购包的投标供应商?

01. 分包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每个采购包选择不同的中标供应商,即“兼投不兼中”,该规定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已中标其他采购包的投标供应商?
答: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没有禁止“兼投不兼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但每个采购包的合格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02.某政府部门的服务采购项目,服务期限3年,未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每年预算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3年累计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该服务采购项目是否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实施?
答:若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四川省为例,《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川财规〔2020〕11号)中均是以“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判断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是否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因此,若该服务采购项目的一个财政年度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则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议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及主管部门要求采购。
03.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某微型企业供应商提供其自己制造的货物,但货物所使用的辅材、配件及非核心部件有部分是由大型企业生产,该供应商是否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符合前述规定并依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即可依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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