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多女必然能够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来源: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一辈的人中绝大多数都生育了多名子女。他们一方面认为多生育子女是多福的表现,另一方面则是认为多生育子女可以保障自己老有所养。 但是,多生育子女真的能够实现老有所养吗?那倒未必。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老一辈的人中绝大多数都生育了多名子女。他们一方面认为多生育子女是多福的表现,另一方面则是认为多生育子女可以保障自己老有所养。
但是,多生育子女真的能够实现老有所养吗?那倒未必。
这是怎么说?
五美律师团队从经办的一起案例发现,如果没能处理好子女与父母之间赡养问题、监护问题,那么多子女反而可能成为老年人是否能够安享晚年生活的不确定因素之一。
案情介绍
这起案例的情况是这样的:父母生育了多名子女,当父母年纪渐长,腿脚不便时,他们委托了某一自己更加信任的儿女是去替自己掌管资金、安排生活,在此我们把接受父母委托的该名儿女叫做大姐。父母把银行卡及密码给到大姐,让其帮忙安排买菜煮饭,聘请保姆等等,所有开支都从银行账户中支取,并且还订立遗嘱对遗产进行了安排。父母认为这样安排便可一了百了,认为自己和老伴百年归老时都能有人照顾,而且用的都是自己的钱,也不算给子女带来太多的负担。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在父亲去世不久,只剩下行动不便的母亲时,家庭风暴悄然而至——一直没能掌管父母钱财的子女认为父母偏心,把资金都给了大姐来掌管使用,待父母全部百年归老之后能分到的财产早被大姐使用完或转移完了,自己一点好处都没用。他们会认为谁照顾老人就相当于取得了老人的财产。于是乎,他们以父母一人独居生活不便为由,强行地把还在世母亲带到自己家中生活,也不顾母亲是否愿意。他们美其言曰是为了更好地照顾母亲,避免母亲独居生活会出什么意外,但实则是为了隔绝母亲与其他子女以及外界的联系,以便开始给母亲进行洗脑,并逐步实施霸占老人资产的行动。
老人家一旦被这些子女控制,就很难再有独立的意志了。一方面是老人家年纪大了心智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基于身体的不便所以非常依赖他人的照顾,因此被迫服从实际控制其人身自由的儿女所提出的要求。
于是乎,控制着母亲的子女也开始实施其霸占财产的大计,他们一方面控制着老人,带着母亲去各个机构补办各种证件、银行卡、存在以夺回老人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另一方面便是以母亲的名义去起诉其他子女要求继承已经去世的父亲的遗产,以增加可控资产的范围。
这些资产一旦被取得后,到底有多少是用在了老人身上的?实际情况寥寥可数。我们经办的这起案例中,控制着母亲的子女在拿到资产后便不再理会母亲了,让其在家里自生自灭,有疾病也不去治疗,隔绝母亲和外界联系。当母亲因病住院入ICU,也坚决不同意继续治疗,巴不得母亲早点离世。这是因为母亲名下的资金早已经被转移到他们的账上,即使母亲去世,也没有多少遗产可以让其他子女继承。那么母亲越早去世,他们是越早摆脱了这个拖油瓶。
案件难点分析
看到这您一定会想,难道其他子女就没有办法吗?大家同为子女,应该也能行使监护权的吧?!
但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其他子女要行使监护权可是困难重重。
首先,因为母亲被控制着,母亲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其他子女并不掌握,无法举证证实母亲需要他们行使监护权。
其次,即使他们提出想要对母亲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也并不容易,毕竟母亲不在他们身边,如果对方不配合把母亲带去司法鉴定机构,那么一样难以证实母亲的行为能力。即使能证实母亲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争夺监护权的情况下,由于对方一直和母亲共同居住生活,那么监护权的取得也非那么容易。
上述便是多子女家庭中老年人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这类问题在现实情况中其实已经越来越多凸显,也是越来越普遍了。
那要如何破解呢?
法律已经给予了解决的方法。就是老年人在自己意识清醒,神智清晰时对自己未来的赡养、监护问题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委托自己比较信任的一方子女在自己未来意识不清晰时替代自己做决定、行使自己的财产权,避免在自己身体患病之时让“有心人”做出一些伤害自己及自己信任爱护的子女的行为。这其实就是 “意定监护”。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总结
因此,老人家们千万不要以为立好遗嘱就万事大吉,为了自己的晚年生活,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在意识清醒时提前对自己晚年的照料方式、医疗方案等作出规划,才可以更好地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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