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拒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看哈仲如何评判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又要到年底了,大家都在欢天喜地的准备迎接新年,而却不知一些农民工却因被拖欠工资无法回家过年,这种现象令人心酸,但有的时候还真不能完全责怪包工头,发包方拒付工程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又要到年底了,大家都在欢天喜地的准备迎接新年,而却不知一些农民工却因被拖欠工资无法回家过年,这种现象令人心酸,但有的时候还真不能完全责怪包工头,发包方拒付工程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对账单所盖公章为本公司部门印章等原因,都变成发包方的拒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这些理由真的合理吗?请看仲裁委如何认定。
案情
2012年10月20日,天乐公司与宏大锅炉厂签订《锅炉加工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11月20日,质保期1年。天乐公司按合同全面履行了义务,验收合格后双方对账结算,加工费为22万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宏大锅炉厂仅向天乐公司支付10万元,余款12万元未付。经天乐公司多次索要,宏大锅炉厂于2013年12月1日出具往来对账单,确认欠款12万元,但迟迟不予支付,故天乐公司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宏大锅炉厂给付加工费12万元。
宏大锅炉厂辩称其与天乐公司确实签订了锅炉加工合同,但天乐公司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该工程并未完工交付,不具备请求付款的条件。并且天乐公司出示的对账单仅加盖了宏大锅炉厂生产部印章,无宏大锅炉厂的公章,该对账单不具备法律效力,宏大锅炉厂不应履行付款义务。
仲裁结果
仲裁庭裁决宏大锅炉厂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给付天乐公司加工费12万元。
案例评析
天乐公司与宏大锅炉厂签订的《锅炉加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履行。关于工程是否完工和验收交付问题,宏大锅炉厂称天乐公司施工项目并未完工,也未履行验收交付手续问题。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审理中确认锅炉已经安装在宏大锅炉厂院内,双方虽然没有履行验收交付的书面手续,但根据合同约定的前置条件,即余额发票的开具、付款的前置条件、质保期等,可以推定天乐公司已经完工并实际交付验收,宏大锅炉厂在有效期内未提出异议。
关于双方对账单盖有宏大锅炉厂生产处印章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为,宏大锅炉厂生产处是天乐公司的具体职能部门,代表公司履行涉案项目的操作管理,应当认为其生产处具有业务上的职务授权,宏大锅炉厂通过生产处的多次付款行为已经表明其对生产处职能行为的认可。宏大锅炉厂生产处在依据合同和已付款事实基础上对欠款余额予以确认,并未超出或违背授权和客观事实,对账单应认定为有效,宏大锅炉厂应当依据对账单上所载金额履行还款义务。
哈仲提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工程验收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当事人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如果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可能导致权利人丧失对工程质量异议的相应权利,没有工程的验收文件工程的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会为工程进行备案,进而影响到取得工程的产权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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